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应如何推进?

2013年11月19日 10:20  作者:曹中铭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曹中铭[微博]

  A股市场20余年来的实践说明,在巨大利益驱使下,发行人、中介机构可以将诚实守信的原则抛到九霄云外。注册制实行后,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将考验着监管部门的智慧,别再让广大中小投资者做股市最大的“奉献者”。

  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这也意味着,新股发行注册制将不再可望而不可及。在不久的将来,核准制将退出历史舞台,注册制开始发挥其生命力。

  新股发行频现“三高”格局、行政审核的“有形之手”无处不在、股市走势与投资者信心不断受到IPO的影响等,凸显出现行新股发行制度的弊病,也凸显出核准制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从2009年至今,短短的五年时间里,包括今年6月份的征求意见稿,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制度启动了四次改革。这既说明新股发行制度的重要性,也说明此前的改革都没有到位。

  事实上,这几次的改革虽然不乏进步,但修修补补的居多,而每次改革的步伐都迈得不大。最重要的还在于,每次的改革都没有达到“伤筋动骨”的程度,因此,其效果实际上也相对有限。

  全球资本市场上实行注册制的国家并不少。注册制的核心在于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资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等方面的问题,而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这是注册制与核准制之间最大的不同与区别,投资者对于发行人将有更大的话语权。

  新股发行实行注册制实乃大势所趋,核准制背景下,股票发行注册制该如何推进?显然是监管部门不能回避的问题。毕竟,按照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制并不能一蹴而就与IPO重启实现对接。鉴于资本市场的现实状况,推进注册制,笔者以为需要解决如下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消除法律上的障碍。现行的新股发行核准制是由法律予以确立的。《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如果要实行注册制,对这一条规定必须进行修改。而据媒体报道,“《证券法》修订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消除注册制的法律障碍应该不是难事。

  其次,建立宽进严出的市场运行机制。垃圾公司、“僵尸公司”死不退市,造假性质恶劣公司仍然苟活于市场中,这一切说明退市制度存在漏洞。特别是,近几年来包装粉饰业绩、造假上市在市场上大行其道,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

  建议对《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进行修改,包装粉饰、虚假披露、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恶意隐瞒等,其本质上都属于欺诈发行的造假行为,存在上述问题的上市公司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其退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并禁止其通过借壳、资产重组等方式重新上市。有了此规定,欺诈发行、造假上市的成本将大幅度提高,也有利于将不合规公司挡在资本市场的大门之外。

  其三,严惩发行中的各种违规行为。A股市场20余年来的实践说明,在巨大利益驱使下,发行人、中介机构可以将诚实守信的原则抛到九霄云外。近几年新股业绩“变脸”现象的愈演愈烈,虽然个中有的确实是由于客观市场环境的原因造成,但发行人信披时的自我鼓吹、保荐机构的大肆吹捧等,毫无疑问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只荐不保现象异常严重,客观上需要严刑峻法为注册制保驾护航。

  其四,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无论是此前的审批制还是现行的核准制,发行人与中介机构都是利益的最大获取者,而广大中小投资者则是最大的“奉献者”,这明显是不公平的。新股发行重在营造融资方、中介机构与投资者的多赢格局,利益向任何一方倾斜都有违市场的公平原则。

  因此,注册制实行后,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将考验着监管部门的智慧。另一方面,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市场呼吁已久的集团诉讼制度也应该早日推出。有了集团诉讼这一维权利器,不仅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必将对铤而走险者形成巨大的震慑,让违规者付出惨重代价。

  (本文作者介绍:独立财经撰稿人 在三大证券报等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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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中小投资者注册制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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