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仍显幼稚 利率改革要遵循三不原则

2013年10月14日 14:17  作者:王和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王和[微博]

  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初级阶段,仍显得幼稚,因此,就容易把一些问题简单化,甚至是碎片化。如一说市场化,想到的就是降价,就是竞争,甚至是打价格战。所以,在定价利率改革方案出台的前前后后,有些公司更多的是考虑如何“应对”。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保监会公布了寿险定价利率改革方案,市场反应热烈。有乐观判断的,总的说法:一是降价,将利好客户,刺激需求;二是资本金释放,将利好公司,提高效率。也有担忧顾虑的,总体说法:一是将压缩公司盈利空间;二是担心可能引发退保。

  但笔者认为:事情远非这么简单,也不该这么孤立地看,另外,事情也不可能是这么绝对的。要确保这次改革的顺利推进并取得预期效果,就需要全行业树立“三不原则”,即不简单地看这次改革,不绝对地理解这次改革方案,不孤立地落实这次改革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改革基础性、战略性和长远性的目标。

  一)不简单地看这次改革

  任何一次改革的成效,固然有方案的因素,但在很大程度上更取决于所有参与者的认识和态度,认识的关键是不简单化。改革面临的环境,通常是错综复杂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错综复杂且矛盾重重,因此,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我们更加成熟和理性,而成熟和理性的重要标志是:不简单地看问题,不简单地分析原因和做判断,不简单地推进各项改革。

  客观讲,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初级阶段,仍显得幼稚,因此,就容易把一些问题简单化,甚至是碎片化。如一说市场化,想到的就是降价,就是竞争,甚至是打价格战。所以,在定价利率改革方案出台的前前后后,有些公司更多的是考虑如何“应对”。殊不知,我国保险改革,包括定价利率改革的意义肯定不是,也不应是“应对”能够解读和解决的。保险公司需要做的是对我国保险改革发展的大形势有一个客观和系统的研判,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再反思、再调整和再战略。

  不简单,意味着我们要从我国保险业改革的根本诉求和总体思路看问题,深刻理解这次定价利率改革的背景与意义,真正树立科学发展观,强化主体意识和正确的业绩观,回归市场经济、保险经营和企业管理的基本逻辑,和谐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理顺经营管理中的基础关系,激发行业发展的活力,夯实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定价利率改革应当服从和服务于这一大目标,千万不能南辕北辙,否则,结果只能是事与愿违。

  不简单,意味着我们要站在行业发展的高度看问题,保险业的改革是为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使其能够在社会和谐与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定价利率无疑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因素,但肯定不等于经营的全部。因此,不能就事论事地谈定价利率改革。应当将定价利率改革作为突破口,并将其放到行业和公司发展的大背景下,思考并统筹系统改革问题,特别是通过定价利率改革推动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

  不简单,意味着我们不能将市场化改革简单地理解为自由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规范有序是法治的基本特征。保险制度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属于准公共产品,因此,安全、效率和约束是基本要求,肯定不可能完全自由化。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切实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只是实现的手段要更加科学。市场化改革的目的是解决活力问题,活力不是简单地“放开搞活”,有活力的前提是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育。同时,活力是系统工程,靠的是综合能力,而不是一招一式。

  不简单,意味着我们不能简单地看“前端”和“后端”的关系。从监管的大方向看,基本思路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首先,这是监管思路,而不等于经营管理的实践。其次,即使是监管思路,也不是简单地放开和管住,监管也需要“组合拳”。行业则需要更理性和智慧的管理,要明白:有一因,必有一果。前端是“因”,后端是“果”。监管部门强化后端管理,目的是督促公司管好并管住前端。因为,有什么样的前端,就决定了有什么样的后端。这种管理模式改革的核心是责任的合理分配。

  二)不绝对地理解这次改革方案

  任何问题一旦被绝对化,就容易事与愿违,甚至是走向反面。定价利率是这次改革的“关键词”,但绝对不是这次改革的全部。定价利率是经营管理的关键要素,因此,改革的基本诉求是通过理顺定价利率关系,继而理顺整个生产关系,通过理顺基础生产关系,充分调动生产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普通型人身险,特别是长期业务是这次改革的一个关注点,“鼓励”是主基调,具体手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放松评估利率,从2.5%放到3.5%,养老保险业务可以再上浮15%,即达到4.025%。二是降低最低资本要求,体现为经营成本的降低,从而支持和促进长期业务的发展。但业务结构调整,也不能因噎废食。分红业务占比大,固然有一些“不健康”的因素,但也不能就此简单地否定分红业务。改革的目的是协调并和谐关系,促进包括分红、万能等业务在内的各业务种类共同发展、平衡发展和健康发展。

  营销员佣金是这次改革的一个关注点。近年来,营销员队伍面临许多问题,其中收入低是一个突出问题。因此,提高佣金水平成为这次改革的一个诉求。但如果我们走近“营销员问题”,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佣金是问题,但不是问题的全部,甚至不是问题的关键。营销员问题的关键是定位问题,是身份问题。同时,解决收入水平低,佣金水平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解决产品的适销对路问题。收入问题的根本解是:通过做大业务量来提高收入。而过高的成本,无益于“现金价值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寿险持续健康发展。

