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丨资产风险:看不见的危机(二)

2022年06月02日18:50    作者:田小皖  

  《资产保护与风险隔离操作实务》书籍连载丨第二期

  个人端风险:人有旦夕祸福(一)

  除了上述分析的企业风险及其向个人的传导外,高净值人士因自身直接产生风险的情形更为普遍,风险可能来源于相关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具体情形也更为多样、复杂,如下表所示。

  法律行为

  1、个人债务

  在生活中,个人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背负个人债务,比较常见的是因创业或经营向亲戚朋友、生意伙伴借款,但因公司经营未能达到预期而无法偿还个人债务。尤其是2020年以来,因新冠肺炎疫情下商业大环境的变化及企业运营成本的提高,很多创业者都负债累累,在我国目前暂未形成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个人债务的桎梏会终身,束缚创业者和企业主。

  很多创业者历尽千辛万苦将企业做大做强,步入了借助资本力量发展的快车道。然而投资是精明而冷酷的商业行为,投资者往往要与创业者签订详细的投资协议,投资协议最常见的就是业绩对赌条款(业绩补偿条款),由创业者承诺投资后几年的业绩标准,若创业者未能达到该标准,创业者要向投资者“赔钱”(现金补偿)或“赔股”(股权补偿),例如:

  如果标的公司201X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201X年度承诺净利润,投资方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要求实际控制人、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对投资方予以补偿:

  (1)现金补偿

  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向投资方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现金补偿的金额为C1 ,其计算公式为:C1=(201X年度承诺净利润—201X年度实际净利润)÷201X年度承诺净利润×投资方投资价款总额×[1+10%×(自投资完成之日起至投资方收到补偿款之日的实际天数÷365天)]。如果投资方在收取现金补偿款时应缴纳税款,则原股东、实际控制人、标的公司应给予投资者相应的额外补偿,以确保投资方实际收到的现金补偿款项金额不少于C1。投资方也可以要求标的公司以向投资方定向现金分红(原股东放弃现金分红的权利)的方式要求标的公司给予现金补偿C1。

  该对赌条款核心是以年利10%为标准、以未完成对应的投资金额为基数,由创业者向投资者支付利息。这样的对赌条款还算温柔,有的对赌条款则约定,在一定情形下(如未能按期上市),投资者有权让创业者回购股份,回购的对价往往是投资金额附加年度固定利息。但问题在于,创业者在创业期间就已经将资金全部投入企业经营,很难再有大额资金来完成回购。

  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我国司法持明确的认可态度,特别是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协议原则上都是有效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

  2、婚姻关系变更

  结婚、离婚是最为公众熟悉的可能引发财产变动的法律事件,以企业家为代表的高净值人士的婚姻法律需求极其旺盛,而婚姻财产的规划及分割也是当事人特别关注的事项。高净值人士离婚财产分割的难点不在房子、车子、抚养费上,而主要在于增值性强的股权类、投资类资产以及债务(尤其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上。

  我国法律采取夫妻共有财产制,即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双方对于婚后取得的财产“一人一半”,不但如此,婚后产生的债务也有可能“一人一半”地成为共同债务。这种财产和债务变动影响在夫妻之间互相传导,让婚姻为个人资产带来了一定不稳定性和风险。这种影响势必会波及到第三方,尤其是共同经营企业的合作伙伴及债权人,因此,高净值人士的婚姻状况往往备受瞩目。

