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年11月08日 00:2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7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6日15:00至2018年11月7日 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A栋北区3楼大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浩先生

  6.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公告已于2018年10月18日公告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282,417,8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94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08,242,6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34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74,175,2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0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2人,代表股份84,517,4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66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0,342,2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74,175,2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03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1.00 审议《关于公司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417,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516,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审议《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417,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517,4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审议《关于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投资无线充电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417,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517,4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均获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许玉祥律师、岳文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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