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理应一致

2014年01月24日 17:41  作者:熊锦秋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熊锦秋

  很多投资者在沪深交易所两栖交易,也希望两家交易所制度规则统一,两家各搞一套,这不利于投资者进行交易。

  最近有两批新股在上交所[微博]上市,第一批是21日上市的全通教育等8只新股,第二次是23日上市的“四美传媒”等8只新股。有投资者问“为什么深交所[微博]在新股熔断机制启动之后,新股首日涨幅总不是44%?”投资者根据新交易规则提前算好价格挂单,但最终的成交价总和计算结果不一致。导致很多成交不了。

  深交所涉及新股首日交易及熔断停牌的制度主要有两个,一是2013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规定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盘中较当日开盘价首次涨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1小时,盘中较当日开盘价首次涨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另外一个是《交易规则》,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针对21日挂牌的“全通教育”等第一批8只新股涨幅在45%—47%超过44%问题,深交所答复称,这符合交易规则,并以N全通为例做了说明。N全通该股发行价为30.31元,以上涨20%即36.37元开盘,随后进入连续竞价,在9:30产生40元的成交价,此时较开盘价涨幅9.98%,但尚未达到10%的停牌阀值,还不能停牌,按《交易规则》规定,此时的有效竞价范围动态变为最近成交价40元的上下10%,即36元至44元间,而下一笔成交价格在此区间产生,直接跳至40.28元,较开盘价涨幅10.75%,超过10%,触发临时停牌1小时的指标,被实施临时停牌至10:30。

  复牌集合定价后,再次进入连续竞价,当时有效竞价范围动态变为最近成交价(停牌价)40.28元的上下10%,即36.25元至44.31元间,随即在此区间内产生44.31元成交价,较开盘价涨幅21.83%(较发行价涨幅46.19%),超过20%,触发第二次临时停牌至14:57的指标,被再次实施临时停牌。

  笔者根据深交所解释,初步测算一下,按目前的规则,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的最高涨幅,理论上最起码可以达到1.2×1.2×1.1=58.4%。也就是第一次临时停牌价格其实就可无限接近于较开盘价上涨20%的位置,此时由于较开盘价上涨超过10%而停牌;然后按《交易规则》,第二次停牌可以在此基础上接近上涨10%,这样股价较开盘价上涨超过20%而触发第二次停牌。

  到23日,第二批挂牌上市的“思美传媒”等8只新股停牌价格基本都停留在较发行价涨幅45.2%左右的位置,呈现整齐划一态势。有媒体计算了一下,8只新股第二次停牌价格相比第一次上涨10%,这其中3只价格相比第一次停牌上涨9.98%、1只10%、3只10.01%、1只10.02%。媒体估计,从第一批新股上市首日涨幅参差不齐,到第二批变得整齐划一,深交所对交易机制做了微调,第一批可能是要等价格上涨到规定范围后触发停牌,第二批变成提前设置好停牌价格,类似于普通股票交易中的涨停板限制。

  只是,若要设置涨停板,第二次停牌价格也应设置为开盘价的120%,而不是第一次停牌价的110%,股民根据《通知》计算价格挂单,这样很难成交。

  本来,深交所发布《通知》的同时,上交所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两家交易所规则大体相同,局部有所区别,但正是这些细微差别,使得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比较顺畅,深交所却状况频出。上交所可能考虑更为周全一些,直接规定了连续竞价阶段的最高和最低限价,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而深交所对股价停牌的规定存在很多变数,就不如到底最高限价是多少,恐怕深交所自己也还是一般糊涂账,一般投资者更是难以搞清楚。

  无疑,沪深交易所之间存在竞争,但也同属A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加强友好合作,完全可以在交易规则、监管制度等方面开展相互学习,共享智慧成果,对方的好做法大可采取“拿来主义”,无需自创一套。而且很多投资者在沪深交易所两栖交易,也希望两家交易所制度规则统一,两家各搞一套,这不利于投资者进行交易。

  (本文作者介绍:资深市场评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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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交易所规则新股上市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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