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寿险终于要走出市场化的重要步伐了,定价将放开管制,被强制使用了14年之久的2.5%预定利率,有可能获得较大幅度提高,这对寿险消费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利好政策,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消费者利益的最大保护,也将对寿险市场的进一步开发有积极意义,有可能在一定范围内扭转寿险发展徘徊的颓势。
对于寿险产品的定价而言,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生命表反映的死亡率(生存率)和预定利率。目前要求寿险定价统一使用我国2003年经验生命表,在这里从规定上讲没有什么活动余地,定价高低能够灵活把握的就是预定利率,设定的预定利率高,相同保障条件下产品的价格就便宜,或者说同样价格可获得的保障就更高。
在过去10多年里,定价使用的预定利率被保监会固定在2.5%的较低水平,相对于此前的寿险产品,价格显然要高一些。保险产品定价使用的预定利率,与银行利率不同,银行利率高低,容易直接判断,而寿险的预定利率一般并不反映在条款里,消费者不容易直接判断保险产品的价格高低,但是大体上是可以感觉到的。特别是1999年以后的普通寿险产品,价格明显比此前要高。
1999年保监会之所以规定寿险公司定价时使用较低的预定利率,是有原因的。
在两三年里,一再发生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大大高于市场利率和公司投资收益率,从而产生了几家公司大量的利差损的问题。1996年随着当时我国控制通货膨胀,经济软着陆成功,银行利率从14%连续八次降低到3.5%甚至更低的水平,而在1997、98年当时寿险定价时使用了8.8%甚至更高的预定利率,在低市场利率条件下出售这类高预定利率的保单,给保险公司造成严重亏损。
而因为当时保险体制、机制的缺陷,保险公司明知卖一单亏一单,还匪夷所思地加班加点出售这些高预定利率保单,使公司的利差损到2009年积累额高达500多亿,迫使保监会下命令停止出售这些高预定利产品,并规定定价使用的预定利率不得超过2.5%。这个决定在当时的确非同寻常,但是非常正确。
问题是时过境迁之后,长时间地维持较低的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走势严重背离,就会逐渐束缚寿险公司的手脚,开发出来的寿险产品,特别是普通的定期和终身寿险产品因为价格高,保障水平低,没有竞争力,投保人只好放弃对这些方面的产品的选择,转而把兴趣投向分红型和万能型的产品,以期望获得较高的收益和保障。
这就是为什么传统寿险产品在全部寿险保费中的占比,由2002年末的44.19%一路下跌到2012年末的9.1%的,而分红险、万能险等产品的份额从55.81%,一路攀升到90.9%重要原因之一。
对寿险公司来说,因为低预定利率的强制性规定,开发新产品的条件受到限制,也就难以施展拳脚,想以多元化产品适应更加广泛的市场需求,有些方面就显得力不从心。
这也从某种程度上抑制了一些公司,特别是那些我国入世后新成立的大批中小寿险公司,发挥其特点和提高其市场竞争力。这些公司对低预定利率政策的长期固化,实际上很有意见。
而在拥有很多普通寿险保单的老公司里,那些持有8.8%预定利率的老保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收益不错,但公司却要继续消化不断滚雪球积累的“利差损”,而2.5%预定利率的保单持有者还可能会继续流失。
要想开发更有吸引力的产品来替代这些的预定利率产品,以扩大保费源,在限定的预定利率条件下可能性也很小。他们也强烈希望放开预定利率,使其能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和本公司的盈利水平,灵活确定和提高预定利率来开发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增加保费收入,有利于他们继续稀释历年滚存下来的利差损,同时壮大公司实力。
我国寿险业目前处在一个深度调整期,增长速度显著放慢,除了需要保险公司调整结构,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之外,市场化改革是必不可少的外部环境需求。
有了这种政策环境,那些经营比较好收益率比较高的新老公司,就可以充分利用这种有利条件,扩大经营规模。当然,经营不善,盈利状况不佳的公司也会有压力。但这就是无情的市场竞争,它会逼着经营者改进技术和管理,改进服务,为客户多谋利益,赢得消费者,赢得市场。
竞争的结果肯定是多赢,当然也会有失败者退场。对于保监部门来讲,他们不能保证所有市场角逐者一个不输,但是只要管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就可以保证没有系统性风险发生,同时使市场效率大大提高。
项俊波主席说保险业的发展要靠改革,利率市场化就是一系列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接下去我们还期待财产保险特别是车险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尽早出台。这也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作者介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北京保险学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