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珺(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
《红楼梦》中王熙凤因为其身份特殊、才干出众,成为荣国府的管家,但实际上,她也并非有自主决策权的管家,而是一个执行管家。王熙凤管理荣国府其中的一项职责就是二门内的女眷月钱的发放,小说中多次出现她挪用月钱放贷的内容。如果荣国府是一个家族企业,王熙凤作为CEO,挪用员工工资放贷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收取利息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至于王熙凤是否真正掌管荣国府的大权,从她在首次出场时便可知晓。第三回“贾雨村夤缘复旧职 林黛玉抛父进京都”中,有这样的表述:说话时,已摆了茶果上来。熙凤亲为捧茶捧果。又见二舅母问他:“月钱放过了不曾?”熙凤道:“月钱已经放完了。才刚带着人到后楼上找缎子,找了这半日,也并没有见昨日太太说的那样的,想是太太记错了?”
从这个细节可以看到,王夫人向王熙凤询问了一系列工作进度,包括发放月钱的情况。由此可见,真正有决策权的当家人是王夫人,王熙凤的工作需要向王夫人汇报。但是作为女性,在封建旧社会的大家族中,即便是王夫人,其管理的事务也只能局限于内帷之中,包括领取月钱的不同身份的女人——只针对上至老太太、下至小丫头的“二门内”的部分。
什么是月钱呢?就是按月付给的辛苦费,主子的零花钱和仆人的工资,依照身份、地位的不同,数额有所差异。
有关王熙凤发放月钱的前后情况,书中还有一些更为细微的描述。
第三十六回“绣鸳鸯梦兆绛芸轩 识分定情悟梨香院”有这样的描述,王夫人道:“前儿我恍惚听见有人抱怨,说短了一吊钱,是什么缘故?”凤姐忙笑道:“姨娘们的丫头,月例原是人各一吊。从旧年他们外头商议的,姨娘们每位的丫头分例减半,人各五百钱,每位两个丫头,所以短了一吊钱。这也抱怨不着我,我倒乐得给他们呢,他们外头又扣着,难道我添上不成。这个事我不过是接手儿,怎么来,怎么去,由不得我作主。我倒说了两三回,仍旧添上这两分的。他们说只有这个项数,叫我也难再说了。”
这个细节,是王熙凤向王夫人汇报,解释赵姨娘丫鬟的份例被减半时,就提到了以前发月钱的情形,即在她接手之前,月钱一直都是外头发的。
外头是指谁呢?荣国府好比一个企业,各个机构健全,并且机构间职责分明,互相配合,使得庞大的家族得以顺利运转。荣国府设有总管房,根据主子的吩咐或惯例落实荣国府的所有事务。在王熙凤接手给“二门内”的女眷发放月钱之前,这个工作由“二门外”的整个家族的管家负责。外头,是相对于“二门内”而言。
王熙凤绝不是按部就班老老实实发放月钱的主儿,凭她善于算计的灵动心思,不会让这么一大笔银子白白过自己的手,但是要想对这些月钱动点心思,一定需要有人配合。我们在第二十七回中,看到王熙凤早已认账房总领的媳妇做干女儿。第二十七回“回滴翠亭杨妃戏彩蝶 埋香冢飞燕泣残红”中这样写的。凤姐又道:“这一个丫头就好。方才两遭,说话虽不多,听那口声就简断。”说这又向红玉笑道:“你明儿服侍我去吧。我认你作女儿,我一调理你就出息了。”红玉听了,扑哧一笑,凤姐道:“你怎么笑?你说我年轻,比你能大几岁,就作你的妈了?你还作春梦呢!你打听打听,这些人头比你大的,赶着叫我妈,我还不理。今儿抬举了你呢!”红玉笑道:“我不是笑这个,我笑奶奶认错了辈数了。我妈是奶奶的女儿,这会子又认我作女儿。”凤姐道:“谁是你妈?”李宫裁笑道:“你原来不认得他?他是林之孝之女。”
这段说的是林之孝的媳妇虽年长于王熙凤但却认王熙凤为干妈,这体现出奴仆与主子攀亲戚的渴求,不顾尊严,也暗含作为账房主管的林之孝与王熙凤关系亲密,为王熙凤挪用月钱伏笔。
我们不仅能够在第十六回中看到来旺媳妇给王熙凤送利息的片段,更能在第三十九回中看到此事终被平儿揭穿。
第十六回“贾元春才选凤藻宫 秦鲸卿夭逝黄泉路”中原文是这样的。这里凤姐乃问平儿:“方才姨妈有什么事,巴巴打发了香菱来?”平儿笑道:“哪里来的香菱,是我借他暂撒个谎。奶奶说说,旺儿嫂子越发连个承算也没了。”说着,又走至凤姐身边,悄悄的说道:“奶奶的那利钱银子,迟不送来,早不送来,这会子二爷在家,他且送这个来了。幸亏我在堂屋里撞见,不然时走了来回奶奶,二爷倘若问奶奶是什么利钱,奶奶自然不肯瞒二爷的,少不得照实告诉二爷。我们二爷那脾气,油锅里的钱还要找出来花呢,听见奶奶有了这个梯己,他还不放心的话了呢。所以我赶着接了过来,叫我说了他两句,谁知奶奶偏听见了问,我就撒谎说香菱来了。”
既然是放出去的钱,就不一定能按时回来,其中也有过资金链断裂的风险。第三十九回“村姥姥是信口开合 情哥哥偏寻根究底”。
袭人又叫住问道:“这个月的月钱,连老太太和太太还没放呢,是为什么?”平儿见问,忙转身至袭人跟前,见方近无人,才悄悄说道:“你快别问,横竖再迟几天就放了。”袭人笑道:“这是为什么,唬得你这样?”平儿悄悄告诉他道:“这个月的月钱,我们奶奶早已支了,放给人使呢。等别处的利钱收了来,凑齐了才放呢。因为是你,我才告诉你,你可不许告诉一个人去。”袭人道:“他难道还短钱使,还没个足厌?何苦还操着心。”平儿笑道:“何曾不是呢。这几年拿着这一项银子,翻出有几百来了。他的公费月例又使不着,十两八两零碎攒了放出去,只他这梯己利钱,一年不到,上千的银子呢。”袭人笑道:“拿着我们的钱,你们主子奴才赚利钱,哄的我们呆呆的等着。”
袭人见月钱迟迟不发,就找平儿询问情况,这才从平儿口中坐实了王熙凤拿大家的月钱对外放贷的行径。以上这些《红楼梦》里有关王熙凤挪用月钱放贷的内容,挪用的过程不可谓不大胆!若将荣国府视为一个家族企业,从现代企业管理的角度分析,王熙凤挪用月钱放贷的行为应如何评判呢?