  a.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

  尽管《民法典》采用了正向描述附加反向排除的方法来勾画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边界,但是仍然无法穷尽全部财产的持有、管理和受益形式。财产的形式多种多样、收益的产生千变万化。原则上,只要是婚后产生的财产性收益都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现实永远比理论复杂。例如,A先生婚前在银行存了1个亿,一直存在银行收取利息,1亿的本金及利息都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但是当A先生用这一个亿买理财做投资时,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A先生在婚前有某个股票5万股,婚后一直没有操作(即买入卖出),这5万股其及分红或股票升值部分都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但一但A婚后有了操作,这5万股及其分红或股票升值部分很可能(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A先生在婚前有房产,婚后房产及其升值都是个人财产,但婚后房产出租所得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的逻辑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无风险收益还是个人财产,一旦涉及到婚后的管理、运营,其收益及婚前个人财产本身就有可能转化为共同财产。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常有高净值人士找到我们,他/她们与配偶关系紧张,可能或正在筹划离婚,迫切需要寻找“资产风险隔离”的方法,以减少离婚财产分割损失,他们常有的一个困惑是:婚前个人所有的股权在婚后是不是还是个人财产?从法律上说,股权是有一项综合性权利,包括分红收益权、清算分配权、增资权、任命权、监督权等。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看,对于股权所代表的经济权益(分红收益、清算收益、转让收益等)符合条件的往往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其他权利(监督权、选任权、转让权),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二终字第48号案中的观点是:

  “关于艾某、张某田提出的股权转让未经艾某同意,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本案中,张某田因转让其持有的工贸公司的股权事宜,与刘某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从事该项民事交易活动,其民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条文使用了“出资额”这一概念,而未适用股权的表述,这说明股权本身并不是被分割的对象。同时,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及通行的司法实践,婚前股权婚后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分

  高净值人士离婚时经常会遇到婚姻期间债务的承担问题,婚姻期间债务可能是夫妻一方个人直接产生的,也可能是因家族企业产生的。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于婚姻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是否是共同的债务的认定,司法实践经一系列的调整后,在《民法典》中第1064条明确下来: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总结第1064条的规定,产生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1.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2.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现实中,问题往往发生在对于第3种情况的判定。

  金某与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1]

  作为曾红极一时的影视文化公司,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马奔腾)制作过多部脍炙人口的影视作品,更是资本圈竞相追捧的对象。然而,2014年1月2日,因其创始人李某突然离世,这家民营传媒公司开始陷入混乱。先是姑嫂内斗导致控制权易主;后是当初签署对赌协议的投资人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当初的融资方(包括李某的遗产继承人)履行标的6.35亿元的回购义务。

  金某与李某于1993年11月19日结婚,李某于2014年1月2日去世。李某作为小马奔腾的大股东与包括建银文化基金在内的多名投资人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了对赌条款,明确若小马奔腾未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合格上市,则李某需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是小马奔腾未能如约上市且李某去世,此时金某是否因与李某具有夫妻关系而应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建银公司作为原告起诉金某,要求其履行回购义务,此案历经一审和二审,最终北京高院认定金某应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回购责任。

  关于夫妻一方的回购义务是否构成共同之债,北京高院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了论述:

  焦点问题:案涉债务是否属于李某、金某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

  1.金某是新雷明顿公司(小马奔腾前身)设立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后经过数次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李某在签订案涉协议引入建银文化基金时明确其为小马奔腾的实际控制人,这也是股权投资合同中实际控制人承担股权回购责任的通常做法。

  2.涉案协议显示:李某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并持有100%股权的BVI公司,BVI公司和霸菱分别对另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小马奔腾集团公司持有76.81%、23.19%股份,新雷明顿公司(小马奔腾前身)及其附属公司与小马奔腾集团公司间接控制的湖南优化公司之间签署了一系列控制协议,金某既是小马奔腾集团公司的董事又是湖南优化公司的董事,并签署了相关决议。

  关于金某担任小马奔腾集团公司董事的事实,建银文化基金不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其相关信息,但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证实金某在小马奔腾集团公司任职董事。金某作为小马奔腾集团公司、湖南优化公司董事,参与了公司经营;其签署相关公司的解除VIE架构的各种决议,应当知悉李某与建银文化基金关于股份回购的协议安排。

