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逃避债务应担责

“一人公司”股东逃避债务应担责
2024年03月13日 11:23 北京日报客户端

近年来,随着我国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以公司为代表的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长。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凭借自身优势,吸引民间资本,广受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喜爱。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一方面,《公司法》坚持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法律原则;另一方面,《公司法》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判决追加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提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时,股东的下列做法需要承担责任。

专项审计期限不全需担责

案件情况:2015 年11 月,小赵入职一家广告公司。2018年1月,小赵与某广告公司、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劳动关系变更为网络公司。2018年4月,小赵因与上述两家公司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后小赵对劳动仲裁不服,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广告公司、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小赵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强制执行未能执行到位,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小赵发现,网络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4 月起,小俞一直是网络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此,小赵向法院申请追加小俞为被执行人。

小俞辩称,网络公司委托了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证明网络公司和股东小俞的财产相互独立,未发生混同,且法院生效判决也确定了审计事实。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工商登记,小俞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虽然小俞提交了网络公司与其财产情况的2020 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但这1年内的专项审计尚不足以证明小俞作为网络公司唯一股东期间的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情况,其应当承担责任。据此,法院裁定追加小俞为被执行人,对网络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提示:《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公司的资产状况并非处于固定状态, 而是在不断变化过程中。审计报告能够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也能对公司的运作情况进行大致估算。本案中,小俞应提供2014年至2020 年7 年完整、全面的审计报告证实自己的主张。

未经法定审计要担责

案件情况:东方公司(化名)与宙光公司(化名)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东方公司将宙光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东方公司的请求,判令宙光公司向东方公司支付相应货款,东方公司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强制执行未能执行到位,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东方公司发现,宙光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小马是宙光公司的股东。小马滥用股东权利,恶意逃避债务,因此宙光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小马为被执行人。

小马辩称,宙光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存续,始终正常经营。2020年1月,宙光公司与东方公司的合同发生时,宙光公司股东为小马、小连两人,小马直到2022 年4 月才单独持有宙光公司的股权。2022 年9 月,宙光公司减资至10 万元。2022 年12月,小马已将资金实缴到位。因而,小马主张他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不应当随意将其牵扯进宙光公司的债务问题。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小马作为宙光公司股东, 应当提交宙光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独立的证据材料。然而,小马提交了自己成为一人股东的期限短、自己已经实缴到位的证据材料,未能提交宙光公司财产和其个人财产的关系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依据相关规定,东方公司追加小马的申请于法有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法律提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项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表明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法定审计,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除此之外,相关的专项审计也能够对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情况予以说明。

主张非公司真实股东

登记未改则仍为股东

案件情况:博友公司(化名)与华兴公司(化名)因广告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博友公司将华兴公司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裁判,华兴公司向博友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及违约金,博友公司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此案经强制执行未能执行到位,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博友公司发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华兴公司自2015 年12月成立至今,小何是其唯一股东,进而申请追加小何为被执行人。

小何辩称,他从未在华兴公司任职,未参与过华兴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他的财产与华兴公司财产无任何法律上的关联性。华兴公司工商档案中文件签名均不是自己签署的,他不是该公司的真实股东,且华兴公司备案的资料也是虚假的。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工商档案,小何是该公司唯一股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公信效力。小何作为华兴公司唯一股东,应当对其与华兴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举证。小何未对此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裁定,追加小何为被执行人,对华兴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提示: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工商档案, 在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合法、规范的情况下,备案内容应该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公司股东的情况。股东主张存在“冒名登记”, 该主张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股东一旦发现自己被“冒名”,应当去修改工商登记,而不应在追加程序中向法院主张不承担责任。

签收法院文件不答辩

置之不理仍担责

案件情况:小李与一家旅行社发生了劳动争议,经民事调解,旅行社确认了应当支付小李相应的工资款项。后来,旅行社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小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经强制执行未能执行到位,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小李调查发现, 旅行社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星辰教育集团(化名)是该公司的法人股东,他向法院申请追加星辰教育集团为被执行人。经法院联系及送达,星辰教育集团签收了法院邮寄的案件相关材料和法院文件,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星辰教育集团有义务提交能够证明旅行社与其财产相互独立的证据。星辰教育集团未履行上述义务,未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将视为举证不能,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裁定,追加星辰教育集团为被执行人,对旅行社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提示:法律规定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法人人格滥用推定的态度,即举证责任倒置。对于股东而言,举证是权利,也是义务。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股东应当履行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义务,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类型,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作为企业重要组成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经济增长、稳定就业、促进增收、保障民生方面贡献巨大。在法治营商环境中,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秩序,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制度,能更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

(文章原载于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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