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丨婚姻财产协议安排(一)

2022年06月09日10:30    作者:田小皖  

  《资产保护与风险隔离操作实务》书籍连载丨第四期

  “一阳初动,二姓和谐,庆三多,具四美,五世其倡征凤卜。六礼既成,七贤毕集,凑八音,歌九和,十全无缺羡鸾和。”婚姻是美好的,谈钱似乎伤感情,但是不谈钱的感情却往往是长久不了的。为了使婚姻能够更加纯粹、更加自由洒脱,越来越多的人们倾向于通过签订婚姻财产协议的方式(提前)确定夫妻之间财产分配方案,避免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为财产问题而伤害感情,即便婚姻破裂,也不至于对财产分配纠缠不清。

  婚姻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为了维护既存的或者即将开始的婚姻关系的稳定,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处分、使用、收益、管理以及婚前婚后债务的划分和清偿、离婚时的财产、债务清算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婚姻财产协议包括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前者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签署,婚后生效;后者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婚内生效。

  婚姻财产的协议安排是高净值人士的重点关注之一。现代社会中,婚恋价值观多元化,无论是白手创富还是二代继承,高净值人士都会特别在意自己或家族资产的稳定性,不希望因为婚姻变动,分割家族资产或影响到家族资产的完整性。

  婚姻财产协议

  (一)什么是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我国施行法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即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内所得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民法典》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只有在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时,才区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是清晰明确的,主要以结婚为判断时点,即婚前的都属于个人财产,如婚前全款购房、婚前存款、婚姻工资薪金;婚后取得的除了一部分特殊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指定遗嘱或者赠与、专用的生活用品外,基本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如婚后工资薪金、婚后投资获利等。但财产并不是一直静止固定的,个人财产会发生变化,即会被消费、转化、增值/减值,这些变化的存在使得个人财产很容易被“同化”,成为共同财产。比如,婚前的个人存款在婚后的正常银行利息收益是个人财产,但理财收益就是共同财产;个人存款用于家庭消费后就消失了,不可以用婚后收入补充个人存款;个人婚前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如果一直没有买卖操作,则股票价值和分红都还是个人财产,一但卖出、买入,被操作的部分就不再是个人财产。因此如何固定个人财产,避免“消费、转化、增值/减值”而成为共同财产是很多高净值人士的刚需。

  共同财产的另一面是共同债务,共同债务首先要以共同财产来偿还。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基于非家庭生活原因的无故负债,如赌博债务,这种债务如让另一方共同承担显然违反基本法律常识;还经常发生的是,在夫妻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多分财产而假造与关联人(亲戚、朋友)的共同债务,要求在分割共同财产之前先以共同财产向关联人偿还债务。《民法典》在总结多年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于共同债务有了明确的定义,共同债务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即(1)双方共同认可的;(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3)或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财产隔离是最为常见的风险隔离需求,它包括:避免一方个人财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离婚也不会被分割;避免被另一方的债务所牵连,即便离婚也不用以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来偿还另一方债务。夫妻财产协议是欧美高净值人士常用的隔离工具,它能以最小的成本,化解大多数夫妻财产的潜在风险。A先生与B女士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婚后财产为个人所有制,双方共同负担生活开销及孩子抚养费用,共同债务必须经双方认可,一方负债时应向债权人说明关于婚后的债务约定。婚后,A先生因生产经营向多个债权人举债,举债时主动说明其为个人债务。现A先生与B女士因感情不合离婚,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A先生的债权人只能以A先生的个人财产为对象主张债权。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避免了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划分及债务承担纠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订立婚姻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的是:(1)对于财产要详细列明。很多客户在订立婚前或婚姻财产协议的时候都会有蒙混过关的想法,认为未列入协议或是未清楚列入协议的财产就是个人财产。对于未明确列入协议的财产还是按法定的原则确定共有还是个人所有,笼统、概括性的表述失去了订立协议的意义,如“男方婚前在其名下的财产,永远归男方个人所有”这样的表述没有具体指向任何财产,只是简单地重复法律条文。(2)区分所有权与增值收益。一方婚前的房产在婚后当然仍是一方个人财产,但是其租金收益如无特殊约定就是共同财产;一方在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婚后持续经营取得收益融资上市,带来的资本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的推广应用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简而言之,对于婚前取得的房产、股权、知识产权,其权利本身在婚后不会转化成共同财产,但是权利的衍生收益却是共同财产。(3)需要“变更”的尽快落实。婚姻财产协议中经常约定将一方的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如一方婚前的股权、房产在婚后成为共同财产,对于股权、房产类有所有权登记的财产,应该尽快的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将合同的债权效力落实为“物权”效力。