  资本金要求是这次改革的一个关注点。长期以来,保险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金融效率”相对低,保险业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在未来的金融领域竞争中势必处于下风,面临被其他金融业态,甚至是相关产业整合的风险。因此,突破“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导入“风险因子”概念,更加科学地计量最低资本金,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战略问题。这次改革,配合“偿二代”工作,导入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理念,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和求真务实的态度,更是为保险其他领域的改革探索了一条道路。

  三)不孤立地贯彻落实这次改革的要求

  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孤立地看某一个问题。我国寿险定价利率改革,要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形成一种呼应和互动,同时,要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利率体制改革形成一种呼应和互动,更重要的是要与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改革,特别是寿险改革形成一种呼应和互动。因此,这次改革只是整体改革的一部分,不要将其孤立,而应当将其放到行业发展和改革的大背景下去看,去推动。

  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是结构问题,即分红等理财型产品占比过大,而保障型产品,长期业务、期缴业务发展不利,占比相对较低。定价利率无疑是一个瓶颈因素,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定价利率不是“故事”的全部,如果我们就事论事地只盯着定价利率问题,则可能将改革带入歧途。就改革发展而言,以客户为中心的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变革是关键,同时,系统解决,相辅相成,良性互动是解决之道。

  定价利率放开固然是一件好事,但根据我国保险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是基本思路,所以,不能孤立地看定价问题,而应当从资产匹配,特别是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走势去看。我国寿险经营面临的突出问题是负债倒逼资产,使得投资管理不得不“铤而走险”,导致潜在经营风险增大。监管的逻辑是“放前管后”,但公司则万万不能“放前逼后”。基于资产定价的逻辑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定价应当是基于投资能力的“量力而行”,特别是在宏观经济发展趋缓的大背景下。

  长期产品的定价利率问题,还涉及到相应的资产匹配问题。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产品还不发达,导致寿险业的资产匹配面临巨大挑战,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就可能导致资产期间错配的风险。从投资管理的角度看,过去和当前是一回事,但如果我们将眼光放到今后,特别是一个更长的周期去看中国经济,去看投资收益问题,也许会是另一回事。因此,对于长期寿险的定价利率管理问题,同样不能孤立地看问题。

  退保风险问题。首先,从本质上讲,提高定价利率是有利于业务的巩固和发展,总体是利好的。因此,退保风险可能存在,但不是必然的。其次,关键是行业自身怎么看,改革最大的风险是行业内部的“误读”,甚至希望将其作为改写“版图”的契机和工具,结果可能是两败俱伤。第三,行业需要有一个引导和疏导,针对不同的产品和客户,采用“客户为本”的解决方案,通过扩大保障范围,提高服务水平等“非价格”的解决方案,实现存量业务的平稳过渡。第四,当前行业发展困难,“长险短做”现象时有发生,这次改革难免需要产品替换,但切不可偷梁换柱,饮鸩止渴,自欺欺人,自娱自乐。所以,最令人担心的也许不是退保,而是“被退保”。

  定价利率调整势必导致“利差溢”收窄,盈利空间压缩,因此,有人认为改革的重点是解决利差敞口管理的问题,其实不然。从根本上讲,改革的核心是要解决盈利模式问题,只能说:以往过多地依赖“利差溢”的盈利模式“风光不再”,保险公司需要统筹经营“三差”,特别是“费差”,通过管理创新,简化流程,结构性地压缩成本。同时,“死差”也是一个需要再定位的问题,总之,不能孤立地看利差问题,而需要综合治理。另外,定价利率改革肯定会带来一些问题,但我们不能因此止步不前,而恰恰相反,发展是硬道理,改革的目的是促进发展,同时,要学会在发展中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现一种动态平衡。

  我国寿险业务结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渠道结构问题,特别是对银保渠道的过度依赖问题。渠道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但产品,包括定价利率无疑是其中之一。因此,这次定价利率改革,应当高度关注渠道问题,通过定价利率改革推动产品改革,通过产品改革实现渠道结构的改善。同时,通过定价利率的改革,进一步实现渠道创新,实现渠道的多样化和丰富,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要。

  针对这次改革,监管部门已经明确,将同时出台配套的监管政策,其中包括加强人身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将偿付能力作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重要依据,并根据预定利率是否高于评估利率上限,分别采取审批和备案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将偿付能力管理与改革举措相关联,充分体现了综合治理,协同改革的思路。

  最后,坚持“三不原则”,就是要理解:任何事情均存在两面性。好事办好了,就是好事,否则,就可能事与愿违。很多事情,成败的关键不是事情本身,更不是外在因素,而是由内在和内心决定的。因此,这次寿险定价利率改革能否顺利实施,说到底,答案就在行业自己的手里心中。

  (本文作者介绍:保险学者,中国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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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保险业利率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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