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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定:收到公众反馈意见1.6万条
对适当提高住房租金扣除标准等意见吸收采纳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卜羽勤
南都讯 记者卜羽勤 发自北京 昨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报告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情况。刘昆介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6527条,并听取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财税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
收到公众反馈意见16527条
今年是我国个税法的第七次大修。新修订的个税法实行“一次修法两步到位”。自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门减税政策;2019年1月1日起,新个税法将正式实施。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刘昆在会上指出,10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办法》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10月20日-11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财税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截至11月4日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6527条。
暂不具备操作条件的意见
也将作为以后改进的方向
就收到的反馈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逐条进行了梳理研究,刘昆介绍,其中合理的意见尽可能吸收采纳,主要包括:一是子女教育方面,将技工教育纳入子女教育扣除范围;二是继续教育方面,将学历继续教育扣除年限限定为不超过4年;三是大病医疗方面,允许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并将扣除限额由6万元提高至8万元;四是住房贷款利息方面,明确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办法;五是住房租金方面,适当提高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对一些暂不具备操作条件的意见,也将作为以后改进的方向。
12月22日,国务院公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该份文件在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等方面都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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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剑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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