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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教授作品“撞脸”米菲兔 抄袭还是真艺术?
来源:北京商报
1月16日晚,“广美教授回应被指抄袭米菲兔”登上微博热搜。事件缘于有网友质疑广州美术学院教授冯峰《鸭兔元旦》展览作品涉嫌抄袭荷兰画家创作的米菲兔形象。 Miffy米菲中国官方微博在1月16日当晚表示,会在第一时间更新事件发展动态。17日,冯峰微博转发了一场围绕米菲兔形象的二次创作活动,并发文:“人人都是艺术家。” 多种声音之下,有基于艺术史、艺术创作手法的据理力争;也有法务人士及评论人指出,行为是否侵权,应靠法律认定而非学术辩解。
一场“眼熟”的艺术展
广州美术学院教授、跨媒体艺术学院院长冯峰《鸭兔元旦》作品展1月起在广州展出。网友“木子七Mindy”于1月15日发文称:“给米菲兔加鸭嘴巴就当作自己作品了?”质疑展览作品涉嫌抄袭。
公开资料显示,诞生于1955年的米菲兔是荷兰画家迪克·布鲁纳(Dick Bruna)创作的经典动画人物。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可见,米菲兔形象的相关版权所有人为麦西思有限公司(MERCIS B.V.)。
对比冯峰的作品与米菲兔形象,许多网友指出,两个卡通人物形象均由单一的线条和颜色填充构成,鸭兔的形象像是把米菲兔的嘴换成了鸭子的嘴。此外,一些场景化的站位、摆设也相似,比如鸭兔坐在沙发上织毛衣的动作与米菲兔如出一辙,只是调整了色彩;冯峰作品《一家三口》里,三个盘子的位置、豆子的个数和位置也都和米菲兔相同。
事件一经传播,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1月16日下午,Miffy米菲中国官方微博账号发文表示,近期米菲官博收到了许多网友对于某展览的询问,也会在第一时间更新事件发展动态。同时官博也发布“米菲小百科”阐述米菲兔的形象:“X形的嘴巴是米菲的突出特征之一。搭配拙拙的双耳和圆圆的脸蛋,简单的线条便可勾勒出可爱的米菲。”“红、蓝、黄、绿组成了米菲的经典元素。这是布鲁纳创作米菲时最常用到的几种颜色。”
1月16日晚,冯峰更新微博回应称:“艺术创作是一种社会研究,一切我们熟悉的商业符号都属于公共知识和信息,都是艺术创作的词汇,也是研究的对象,研究它的路径,研究它是如何浸入我们的记忆。至于是否侵权,请大家相信法律。”1月17日,冯峰微博转载了一场围绕米菲形象的二次创作活动,并发文称:“人人都是艺术家。”
对于此次作品的创作,冯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鸭兔在心理学和哲学领域是很早就有的一个典型图例,对此他持续研究了30多年,鸭兔主题的创作分为四个阶段。此次的展览为第四阶段,鸭兔的形象有了拟人化的角色。
目前“广美教授回应被指抄袭米菲兔”的微博话题阅读量已过亿。
两种声音交锋对峙
截至北京商报记者发稿,Miffy米菲中国官方微博并没有进一步表示是否要追究侵权的问题或诉诸法律程序等。北京商报记者尝试与版权方联系,暂未收到回复。但普通网友与业内人士围绕这一话题,展开了关于艺术创作与抄袭、剽窃界定的思考与纷争。
“就目前的舆论情况来看,广大网友普遍认为广美教授的作品有侵权的嫌疑,而艺术圈内有声音将其解读为一种实验性的当代艺术创作手法,与‘挪用’‘解构’的观念有关。”据艺评人王晶晶介绍:“后现代主义思潮之后,美术史上的‘挪用’很普遍,如杜尚的‘小便池’,观念价值被视为核心。”
策展人郝青松同样曾公开表示:“在艺术界判断是否抄袭,首先需界定作品的艺术类别,区别其属于古典艺术、现代艺术或是当代艺术。”当代艺术看重“观念”,即艺术家自身的看法和赋予作品的意义。
郝青松认为,在当代艺术范畴中,会放宽古典艺术和现代艺术对艺术的要求。即便此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与另一作品非常类似,但是由于作者赋予了作品全新的意义,此作品也算是当代艺术的创造或是再创造,而不是借鉴或抄袭。
对此,也有声音并不认可:“这件事最重要的问题是,艺术家在明显对米菲形象进行‘挪用’的情况下,自我阐释中丝毫不提及挪用的事实及意图,并不算是一个有意识的艺术行为。”“把米菲当作公众符号也好,当作基本元素也罢,既然杂糅了自己的鸭兔研究,那似乎有必要说清楚来源。”多位美院专业毕业生表示。
对于冯峰本人回应中提出的“一切熟悉的商业符号都属于公共知识和信息,都是艺术创作的词汇”的说法是否合情合理的问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说法,偏向于一种对艺术创作手法的回应,我认为这种回应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回应,与法律、法理无关,与艺术伦理道德准则无关。”
三步检验辨侵权
在知名艺评家韩浩月看来,冯峰《鸭兔元旦》作品展会不会被推到打官司的阶段,尚不明朗,但他认为在众多网友质疑其展品涉嫌抄袭的时候,艺术家本人已站在一个被动的位置上。据韩浩月介绍,米菲版权拥有方近年来处理过多起版权官司:2010年日本凯茜兔在荷兰被法院判决侵权米菲兔;2012年上海二中院判决三家公司侵权米菲兔的行为成立;2019年,某电商平台上一些卖家的账号被冻结,原因也是接到米菲投诉,认为这些卖家产品侵权。韩浩月强调,艺术家除了要表明自己作品的原创成分之外,还要说明对于著名商标的“研究”应该到哪里为止。行为是否侵权,应靠法律认定而非学术辩解。
此次事件的曝出与持续发酵,再次折射出艺术领域版权问题多发,纠纷案件往往存在着概念模糊、举证难等问题。
据赵虎介绍,法律上,判断艺术作品侵权通常基于“三步检验法”:首先是要看原告作品中有多少与别人不同的、独创性的内容。第二,需要将原告的独创性内容与被告独创性的东西进行比对,来分析哪一块是相同的。第三,分析造成相同的原因,看哪些表达是必需的,哪些不是。走完这三步,一点点深究细节,就可以判断作品是否侵权。作为被告,抗辩也需要基于这个过程。
有市场人士及业界专家同样呼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迫在眉睫。王晶晶表示,美术作品侵权现象屡见不鲜,但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功的案例寥寥无几。艺术家、藏家以及艺术爱好者中,多数人都只对“游戏”感兴趣,忽视了“规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崔宇航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示,艺术界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艺术家在创作的过程中要尽量全程留痕,一旦创作完成,可及时去版权协会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登记。使用他人作品时,要注意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因无法取得授权擅自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当著作权人主张权利时,也应当积极应对,注意核查主张权利一方是否为著作权人,停止侵权的行为并积极与著作权人协商解决方案,避免进入诉讼阶段、扩大侵权的成本。
北京商报记者 胡晓钰
责任编辑: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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