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宝马螺栓召回事件的烂摊子

2014年04月03日 10:17  作者:王禁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王禁

  假设如宝马所说,就螺栓断裂早已向质检总局申请召回,质检总局“不同意”,那么就不是宝马“隐瞒缺陷情况或拒不召回的”,而是质检总局失职造成消费者不知情、不安全境地,这巨额罚款又该谁出呢?

看看宝马螺栓召回事件的烂摊子看看宝马螺栓召回事件的烂摊子

  在阔别半个月之后,宝马[微博]汽车兑现了召回申请的承诺,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如果不是临近“315”,笔者相信宝马不会在此前一天作出史无前例的“召回申请”举措;又如果不是宝马汽车犯了“大企业病”,内部流程太长和应对中国消费者失策,也不会一再被媒体口诛笔伐,倒逼宝马公关部出此“下策”。

  宝马为何拖半个月才正式召回?

  每年315前,无数消费者群情激奋,借时投诉。特别去年央视315晚会连曝“大众DSG故障”和“江淮腐蚀门”,众多宝马汽车车主对此寄予厚望,纷纷向各大媒体投诉宝马发动机螺栓断裂,随后又被曝出宝马利用《保密协议》掩饰与回避问题,拒绝召回。

  笔者认为,《保密协议》实属昏招,大有“此地无银三百两”之嫌。大家都知道,汽车由上万个零件组成,要保证其万无一失的概率并不大,并且绝大多数问题并不一定关系到行车安全,而只是对某一功能的影响,一般经过维修、更换即可解除。根据宝马此次召回采取的方式,宝马车螺栓断裂也属于此类。

  为什么宝马要炮制《保密协议》呢?实际上,不仅仅是宝马一家干过这样的事情,许多国外知名汽车品牌都在国内采取此类方式。车企的用意有两层,一层是控制事态范围,避免其他车主串联而要求召回,造成品牌声誉受损;另一层则是希望能够尽可能的减少费用支出。

  那么,宝马为什么要拖到半个月后才宣布正式召回呢?这就要说到当今大型跨国企业普遍存在的“大企业病”,一些大的跨国汽车企业决策往往并非来自第一线,需要通过底层逐级上报,形成了很长的周期,自然对市场的反应速度没那么灵敏,很多战略决策的时机也被拖延了。

  有跨国车企人士向笔者提起一桩轶事,在DSG问题爆发初期,一汽大众技术部门曾就此类问题上报到大众中国,大众中国技术部门又将此问题上报到大众德国总部技术部,然而德国总部技术部的头并没有重视此事,一直拖着不给答复。直到2012年徐建一前往德国与大众汽车董事会主席文德恩签署延长合资合作协议时,徐建一亲自向文德恩提起此事,文德恩才知晓此事并勒令总部技术部门尽快查清DSG问题原因和解决办法。

  当前,宝马中国[微博]许多战略规划都是德国总部在控制,宝马中国的管理人员扮演的角色更多是执行者,而宝马中国现任总裁安格被认为是能与总部在战略步调上保持一致的人,前任总裁史登科正是因为敢于“拍板”被迫提前退休。

  可以想象,宝马发动机螺栓断裂情况如果也是如大众DSG那样层层上报,技术部门对螺栓断裂问题研究又研究,这半个月迟来的正式召回也就显得“司空见惯”了。  

  质检总局天价罚单只是传说

  令人吊诡的是,与前年大众汽车负责人表态曾要求召回DSG车型被质检总局驳回一样,宝马汽车公关负责人在3月初向媒体也透露,宝马对于螺栓断裂的问题早已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过召回,但质检总局调查后的建议为不做强制性召回。前者质检总局随后就否认DSG不采取召回的说法,后者质检总局讳莫如深。

  直到若干天后,宝马汽车向质检总局提交召回申请,质检总局才回应“已经收到宝马中国和华晨宝马关于车辆发动机VANOS调整单元外壳螺栓缺陷的召回申请,相关技术机构也已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根据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或拒不召回的,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罚金将由目前的3万元上升至最高1亿元;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假设如宝马所说,就螺栓断裂早已向质检总局申请召回,质检总局“不同意”,那么就不是宝马“隐瞒缺陷情况或拒不召回的”,而是质检总局失职造成消费者不知情、不安全境地,这巨额罚款又该谁出呢?

  与此同时,近期质检总局某官员大谈特谈,自从2013年实施《条例》以来,去年是我国实行汽车召回制度10年来,汽车召回数量最多的一年。该名官员着重提到“但是也有一些生产企业安全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刻意隐瞒缺陷,目前还有相当数量的汽车企业从未开展过召回”。

  笔者想问下这位官员,质检总局为什么不能公开这些汽车企业的名字呢?为什么《条例》实施一年来,鲜有汽车企业因“刻意隐瞒缺陷”而受到巨额处罚呢?难道最高1亿元的巨额罚金只能是传说?

  同样的,笔者还记得,也就在2012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条例》征求意见稿当年,宝马在美国因为推迟通报338700辆汽车的安全故障以及召回措施,美国高速公路安全局判处其民事罚款300万美元。

  所谓“重罚之下有良企”。实际上,完整的制度和巨额的处罚是保证企业“乖乖”召回,认真做好质量的一大保证,如果我们《条例》的“大棒”永远都是挥在空中,轻轻着地,那又何必存在呢?

  (本文作者介绍:汽车财经媒体人,源于报社,心向网络,回归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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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质检总局宝马宝马召回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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