  (二)婚姻财产协议范本及分析

  下面是我们常用的婚前财产协议范本,其主要条款是对婚前和婚后的财产与债务的划分形式,即列明双方婚前财产、选择婚后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双方共有、约定婚后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双方共同债务。

  1 财产约定

  【可选择类型一:财产全部个人所有】

  1.1 一方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持有、所有、实际管理的财产及收益、增值、转化均为该方个人所有,无论对方对此是否有贡献(包括并不限于出资、经营)。一方对其个人所有财产拥有独立处置权,对方无权干涉。

  1.2 基于1.1所述原则,针对双方目前已有财产双方确认如下:

  XX市XX区XX房产,产权证号:XXX,所有权人:男方/女方,说明:房产的增值、收益均为男方/女方所有;(购房贷款由男方/女方自行承担)。

  XX牌轿车(车牌号为:XX,发动机号为:XXX),所有权人:男方/女方,说明:(购车贷款由男方/女方自行承担)

  银行账户[]、股票账户[]、基金账户[]内资金、资产、增值、收益、转化等均为账户所有人男方/女方个人所有。

  XXX公司X%股权的股东权力及分红、转让对价、清算分配等经济权利均为男方/女方个人所有。

  1.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除非有书面文件明确指定由双方共有外,均为接受赠与或继承一方的个人财产。

  【可选择类型二:财产全部为夫妻共有】

  1.1 双方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持有、所有、实际管理的财产及收益、增值、转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对方对此是否有贡献(包括并不限于出资、经营)。

  1.2 基于1.1所述原则,针对双方目前已有财产双方确认如下:

  XX市XX区XX房产,产权证号:XXX,目前登记所有权人:男方/女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该房产及所涉全部出资、增值、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女方应当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将女方/男方列为共同共有人。

  XX牌轿车(车牌号为:XX,发动机号为:XXX),目前登记所有权人:男方/女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银行账户、股票账户、基金账户内资金、资产、增值、收益、转化等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女方名下XXX公司X%股权的分红、转让对价、清算分配等经济权利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女方/男方不得主张行使股权身份权力,也不得就男方/女方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转让等)提出异议。

  1.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除非有书面文件明确指定一方所有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可选择类型三:财产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夫妻共有】

  1.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1.2针对下列财产,双方特别约定如下:

  XX市XX区XX房产,产权证号:XXX,所有权人:男方/女方,说明:双方婚姻存续期房产的增值、收益均为男方/女方个人所有。

  银行账户[]、股票账户[]、基金账户[]内资金、资产及双方婚姻存续期内增值、收益、转化等均为账户所有人男方/女方个人所有。

  XXX公司X%股权的股东权力及双方婚姻存续期内分红、转让对价、清算分配等经济权利均为男方/女方个人所有,女方/男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转让等)。

  1.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除非有书面文件明确指定由双方共有外,均为接受赠与或继承一方的个人财产。

  2 债务约定

  2.1 对于一方所负债务,除非双方书面确认或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外,均为该方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

  2.3 如经司法途径确认一方确需对外共同承担另一方债务的,则该方在偿还债务后有权就己方承担的全部债务或者超过己方承担份额的部分向另一方追偿,另一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另一方未能按期支付的,应按照年利率xx%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实际偿债一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婚姻财产协议内关于共同债务、共同财产的约定还是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约定都不能损害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实践中,经常会有债务人以“协议安排”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即通过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内财产由另一方所有,对抗债权人要求双方共同财产偿还债务的要求;更有债务人夫妻双方突击离婚,在离婚划分财产时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协议安排”给未负债方,这些做法都是法律禁止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在定义夫妻共同债务时强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即夫妻一方的负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也是法定共同债务,不能因夫妻婚姻财产协议对于双方债务的约定而改变性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在夫妻约定财产制规定中,特意强调“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意思是在负债时除非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夫妻施行婚姻财产个人所有制,否则债务人不能以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来对抗债权人的实体要求及程序要求。该条也诠释了一个基本法律原则,即公示产生对抗力,在可能对第三人(债权人)利益产生负面影响时,除非夫妻双方通知第三人,否则这样的安排或交易不能产生影响第三人的效力。

