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皮海洲
必须加大追责力度。对于发审委委员构成违法违规的,从其单位来说,至少取消10年内再次推荐发审委委员的资格。而从其个人来说,则宣布终身市场禁入,并取消其相应的从业资格,同时追责其法律责任。
7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根据该决定,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目前新股发行实行审核制的背景下,发审委肩负着为A股市场把好“入口关”的使命。正所谓“病从口入”,中国股市发展是否健康,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发展是否健康,发审委的把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如何让发审委委员们切实担负起为A股市场把关的重任,这却是《发审委办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过去的情况来看,虽然发审委委员们为替A股市场把关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不可否认的是,发审工作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最重要的是,不少垃圾公司混进了股市,使A股市场变成了一个垃圾市场。大量的上市公司缺少投资价值,而且不少公司上市就变脸,这其中甚至不乏造假上市的公司。这不仅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也动摇着股市的根基。
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尽管发审委委员们手握企业上市的生杀大权,但拥有如此重大权利的发审委委员们在审核的过程中却处于无责状态。过会公司质量的好坏,发审委委员们不需要对此负责。而即便发审委委员们在审核的过程中有什么过错,或者渎职,无非就是让这样的发审委委员们走人罢了。这显然是责任与权力的不匹配。
从这次证监会对《发审委办法》的修改来看,显然是希望能够增加发审委委员们的责任感的。比如,强化发审委选聘工作。为进一步健全发审委委员选聘制度,在原有委员所在单位推荐和相关行业协会推荐、委员候选人公示、通过会议方式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等制度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设立发审委遴选委员会,增加面试和考察环节,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选聘发审委委员。同时《发审委办法》还增加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的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强化包括发审委制度在内的发行审核制度运行监管,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监察委员会,探索采取按一定比例对发行审核项目进行抽查等方式,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
不仅如此,《发审委办法》还减少了委员任职期限,将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届,改为不超过两届,每年至少更换一半。同时《发审委办法》还强化委员推荐单位责任。发审委委员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取消其所在单位五年内再次推荐发审委委员的资格,发审委委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分。而且,《发审委办法》还增加了对违法违规委员公开谴责的处理方式。在原有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公开谴责的处理措施,完善对违法违规委员的追责制度,督促委员勤勉尽责。
也正因如此,《发审委办法》在增加发审委委员的责任方面,无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它有利于告别发审委委员无责状态,使发审委委员对发审工作增加必要的责任感。这对于做好发审工作、替股市把好“入口关”是有积极意义的。
不过,从《发审委办法》来看,《发审委办法》在追责方面的力度显然还不够,有必要进一步加大追责力度。比如,对于发审委委员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仅仅取消其所在单位五年内再次推荐发审委委员的资格,这显然是不够的,这样的措施有点象是挠痒痒。又如,发审委委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分,这种做法更象是将大事化小。再比如,对违法违规委员增加公开谴责的处理方式,这种做法更象是对违法违规委员的一种变相保护。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加大追责力度。对于发审委委员构成违法违规的,从其单位来说,至少取消10年内再次推荐发审委委员的资格。而从其个人来说,则宣布终身市场禁入,并取消其相应的从业资格,同时追责其法律责任。对于涉及到欺诈发行公司审核工作并在审核中投赞成票的发审委委员,还应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负刑责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对此绝不包容。
(本文作者介绍:财经评论员,二十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著有《轻轻松松炒股票》一书。)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欢迎关注官方微信“意见领袖”,阅读更多精彩文章。点击微信界面右上角的+号,选择“添加朋友”,输入意见领袖的微信号“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关注。意见领袖将为您提供财经专业领域的专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