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应公开包商银行的违规事实

2013年08月14日 11:12  作者:柯荆民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柯荆民 [微博]

  监管机构只公布处罚结果,不公布原因和根据,就会引起人们的无尽的猜测。如果监管机构自己不给出理由,舆论就会凭借自己的力量,给出自己的理由。这样一来,等于监管机构自己主动放弃了话语权。

包商银行此次受处罚,可能是因为接受张锐提前泄露投标价格和相应数量。包商银行此次受处罚,可能是因为接受张锐提前泄露投标价格和相应数量。

  昨天央行[微博]发布通知,暂停包商银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

  包商银行此次受处罚,可能是因为接受张锐提前泄露投标价格和相应数量。据媒体报道,包商银行债券结算业务被暂停,或因此前的张锐案。2010年底,原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张锐被“双规”,起因是多次国债招标中,张锐给内蒙古的一家城商行提前泄露投标价格和相应数量。

  刚开始看到“包商银行被暂停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消息,一阵高兴,银行间市场终于开始强化执法了。

  后来看完了整个通知,却是“一头雾水”。通知既没有说明包商银行违规的事实,也没有说其违反的是哪一条规定。上述“可能缘起张锐案”的说法,也只是媒体和坊间猜测。

  通知只是说,“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微博]令[2000]第2号发布)有关规定,以及包商银行有关情况,现暂停包商银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2年。”

  监管机构没有公开对包商银行的处罚事实和依据,应该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而是否公开的裁量权,在监管机构。

  但是,监管机构只公布处罚结果,不公布原因和根据,就会引起人们的无尽的猜测。如果监管机构自己不给出理由,舆论就会凭借自己的力量,给出自己的理由。这样一来,等于监管机构自己主动放弃了话语权。

  为什么要公开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的法律法规?

  首先,证监会[微博]查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政处罚的结果是公开的。

  其次,对市场主体可产生教育和威慑的作用。金融机构从事的业务有一定的模仿和同质性,公布行政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使金融机构知道哪些行为可以从事,哪些行为是绝对不能碰的。监管机构就此对金融机构起到引领作用。

  第三,对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此提起诉讼。就本案而言,如果包商银行有欺诈行为,其他据此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据此提起民事诉讼,使用自己经济上得到补偿。

  最重要的,公布行政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能使监管机构接受社会的监督。依据公开的事实和法律,社会就可以知道,查处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这样,有助于监管机构更好地进行市场监管。

  (本文作者介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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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柯荆民债券违规包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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