  从程序上讲,夫妻一方为案件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仅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亦可查封、扣押、冻结其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配偶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的,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对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不能阻却法院的执行。对于被执行人的配偶享有的50%份额部分,人民法院不得执行,但可继续执行其他部分。”

  金某甲与金某乙、索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1]

  被告金某乙与被告索某某曾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自1997年开始至2006年止累计向原告金某甲借款260余万元,一直以借旧还新的方式来还款。2006年,原告金某甲孩子升学需要钱,让被告金某乙偿还30万元,被告金某乙以资金紧张为由分文未还,引起原告警觉,遂召集亲属共同与其协商还款事宜,二被告当场表示,目前还款确实困难,希望宽限,并保证逐年逐步偿还,被告金某乙写了一个书面还款计划。因是亲属关系,原告相信了他们的承诺。

  2008年,原告听说二被告离婚了,向被告金某乙求证,才知二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债务全部给了被告金某乙,值钱的商业网点却给了被告索某某,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没有体现个人债务。原告认为二被告有通过离婚逃债的嫌疑,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法院审理中,被告索某某一直以离婚协议将共同财产值钱的商业网点给了他为借口,拒绝偿还共同债务,并要求占有该资产。原告认为,二被告离婚财产协议严重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是典型的逃债行为,应予以撤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债务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全面履行债务。对于债务人因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金某乙在明知其存在债务的情况下,不仅未积极履行相应偿还义务,而是以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与被告索某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将二被告之间便于执行的共同财产,归于被告索某某名下,对存在的债务却未依法进行偿还。被告金某乙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作为债权人的原告金某甲的利益。故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金某乙与被告索某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

  该案中夫妻双方被告金某乙与被告索某某串通一气,以离婚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被告索某某,以此逃避偿还被告金某乙的债务。金某乙与索某某“协议安排”的行为并未通知债权人金某甲也未得到金某甲认可,故不产生对抗金某甲的效力。

  虽然“不公示不产生对抗力”,但是夫妻双方的协议安排在双方内部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即不影响第三人,但影响夫妻双方内部的利益安排。例如,A先生与B女士是夫妻,他们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1/4归A先生、3/4归B女士,他们的约定未告知其他人。A先生负有个人债务,无个人财产可用以清偿。理论上,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1/2,用以清偿A先生个人债务,但B女士可以要求A先生补偿1/4财产,因为虽然AB两人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在A先生与B女士之间1/4与3/4的约定是有效的,B女士为A先生的个人债务支出了1/4财产,理应由A先生通过其他方式补回。

  从法律技术上讲,推行婚姻财产协议不存在任何障碍,但是目前国内对于婚姻财产协议的接受度还不高,即一方或双方会觉得婚前或婚后谈钱签财产协议是件伤感情的事,因此如何说服经济弱势方签署婚姻财产协议是件非常有技巧的事。我们的经验是可从如下几方面“公关”:1.说明财产背后代表的利益。配偶一方名下财产尤其是股权有时并非全是个人财产,可能代表着公司管理人员、家族其他成员或特殊利益者的利益,若婚后股权收益或增值转化为共同财产会引发这些利益相关者的“不安全感”,进而影响公司运营;2.说明个人债务约定分割对另一方的好处。结婚不但可以“财产混同”也可能“债务混同”,婚姻财产协议中个人债务约定多少会保护另一方利益,避免被无辜牵连;3.物质上照顾。签署夫妻财产协议并不意味着与家族财富进行隔绝,一定提前进行物质照顾,如给予房产、购买保险、列为家族信托受益人等;4.制度要求。大家族可以制定家族宪章,将签订婚姻财产协议列为家族直系成员的义务,不签者丧失家族财产受益权。以制度要求代替个人沟通,能大大减轻家族成员的沟通压力。

