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入门之类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2013年07月22日 15:05  作者:马海燕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马海燕

  年收益率在8%以上的信托产品,年收益率在10%以上的有限合伙基金,这些号称保本保收益的非标准债权产品到底安全吗?

  本篇将介绍两大类非标准债权产品:类固定收益类的信托和有限合伙基金。

  类固定收益类信托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国内主要是信托公司)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目的(包括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的行为。

  该产品特有的特点:受托人解散、被撤消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或指定他人)对信托财产的享有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同时信托财产也不因受益人的债务而被处理掉。

  本篇介绍的是类固定收益类信托与其本义出现偏差,但在国内普遍存在,类似债券的信托产品。由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对指定项目投放资金,投资者的收益率和投资期限固定。收益率情况受到利率和社会资金紧张度的影响。

  目前一年期信托产品的年收益率在7-10%的区间。每个信托产品均需要向银监会报备,受其监管。通常投资起点为100万,但由于目前信托产品需求旺盛,单个信托产品300万以下的个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因此100万未必能够获得投资机会。

  由于法律规定不能在信托条款中约定保本保息,通常通过将融资方资产(股权、土地应收等)抵押(质押)给信托公司、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措施,来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及收益。因此潜在的投资风险为,如果融资方不能及时归还资金,处置抵押物需要时间,是否能够及时在信托存续期限以及足额按照信托约定本息额处置完毕?

  自2011年以来陆续出现过一些信托产品兑付危机,从实际处理情况来看,有三种解决方式:一是由信托公司先垫付本息给投资人,再向融资方追偿或处置抵押物;也出现过通过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先由银行垫付本息的情况;二是由信托公司变卖抵押物来兑付本息;三是由信托公司联系由资产管理公司接盘。目前尚未出现一例信托未兑付事件。但随着信托产品规模的急速扩张,这种风险在加大,投资人需要对信托产品涉及的项目本身的还款充足性和抵押担保充分性有所了解。

  目前不少信托公司成立了“资金池”性质的信托TOT,即投资者买入这类产品后,由信托公司决定投资具体的信托产品,因此投资者无法有效了解产品风险情况,对此投资者需要谨慎。另外相对于单一信托产品(只有一个投资者),集合信托产品(有多个投资人)更安全,一旦产品出现风险投资人更容易受到保护。

  类固定收益类的有限合伙基金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是我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目前对于这一类产品尚无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我们这里介绍的是“名股实债”的有限合伙基金。即法律形式上投资人是有限合伙人身份,但通过在入伙时就约定普通合伙人或融资方或指定方,在固定期限(如一年、两年等等)以约定价格赎回有限合伙人的份额的方式,基金实际上是一个债权类产品。本息的保障通常通过将融资方资产(股权、土地应收等)抵押(质押)给合伙企业、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措施,来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及收益。

  从融资方的角度来看,资金成本(也就是利率)由低到高依次是: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和合伙基金的资金拆借。资质较好的融资企业一定会去寻求更低的融资成本。因此以合伙基金形式借款的融资方潜在的风险更大,有限合伙企业设立门槛较低,该产品目前尚无监管方,但其收益率通常比较诱人,有的高达15%以上,有的产品把投资起点降到了20万起,投资人在选择产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关注风险是第一要务。

  (本文作者介绍:恒久财富常务副总经理,投身金融十六载,见识过天文数字的钱,交往过各行精英,对财富有星点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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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理财投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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