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因个别公司跑路而过度监管

2016年04月28日17:33    作者:陈九霖  (0)+1

  文/中国航油前总裁 陈九霖

  我们要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发挥市场的自愈机制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不要动辄采取“一刀切”措施。个别投资公司的倒闭和跑路导致个人投资者亏损而引致的过度监管,只会造成因噎废食。

别因个别公司跑路而过度监管别因个别公司跑路而过度监管

  近日,针对监管层对私募投资基金不断收紧的监管措施,市场上出现了不少争议。我认为,监管机构不宜动辄采用行政措施,尤其不宜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P2P投资公司采取“一刀切”措施,私募基金的监管政策应有连续性,才能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五点。

  第一,从总体上看,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出台的一系列监管政策并没有将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一般性投资公司的监管区别对待。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一级市场,即未上市企业股权,通过上市流通来获取收益;而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是投资二级市场,即流通市场中的上市企业,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或斩仓止损;一般投资公司,就像本人经营的约瑟投资公司,是用股东的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于一级市场,而非利用有限合伙人的资金,主要区别在于不像基金那样必须到期退出。

  相较于私募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更有利于帮助投资者制定简单清晰的投资战略,促进被投资企业规范化发展、持续经营。至于一般性投资公司,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主要是基于长远利益,因此,其投资一般会长期持有,对被投资企业会采取长期扶持战略,这样的一般性投资公司理应得到更多鼓励和扶持。

  近期,以P2P为代表的投资机构出现较为集中的倒闭问题,但这些公司多为债权融资模式。政府机构不应因为这些债权类融资机构的问题而“一刀切”地限制股权类投资机构的注册和募资,特别是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认证考试、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一刀切”地暂停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股权管理公司以及一般性投资公司挂牌。这些限制性和行政性做法,严重地影响了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以及一般性投资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正常运行,最终也会影响实体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监管层不宜一有“风吹草动”,就采取行政性手段限制私募股权基金和一般性投资公司的发展。去年12月,中国证监会宣布暂停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和融资,使得12家已挂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受到影响,127.94亿资金进入市场受阻。发达经济体和我国市场经济的长期运行表明,市场具有一定的自愈能力。因此,不到非不得已,绝不要轻易地动用有形之手。自愈周期未到、仍在自我修复之时,若采取行政工具,必然扼杀许多新生事物。

  第三,民营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技术创新、转型升级等方面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力度不断加大。2015年3月,中小微企业在对GDP的贡献超过65%,税收贡献占到了50%以上,出口超过了68%,吸纳了75%以上的就业人员。但80%的中小企业缺少资金,30%的中小企业资金十分紧张。在这种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一般性投资公司均在不断支持着中小微企业和未上市企业发展,在中小微企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相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一般性投资公司,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它们的投资行为可能更有利于那些具有核心竞争力或良好成长性的实体企业脱颖而出。

  2015年下半年,在双创政策及“互联网+”等政策指引下,包括深创投、平安创新资本、腾讯共赢基金等在内的大型私募机构加大了在互联网、生物医疗等领域的投资;而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也是科技型企业、“互联网+”企业发展的重要推手,比如:华大、光启、中兴,有力地支持了新兴产业的发展。

  BAT(百度、阿里、腾讯)这三家互联网行业巨头,也都是靠私募股权基金和一般性投资公司的资金支持才得以持续发展,如果这三家企业不是在上市之前找到了投资,也就不会发生后来的成功。腾讯的主要投资人为IDG、盈科数码、南非MIH;百度的主要投资人为德丰杰、Integrity、半岛资本、IDG;阿里的主要投资人是高盛、软银、雅虎等,不难看出这三家企业都是外国人占大股东,原因就在于国内缺乏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一般性投资公司的支持和鼓励。

  第四,2012年底,我国直接融资占比为42.3%,不仅低于美国(87.2%)、日本(74.4%)、德国(69.2%)等发达国家,也低于印度(66.7%)、印度尼西亚(66.3%)等发展中国家,且股权投资的大多来自于境外。这说明,我国在股权融资方面存在短板。当前我国正在推进的“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既定政策下,我们要抓住机遇弥补这个短板。而且,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下,我们应该鼓励一般性投资公司和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而不是抑制,因为抑制它们的发展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从而,影响创新创业和经济转型,也会拉大我们与发达经济体和成熟金融市场的差距。

  第五,在完善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我们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但这就像开窗户呼吸新鲜空气一样,难免会钻进来一些苍蝇。我们不能因为苍蝇进来就关闭窗户。对于已经出现的问题和将来还可能不时地出现问题的个别企业、个别现象,应该按照个案来处理,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问题。就像美国如此发达的国家,也出现了长期资本公司倒闭问题、高盛欺诈问题等,但美国并没有因为这些公司欺骗了投资人,就把整个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和前进步伐停止下来。当然,我们也可以实施一些整顿措施,但不能为期过长,那样,会致使一些基金和投资公司所投资的项目不能适时退出,从而,可能会引起新的问题,搞得不好可能形成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尴尬局面。

  总之,我们要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发挥市场的自愈机制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不要动辄采取“一刀切”措施。个别投资公司的倒闭和跑路导致个人投资者亏损而引致的过度监管,只会造成因噎废食。对投资类公司的监管,关键是要遏制“资金池”、自融和刚性兑付等违规做法,而非简单地限制注册和募资。

  (本文作者介绍: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北京约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担任两个世界500强企业副总。)

责任编辑:贾韵航 SF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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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投资公司 跑路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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