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四川爱众综合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47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四川爱众综合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申请470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二、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已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
债务人:四川爱众综合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保证人: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固定资产贷款
(二)担保的主债权金额:4700万元
(三)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五)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六)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按照诉讼方式解决。
三、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5.0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29%;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4.9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01%;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0.1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8%;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总额。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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