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违约保险离我们多远?

2013年07月01日 13:46  作者:宋聆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宋聆[微博]

  对于投资者来说,贷款违约保险CDS作为一种投资产品,其所需面对的,更多是投资风险;而对于保险提供商来说,提供类CDS式信用风险管理产品,面临的将是保险风险。

CDS是信用衍生产品中最简单也是应用最广泛的形式,指信用保护的买方为了避免第三方发生信用违约事件,向信用保护卖方定期支付固定费用,由卖方在约定期间内,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相当于对债权人所拥有债权的一种保险。  贷款违约保险(CDS)是信用衍生产品中最简单也是应用最广泛的形式,指信用保护的买方为了避免第三方发生信用违约事件,向信用保护卖方定期支付固定费用,由卖方在约定期间内,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相当于对债权人所拥有债权的一种保险。

  CDS离我们多远?

  如果不是此次“钱荒”,CDS在国人的概念还是衍生品、投机者的专属物。此次“钱荒”令银行业、证券业、基金业、债券业、信托业惶惶不安,同属金融业的保险业却似乎独善其身。

  与其他同类嘉宾的讲话中直接或间接与“钱荒”有关不同,项俊波主席出席陆家嘴论坛的讲话中只提到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对于“钱荒”只字未提,也从侧面印证了保险业涉此不深的事实。

  此次“钱荒”时期却冒出来两个保险产品。据媒体报道,有银行联合保险公司推出某保险产品,接受银行为同业资产投保。该同业投保工具分为A、B两种模式。

  在A模式下,银行与同业客户间达成同业存放意向,该行作为投保人在起息前购买保险公司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凭借保险公司出具,并列明银行为被保险人的保单,将资金存放至同业客户。

  而B模式与A不同之处在于,由同业客户作为投保人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凭借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其中列明银行同业客户为被保险人,银行为保险受益人),并将资金存放至同业客户。细观两种模式,似乎一种是信用保险,一种是保证保险。报道说,而据该行人士介绍,如此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同业额度管制,同时亦可实现同业风险的转移。

  无独有偶。又有报道称,某保险公司为一合伙理财产品提供保险增信,以确保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安全,当存续期满,若项目方未履约还款付息,由有保险责任的相关公司在其法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预期收益进行赔付。

  该报道同时称,一款由基金子公司与某信托公司合作发行的融资类信托产品,亦包含了信托公司为这款产品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特殊财产险,该保证保险并不直接对投资风险进行保险,贷款企业或个人购买保险,一旦无法偿还,由保险公司赔付贷款本息给银行。

  上述保障投资本息风险的产品可能借鉴了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形式,并加以创新。据称,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一般单件承保额度较小,且大量承保形成的资金池可发挥大数效应,其次是公司会对承保的行业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对公司财务、经营状况进行现场摸底,与公司上下游企业、员工进行沟通,大致了解其运营轨迹。

  应该说,上述产品与抵押贷款债券及其衍生的CDS有些类似,其所附着的基础皆为有担保物的类资产证券化或集合投资产品,风险管理工具用来管理该产品偿付不能时的违约风险。

  CDS似乎真的离我们很近了。

  CDS是信用衍生产品中最简单也是应用最广泛的形式,指信用保护的买方为了避免第三方发生信用违约事件,向信用保护卖方定期支付固定费用,由卖方在约定期间内,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相当于对债权人所拥有债权的一种保险。

  CDS是1995年由摩根大通首创,它可以被看作是一种金融资产的违约保险。CDS最初的设计初衷就是如何最低限度的规避贷款给别人时候的风险。此外,还可把金融市场的风险进行分摊。

  如,保险公司或者大银行,在发行CDS的同时,将客户按照评级分类打包,然后出售给其他的机构,这样便使得风险扩散化。CDS本身是为了应对信用风险,它拖累AIG陷入破产的深渊,但却并非是保险产品,并不受美国保险监管机关监管。

  由于报道简略,仅从报道本身难以得窥事情的全貌。产品属性差之毫厘、缪以千里,仅从描述来看,两种产品皆具有一定的CDS特征。即,当客户发生违约事件时,保险人履行保险职责,予以赔付。不同的是,CDS的设计更为复杂、更具期权性,CDS的购买者不要求一定是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此其与保险所不同之处。简单往复一千遍就是复杂,但并不仅仅因为往复,就能改变其基础属性。

  自人类利用本知探索世界以来,即知不确定之风险是导致损失或不能如愿的原因,规避或战胜或管理风险的重要工具之一就是计算出风险发生的概率。

  早些,人们将风险视为不祥之物,及至近世,人们发现风险本身即意味着价值,意即风险可以进行定价,以此为基础的产品随即面世,并越发越多,保险及CDS类的产品即是明证。保险更与概率有直接的关系。

  一定程度上,保险与赌博类似。在概率学发端早期,数学家亦是通过赌博研究概率。时至今日,概率在金融业的应用极为广泛,以博弈论为基础的策略学与决策学的根本之一,也为概率。

  若从此角度看,任何产品都具有合理性,并无太可怕之处,CDS及类似的产品亦是。2008距今已五年,CDS产品并未被取缔或丧失生命力,相反,在希腊等国家违约事件中仍然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即是明证。

  但问题在于,何种的概率计算是合理的?

  此前,CDS被诟病的原因之一是其仅基于各产品供应商的模型得出,无基础数据,无可足够分摊风险的资产池可以缓冲。时至今日,尽管在金融危机最紧急时,CDS作为罪魁元凶曾被建议停止作为投机工具应用,但危机过后,关于CDS的上述缺陷却仍然未获改观。我们需要问的是,同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信用保险产品,是否不具备上述缺陷?

  答案显示不能是乐观的。此类产品的基础数据无疑是缺乏的,建国以来,金融业信用违约的事情基本没有发生。或者说,我们唯一能乐观的是,国内实施的是金融管制或金融压制,政治层面上不允许有大的金融风险事件发生。但正如之前人们从未大规模担心自己的存款是否安全一样,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加快,随着金融业态的丰富,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正在上升。

  仅据报道,我们无法得知推出该险种的保险公司及产品开发过程的详情,但以我国金融业整体的发展水平,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我们有比华尔街更先进的模型。即便引入了华尔街的计算模型,由于不是根植于我国的土壤,是否适合,是否经过必要的测试与校正,不得而知。

  创新带来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此类创新产品中既蕴含了人为转嫁风险或互相串通的道德风险,如何进行过程控制以及若发生理赔如何进行甄别,相当考验此类产品提供商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有更难把握的市场风险,投资风险本身即相当复杂,此类产品通常承保件数少、单件额度大,一旦发生风险,将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赔付压力。

  任何金融产品都是复杂的,本文旨地抛砖引玉。对于投资者来说,CDS作为一种投资产品,其所需面对的,更多是投资风险;而对于保险提供商来说,提供类CDS式信用风险管理产品,面临的将是保险风险。若基础数据不良,仅凭对宏观经济的预测,无异于赌博,在分散他人风险的同时,是否可能危及自身,有待于更细致的分析、研究与考察。

  (本文作者介绍:宋聆,关注保险业中宏观的运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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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风险保险公司CDS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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