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不能适应农民养老需要 商保为城镇化作贡献

2013年08月06日 16:22  作者:庹国柱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庹国柱[微博][微博]

  向城镇转移的农民的养老社会保障主要靠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解决问题。但是在目前的实际情况下,为农民设计的“新农保”远远不能适应农民养老需要,首先是目前的基础养老金只有55元,只是象征性的。如果说在农村生活,这55元加上地方政府的补贴,还可以解决一些问题的话,对于进入城镇的农民来说,意义就非常有限。

向城镇转移的农民的养老社会保障主要靠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解决问题。向城镇转移的农民的养老社会保障主要靠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解决问题。

  城镇化在我国是一个迅速发生的过程,在过去20多年里,从农村转移到城镇的农村人口超过3亿,未来20年也会有2-3亿以上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

  这种规模和速度在全世界也是绝无仅有的,伴随着人口流动和转移,整个社会结构也在发生重要变化,社会经济发展方式和人们的生存方式,也必然发生重要变化。

  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居民面临的风险及其影响

  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家庭和居民一面因为经济发展其财产在不断增加,土地的增值,农业生产手段的改善等,都表明农民的财富在不断增长和快速积累,但是这些财产也面临诸多风险,包括:由于政策变动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风险,也同时失去作为集体一员拥有的土地风险,从而失去提供生存保障的最重要的财产。

  与此同时,他们在农村的庄基地和房屋也会失去或者丧失价值;当然,这些财产的失去和即使没有失去却大幅度贬值的财产也面临各种地震、洪水、风、雨、雷、电、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以及市场价格变动对其财产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对于“留守农民”来说,他们的生产规模会逐步扩大,生产条件会得到较大改善,但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风险(无论是自然风险还是经济风险)也会增大。政府需要鼓励他们稳定和扩大生产,以保证全国城乡居民的农产品供应。

  在这些风险中,政策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其次,是继续在农村从事生产和生活的居民生产和生活中的风险,特别是扩大规模之后种养殖业等所遇到的风险;再其次,是在城镇化过程中进入城镇的农村居民在医疗、就业、工伤、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和死亡的风险,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经济生活保障方面的风险,还有财产方面因灾害、事故和其他社会风险事故等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这些风险是社会变革带来的新的风险,或者比原来的生产和生存状态要更加严重的风险。

  在这个过程中过,城乡居民的风险状况都正在和不断发生变化,但相对来说,农村居民更加脆弱一些,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弱一些。保险业应当为他们量身定做更多的适应他们需要的保险产品。

  城镇化更加需要为农民提供保险服务

  在上诉风险和风险变化的条件下,保险业首先应当为继续留在农村的居民和正在进入或已经进入城镇的农村居民人群提供财产和人身方面的保险保障。

  (一)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保证粮食安全

  2007年开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开始逐步在全国建立,6年时间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显著的成绩。目前农业保险主要保的是种植业保险,按播种面积计算覆盖率有约60%,而养殖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列入中央财政补贴目录的仅仅涉及能繁母猪、奶牛和生猪,鸡鸭鱼虾等重要养殖项目,至今中央政府还不提供补贴。

  因此,保监部门要力推政策性农业保险大踏步、持续地发展。以保险促农业的持续发展,以农业保险促粮食安全,为日益扩大规模和缺少风险保障的农业提供风险保障,防止农业的萎缩,以解除城镇化过程中容易被忽视的农业发展停滞和对国家粮食安全的威胁。

  具体来说,就是要努力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模的扩大,覆盖率的提高,保险品种的增多,补贴政策更加合理,有利于引导更多的农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把农业保险做好做到位是保险业为城镇化所做的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贡献。

  (二)大力发展面向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

  从根本上来说,向城镇转移的农民的养老社会保障主要靠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解决问题。但是在目前的实际情况下,为农民设计的“新农保”远远不能适应农民养老需要,首先是目前的基础养老金只有55元,只是象征性的。如果说在农村生活,这55元加上地方政府的补贴,还可以解决一些问题的话,对于进入城镇的农民来说,意义就非常有限。

  其次,目前“新农保”设计的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每年100元到500元(有的地方将高限提高到1000元),将来的给付水平也只有几十元,加上基础养老金,也还是难以满足进城农民的养老保障的需要。

  因此,保险要在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方面做足文章,争取新的政策,把这个庞大群体的养老保险做大做足,而不能局限于小额保险,要着眼于将来进城的新市民的养老保障,设计保险产品,提供有实际意义的养老保险服务。其实,城市近郊因城市扩大而进入城市的农民大都具备保险支付能力。问题是要让他们认识自己购买养老保险的需求,同时保险业要设计出适应他们需要的产品。

  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可以继续推广小额保险产品,特别是小额寿险产品。辅助解决这些地方农村居民今后的养老保障问题。

  (三)努力做好“新农合”与农村居民的大病医保

  “新农合”和大病医保,是迄今为止我国农民享受的最大的社会福利,经过10年的发展和政府持续增加投入,它与城镇职工医保的保障水平已经比较接近,其社会效果也比较好。在城镇化过程中,该制度的发展对城乡居民的健康保障有重要意义。

  保险业在这一块已经有了比较成功的介入,尽管在经办主体中还不占主导地位。接下去的工作是我们商业保险如何与社保部门共同努力,把这一块做得更好,更有成效,也更有特色。特别是在人口流动条件下,如何保证他们的就医转移和接续,商业保险体系比社保机构更有优势。

  (四)为农村居民提供具有较高保障的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意外伤害保险目前是农村居民最易接受的产品之一,这一类业务,在城镇化过程中也是会持续受欢迎的保险领域。保险业需要更大规模的推广各类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但要降低保险产品价格,并大大提高保障水平,应当实行“薄利多销”市场策略。这一块业务会有更大的增长。

  (五)积极推动大灾保险制度建设

  大灾保险制度已经论证了5年,但是还没有出台。尽快推动建立该制度,对于城镇化过程中的城乡居民都有重要意义。这对于居住在农村和进城的农民意义更加重大,因为大部分进城的农村居民比较弱势,他们的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差,受灾后依靠自己补偿损失的可能性更小。通过政策,引导他们加入大灾保险的行列,是保证灾后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六)通过创新金融服务直接向农村居民提供信贷服务

  农村需要更多的信贷服务,而目前农村的小额信贷虽然有一定发展,但还不能满足农户需要的小额信贷服务。保险业应当积极创新服务,在发展信贷保证保险的同时,争取政策,特别是应当允许涉农的保险公司直接向农户提供小额信贷服务,既减轻了农户信贷成本,也大大方便了农户。这方面在有的国家已经有了成功的经验,这对城镇化过程中和城镇化之后的农村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当然这需要监管部门积极与银监部门协调政策。

  (本文作者介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北京保险学会常务理事)

文章关键词: 城镇化农村居民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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