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轮IPO重启并不值得欢呼雀跃

2013年12月31日 20:13  作者:宋清辉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宋清辉

  2013年12月30日21时许的北京城,对某些保代和拟上市公司当家人来讲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不眠之夜,苦熬14个月之久的IPO大门在这个晚上重新开启,后续其他家的也将毫无悬念地获得证监会给予的批文。但IPO开闸并不意味着就值得欢喜,以往的证监会批文都是需要当任主席签字的,随着注册制推出,新三板扩容至全国范围,今后这一现状将彻底改变。

IPO开闸和新股发行体制IPO开闸和新股发行体制

  与本轮IPO开闸同一时间公布的,是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方向,即在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前提下,以市场化、法制化的手段来解决新股发行中问题的改革思路。

  股市将成为经济的晴雨表

  自审核制以来,证监会[微博]无形中被赋予了对新股发行质量把关的责任,使广大中小投资者误认为新股都有监管层的背书,而人为抬高新股的平均发行价格、市盈率水平,使得新股“三高”得不到根治。

  最大程度地尊重了市场意见、不再以监管层的意志为主导来干预市场,不再为新股发行背书,股票发行要充分地信披相关内容,促进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归位尽责,这是中国证监会新的一轮发行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

  从2013年6月6日本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广而告之于天下,再到正式文本的公布之间的间隔跨度长达半年,文本修订内容之多,即可看出证监会的决心。

  在平衡错综复杂的各方利益之下,监管层壮士断腕,率先从内部改革,大胆对司局级干部近50多人进行调整,以符合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本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充分考虑到现有的市场规则的可操作性以及平衡性,广大中小投资者对于新股发行改革的众多真知灼见都在意见中得到了有效的体现。

  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着重强调新股发行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规定了发行人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于中介机构、证监会、广大投资者应尽的义务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对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要求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因此致使广大投资者在股票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013年12月27日发布的“新国九条”即是本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这是国内第一次全面表述保护中小散户投资者的文件,将投资者保护提高到了“战略”的高度。

  紧接着,国务院会代表证监会层面推动《证券法》的修改完善,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不久的将来,我国的资本市场会像西方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一样,成为经济的晴雨表;造假者也必将为造假倾家荡产、自食其果。

  没有IPO的市场是残缺不全的

  IPO暂停的一年多来, 291家拟上市企业为此无缘IPO之路。随着本轮IPO重启,谁将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的问题不言自明。

  2014年的新年钟声即将敲响,监管层本轮推行的注册制,将有力地促进发行人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加强问责力度和提供事后救济机制,使投资者明判新股的投资风险,合理确定新股的发行和交易价格。本轮IPO重启,将会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崭新起点。

  其实,无论IPO暂停还是重启,审批制或者是注册制,都自始至终充满着争议。我们不能因IPO暂停而黯然神伤,也不能以IPO重新开闸而沾沾自喜。

  我们应该情形地意识到,没有融资的市场是残缺不全的,一个正常的市场不能长期没有新股IPO。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融资活动,长期暂停新股发行,对整个经济和金融体系运行的弹性和活力都是百害而无益的。

  资本市场历史上曾出现了多次IPO停发和重启的事件,但最终都被资本意志所“征服”,多以狂飙式上涨为终,IPO停发对股市已形成强烈的刺激作用。其实,我们应该关注的不应该是IPO重启本身,而是我们与成熟资本市场的制度差距在哪里?

  (本文作者介绍:法治周末、证券日报社论特约评论员,知名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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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IPO证监会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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