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刘明俊
投资者对光大证券提出民事索赔的前景不容乐观。在缺乏司法解释或其他配套法规支持的情况下,法院主动突破并作出支持投资者索赔的可能性非常小。通过此次事件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维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应当以外部责任倒逼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约束。
正如我们之前所分析预判的那样,证监会[微博]今天下午通报了对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处罚决定,认定虽然8月16日上午的异常交易是由于交易系统缺陷所致,但光大证券下午所进行的卖空交易仍然构成内幕交易。光大证券被处以5亿多元的罚款,四位决策责任人则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证监会人士同时表示,在此事件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光大证券提出民事索赔,至于如何赔偿、赔偿多少,将由司法机关确定。
证监会此次迅速对光大证券作出处罚决定,反响良好。但对于众多投资者的民事索赔问题,笔者认为,除非光大证券主动赔偿,否则,投资者民事索赔的前景不容乐观。
诚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由于内幕交易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有权获得赔偿,但《证券法》的线条过于粗化,可操作性差。到目前为止,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大类典型的证券违法行为,仅有最高法院针对虚假陈述民事索赔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解决了原告资格、受理与管辖、因果关系认定、损失认定等一系列问题。而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索赔,尚无配套规定。在2012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投资者起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投资者的索赔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从而判决驳回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可以推测,在缺乏司法解释或其他配套法规支持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对光大证券提出民事索赔,法院主动突破并作出支持投资者索赔的可能性非常小。
光大证券事件影响深远。投资者索赔所面临的尴尬,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尴尬。相较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更具效率和威慑力。由于在投资者维权制度建设方面的巨大欠缺,使得证券违法成本极低,监管部门也承受巨大监管压力。
对于光大证券事件的进一步追责,证监会已经表态支持投资者维权,不排除光大证券在各方压力之下,可能会采取类似平安证券[微博]就万福生科项目设立赔偿基金的方式,主动赔偿。即便如此,仍然是远远不够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处理。同时,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监管和立法部门可以通过此次事件,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维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法规,以外部责任倒逼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约束。为证券市场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主任)
本文为作者独家授权新浪财经使用,请勿转载。所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