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熊锦秋
内幕信息仅限于上市公司,公司在上市之前的信息无所谓“内幕信息”,提前埋伏买入公司股权不属于内幕交易。祥云飞龙目前还不是上市公司,也不是非上市公众公司,显然可以确定不适用《证券法》中“内幕交易”条文规定约束。
11月6日晚,有人微博爆料,今年6月,李冰冰通过自己投资的华博鑫业,用7600万元代价火线入股祥云飞龙。10月,祥云飞龙借壳圣莱达方案公布,圣莱达连续7个涨停。4个月,李冰冰获利2000多万。除李之外,火线入股的资金占股比居然高达41.42%,可以想像多少人因提前知道消息而入股。
事实上,从上市公司圣莱达K线图来看,今年2月底就突然暴量成交,不排除此时被借壳消息就可能走露,或许庄家以及二级市场内幕交易者早就坐上了轿子,若查实它们提前知道借壳消息,这些人显然构成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圣莱达由于借壳上市5月底就停牌、10月份复牌。在停牌期间,今年6月23日祥云飞龙的大股东腾龙投资约定将其持有的祥云飞龙1000万股股份以7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华博鑫业(李冰冰参股),此外大批PE也搭上借壳上市致富路。
对这些火线入股的投资者,包括李冰冰和PE,有人认为它们也涉嫌内幕交易,这值得研究。李冰冰及其它机构在6月以后的停牌期间火线入股,但它们入股的是祥云飞龙股票,而非上市公司圣莱达股票,如果说此时李冰冰通过协议等方式获得上市公司圣莱达股票、无疑可以称之为内幕交易,但李冰冰及其它机构获得的是准备进入上市公司的企业股票(祥云飞龙),按目前制度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而是PE参股。
所谓PE投资,是一些人士拿到上市前的投资机会,他们知道证监会[微博]已经开始要审核,知道上市的时间表,通过各种关系、各种各样的运作拿到上市前这些公司的投资额度。
去年证监会投保局专门指出: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PE投资发生在公司上市前的问题,不涉及内幕信息。也就是说,内幕信息仅限于上市公司,公司在上市之前的信息无所谓“内幕信息”,提前埋伏买入公司股权不属于内幕交易。
投保局观点有一定道理。事实上,《证券法》第二条指出,该法适用对象是“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未上市或未挂牌的公司股份只能称之为股权、不能称之为股票,不适用《证券法》规范,自然也不适用《证券法》中“内幕交易”条文规定约束。不过,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也称为股票,2006年修订的《证券法》将其纳入证监会监管,是否适用《证券法》规范,不得而知。祥云飞龙目前还不是上市公司,也不是非上市公众公司,显然可以确定不适用《证券法》中“内幕交易”条文规定约束。
但PE火线买入即将上市公司的股权,其行为与内幕交易非常相似,都是关系人物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与内幕交易有些不同的是,它们提前埋伏的不是上市公司股票,而是即将变成为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权。PE火线入股行为与内幕交易非常神似,同样是意图内幕暴利,它的危害有时甚至超过内幕交易,笔者姑且称之为“另类内幕交易”,在当前历史条件下也应该对此予以规范。
而且,随着新三板扩容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未来如何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运作,是个大问题。如果按上述证监会投保局发言人观点,内幕信息仅限于上市公司,那么非上市公众公司同样不能适用现有内幕交易方面的法律规范。但显然新三板跨拍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一样,也会有与“内幕交易”一样的问题,同样需要予以规范。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专门出台更为广义的内幕交易控制法规,将内幕交易和上述“另类内幕交易”均纳入“内幕交易”约束和规范。二是对这些火线入股PE,大幅延长其锁定期。按圣莱达重组方案,在12个月之内火线入股的PE,将来其所得圣莱达股票将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笔者认为应该大幅延长其锁定期,应该锁定至少5年甚至10年,不能让它们轻易就可发大财,要多承受一点市场风险,这才是责权利对应。
(本文作者介绍:资深市场评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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