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0-04-22来源:
吉证监决〔2020〕4号
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0年1月-3月净资本持续低于预警标准,2-3月月末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总额的比例低于预警标准,且未按照《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改善方案》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加强净资本和保证金管理,强化风险监管指标监测,完善净资本补充机制并有效落实,确保业务规模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4月20日
责任编辑:陈修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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