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12月13日 15:00 证券日报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鄂国浩法意GHWH107号

  致: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刘苑玲律师、胡云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湖北省武穴市广济药业行政楼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安靖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15:00至2018年12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15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41,716,0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5734%;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0名,代表股份25,768,1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374%。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关于修改的议案》;

  2.《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预案的议案》;

  2.1 回购股份的目的

  2.2 回购股份的用途

  2.3 回购股份的方式

  2.4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2.5 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2.6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2.7 回购股份的期限

  2.8 本次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设立长广基金管理公司及长广基金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夏少林   经办律师:刘苑玲   胡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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