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受种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受种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2018年11月11日 23:59 新京报

《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受种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新京报快讯(记者 许雯)国家市场监督监管总局今日(11月11日)在官网公布《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征求意见稿》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起草,共分11章,涵盖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各个环节,对疫苗监管的特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中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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