要说挪用资金,首先需要具备相关身份职务,再利用该身份职务实施挪用行为。
对照王熙凤,其发放“二门内”月钱的职责是由王夫人决定,贾母也是知情并且支持的,如此其具备了挪用资金罪所要求的“公司内部人员”的身份。如果是公司外部人员,单独无法实施挪用的行为,必须与公司内部人员串通在一起,才可能完成挪用资金的行为。
再看具备身份要求的王熙凤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其经手月钱的方便条件。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她是月钱的实际发放者,月钱自然会经过她之手,她有机会将月钱挪作他用。
最后看资金的属性和用途。虽然从账面上看月钱已经出账,即已经不属于荣国府,但是我们需要从实质上关注到,月钱是提前出账的,“月钱出账”本身就是作弊的手段,因为只有让月钱提前出账、提前于“法定”发放日支取给王熙凤,王熙凤才有拿月钱对外放贷赚取利息的时间和机会。故严格来说,月钱在实际发放之前仍然应当属于荣国府,王熙凤只是在经手期间暂时代为保管,因此发放之前的月钱具备单位资金的属性。王熙凤正是将荣国府的资金放贷给他人,用来赚取利息。
前面几个要件都具备了,该行为若放在当下是否应当以挪用资金罪来进行评价,就需要看挪用资金的金额、时间和用途了。
按照我们现行的法律规定:(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包括供其他自然人使用),数额5万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则构成挪用资金罪;(2)或者挪用资金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5万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也构成挪用资金罪;(3)如果将挪用的资金直接用来进行非法活动,那么不论金额、时间,不论是否营利,一律构成挪用资金罪。
王熙凤挪用的月钱是要按月发放的,因此不可能挪用3个月之久,但因为涉及的人数多,故月钱总金额一定是庞大的,对应到当前必定是超过数额标准的。挪用月钱的目的就是放贷赚取利息,是典型的营利活动,故从这个角度评判,就已经涉刑了。至于是否可能以第三个标准即进行非法活动来评判,请见下面部分的分析。
2019年10月,两高两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对于发放贷款的利率,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为基本衡量标准;此外结合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对象人数,危害后果(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去评判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从王熙凤挪用月钱放贷的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其营利的目的是肯定的,其对外放贷的行为是惯常的。但是在2019年10月之前,类似行为并不涉及触犯刑法的问题,只是在2019年10月之后,才纳入到刑法规制范畴。依据现行的法律,类似行为入罪也是有一定的门槛的,即需要参照具体的利率标准、以及放贷数额或人数或利息所得等因素,来判断是否触犯刑事法律风险。
一旦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就能够认定为所挪用的月钱是用于“非法活动”,继而以此认定挪用资金罪,就不受时间和金额的限制了。同时触犯挪用资金罪和非法经营罪,将面临两罪并罚。
挪用月钱绝不是王熙凤一个人能够完成的,前前后后牵涉的人不少。
前面我们已经提及,如果王熙凤自收到月钱到实际发放月钱之间没有时间差的话,她是没有机会拿月钱去放贷的;只有具备时间差,即提前支取月钱,才有放贷谋利的机会和空间。而根据发放月钱的整个流程,王熙凤属于最后的执行层,上游还有总管房的审批、账房的记录、银库的现金支取等程序,若没有上游几个环节的帮助和配合,就不可能提前支出月钱。因此在挪用月钱事件上,总管房的赖大、账房总管林之孝和银库总管吴新登,一定是知情并默许、放任的,不论其三人是否参与利息分配,都是王熙凤挪用月钱的帮助犯。
再看平儿,虽然知情,但是其并没有在事前形成挪用的共同合意,也没有在挪用的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她只是在挪用行为完成后知晓,故而不能成为王熙凤挪用月钱的共犯。但是在放贷的过程中,王熙凤不可能事无巨细地都亲自操办,其必然需要帮手,协助算账、收发或跑腿。可以想见,在这个过程中,平儿一定不会坐视不理,因此其帮助放贷的身份大概是跑不掉了。奈何,囿于封建社会的主仆关系,让仆人拒绝帮助主子甚至检举揭发主子是不太现实的,但是对于现代企业来说,情况便截然不同。
《红楼梦》长于以小见大。挪用月钱放贷,反映出的是荣国府的财务管理漏洞,内外勾结、腐败滋生,为不久后的大厦倾覆埋下伏笔。偌大的荣国府,管理起来不可能没有其相对成熟的制度流程、惩戒措施,但若缺乏正向的企业文化、合规经营的理念、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早晚给人可乘之机。故而,近几年颁发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等将合规文化、监督问责机制作为企业合规建设有效性评判的重要因素。我们以《红楼梦》中的故事为前车之鉴,如今来看也是大有启发的。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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