  随着国际化的深入,婚姻关系也有了更多的国际因素,例如在国外结婚、配偶是外国人、在国外持有婚姻财产等。各国的婚姻财产制度不同,对于别国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部分认可度不同。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不但要考虑到中国婚姻法的影响,还要考虑到国外婚姻法的适用。关于婚姻财产制度,各国婚姻法基本都规定约定优于法定,对于有涉外因素的婚姻财产关系,一份英文的婚姻财产协议能规避很多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我们随书准备一份Prenuptial Agreement,其涵盖了婚前财产及婚前债务相关内容,包括婚后财产是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婚前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婚后花费分担,婚后居所、残疾帮助、继承等事项,有兴趣者可在微博 @财富传承会客厅 中查找。

  (三)一份失败的婚姻财产协议

  张某某是一名歌星,其与冯某某的感情纠葛充斥娱乐新闻,张某某的母亲曾发文指责冯某某欺骗张某某,冯某某随后在微博中贴出冯张二人的婚姻财产协议-《财产协议书》以示忠诚。然而现实是残酷的,尽管有财产协议的捆绑,两人还是在2018年分手。

  这份协议书与典型的婚姻财产协议不同,它的目的不在于分割婚前婚后财产、债务,而是混同两人婚前婚后财产、债务,进行利益捆绑。

  财产协议书(节选)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原则,为明确双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的享有与承担,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归属及责任的承担,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

  1、中国境内和境外登记在甲方名下的财产及由甲方持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股票、基金、汽车等所有财产。

  2、中国境内和境外登记在乙方名下的财产及由乙方持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股票、基金、汽车等所有财产。

  3、中国境内和境外双方共同名义持有的财产,以及一方或者双方约定由第三方代持的财产。

  4、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第一条1至3款列明的及未列明的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等依照5:5的比例共同共有,包括对该财产和知识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如何使用、处置(包括投资、出租、转让、赠与他人等)该财产和知识产权需由双方协商一致行使,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处置。

  5、甲乙双方对上述列明的及未列明的其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处置(包括投资、出租、转让、赠与他人等)所产生的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产生的孳息、增值、分红等收益。

  6、甲乙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无论将来发生何种形态变化,均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除非一方另有书面声明放弃。

  二、婚后财产的范围及归属

  1、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婚后实行共同共有财产制,即婚后各自的任何财产、收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等,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的,除非另有书面约定,都归双方共同所有。

  2、婚后来源于各方亲属或第三方的赠与、继承所得,不论是否明确归一方所有,均归双方共同所有。

  3、债权、债务的享有与承担

  婚前各方名下的债权债务、婚后因婚姻生活产生的债权债务、婚后因各方名下的财产投资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等任何一方的债权债务,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均由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

  财产方面,协议的第一条1至3款明确了婚前财产的范围,第4-6款约定尽管上述财产是婚前财产但婚后转化为共同共有。张某某在婚前已经是当红歌星,二人在第一条第4款中将婚前财产进行了共有:“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第一条1至3款列明的及未列明的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等依照5:5的比例共同共有,包括对该财产和知识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 债务方面,依据法律默认规则,夫妻一方婚前债务是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协议的第三条“混同”了张、冯双方的婚前及婚后债务,约定婚前婚后债务均为共同债务。仅看这份婚前协议,双方婚前财产混同,非常不利于婚前财产较多的一方;债务方面,也十分不利于可能产生债务较少的一方。张某某作为歌星,其主要工作就是创作、演出,可能产生债务的机会很少。这种捆绑式的婚姻财产,“同化”了婚前婚后财产、债务,除了感情上“表决心”外,在法律上并不得推荐,甚至可以视为资产风险隔离的反面例子。

  [1](2016)辽09民终55号

  内容来源:节选自《资产保护与风险隔离操作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作者简介:

  田小皖律师是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中国及美国法学教育背景及实践经验,拥有TEP(Trust and Estate Practitioners)资格。

  田律师在家族财富传承与配置、跨境资产配置、离岸信托、移民与税务居民身份规划方面从业多年,客户及落地资源丰富,是中国家族信托保护人业务推动者。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责任编辑: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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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资产 债务 债权人 高净值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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