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三法”已难适应实践需要
“中国的对外开放立法是从外商投资立法起步和发展起来的”,在昨日作草案说明时,王晨这样说。
1978年12月,邓小平就明确提出制定外国人投资法。1979年7月改革开放新时期第一批出台的7部法律,就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标志着中国打开大门引进外资、实行对外开放,具有重大政治和法律意义。1980年8月,全国人大又先后制定了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陆续制定了一大批有关外商投资的实施性、配套性法规和规章。
上述“外资三法”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对推动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王晨说,“外资三法”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在新的形势下,“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实践的需要。
他介绍,“外资三法”主要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活动准则,其相关规范已逐步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市场主体和市场交易方面的法律所涵盖;同时,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的要求,也大大超出了“外资三法”的调整范围。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责任编辑:孙剑嵩
相关专题:
2019年全国两会专题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