  3.李某去世后金某的一系列行为证实李某、金某夫妻共同经营公司。

  首先,2014年1月27日,小马奔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金某,小马奔腾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所附金某简历显示:“1995年开始,作为雷明顿和小马奔腾公司创始人之一,早期参与公司的创建和经营,后作为李某董事长的智囊,为决策献计献策”。小马奔腾的官方微博亦如此介绍其董事长金某。金某现仍然为小马奔腾的董事。其次,金某、李某(金某、李某之女)在诉李某云、邓某辉(李某的父母)继承纠纷一案,金某在李某云、邓某辉未到庭的情况下,请求分割继承仅为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与房产;针对李某名下持有的登记注册于北京的小马奔腾、腾骏贸易、鹏丰投资、小马力合、小马欢腾的股份,金某提起了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金某为李某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股东,判令上述公司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关于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金某的上述请求。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金某对于案涉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义务是明知的,并参与了公司的共同经营,案涉债务属于李某、金某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小马奔腾案是典型的创业未成导致家人承担债务的事件,法院的认定、分析和判决都是合理合法的,法院在本案事实基础上论述了法条的关键要素“一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在案件中如何体现。

  这个问题十分重要,接下来我们花些时间看另外一个案件——

  上海用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陆某奇、何某逸、杭州荷X旅行社有限公司增资纠纷案[2]

  2015年11月,用X合伙企业与陆某奇、荷X公司签订《增资协议》,明确:陆某奇系荷X公司股东,用X合伙企业为投资人;用X合伙企业通过增资入股的方式成为荷X公司的新股东,对应的股东出资为2,000万元,其中16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完成增资的登记手续后,用X合伙企业持有荷X公司8%股权。之后,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陆某奇承诺荷X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转让和做市交易;若荷X公司逾期未完成挂牌转让与做市交易,用X合伙企业有权要求陆某奇按用X合伙企业对荷X公司的实际出资额并加计年化7%利息的总金额回购其在荷X公司的全部股份。在陆某奇与用X合伙企业签订涉案《增资协议》时,陆某奇与何某逸之间的夫妻关系尚属存续期间。2016年11月4日,陆某奇与何某逸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荷X公司未能完成合同约定事项,触发协议约定的回购条款。原告用X合伙企业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陆某奇、何某逸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陆某奇的回购义务产生于2016年6月30日,当时两被告仍系夫妻关系,且金额达2,00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争议在于回购之债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首先,系争回购之债并非基于两被告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情形。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前述情形,仅凭何某逸知晓陆某奇从事经营行为就推定何某逸对陆某奇的融资行为及回购责任存在共同意思表示,没有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认定。其次,系争回购之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用X合伙企业基于《补充协议》要求陆某奇承担回购责任,只要满足回购条件即可,而不论是何原因触发回购条件。对陆某奇而言,该回购债务属于纯负担债务,其并没有因负担回购债务而直接获取款项或者其他利益,不存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前提。故涉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两案的差别来源于配偶是否介入了家族企业的生产经营,在小马奔腾案中,企业主李某妻子金某深度参与了小马奔腾的经营,故其对李某所负之债承担责任;在荷X公司案中,企业主陆某奇的爱人何某逸未被证明参与公司经营,也不能证明该2000万元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大多数法域均认可,夫妻之间有关于婚姻财产的约定的,以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定婚姻财产制度。纵观全球,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为两种,即共有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下图是各国对于婚姻财产制度的粗略统计。

  高净值人士配偶国籍/经常居住地、婚姻缔结地、夫妻财产所在地均可能在国外,这些因素可能导致高净值人士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极其复杂。

  3、个人行政/刑事责任

  之前我们分析过公司经营过程产生的风险可能突破“有限责任”向企业主个人传导。但除了受企业“牵连”外,企业主个人也可能直接因行为不合法、不合规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2018年06月03日)

  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国税总局在2018年中期发出上述通知,以回应社会关切。此前,某微博大V突然爆料某当红女星在电影拍摄过程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只对其中1000万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

  “经查,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范某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某某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家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某某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依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某某及其经纪人牟某某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某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已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出现严重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高净值人士的税务合规问题一直是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着国家税务制度的健全以及征缴能力的提升,高净值人士需要重新建立税务合规观。鉴于高净值人士税务风险的常发性,本书设专章讨论。

  刑事处罚:

  除了税务风险外,还有其他风险,也可能使得高净值人士身陷囹圄,令其多年累积的财富、苦心经营的事业瞬间崩塌,家族稳定生活也被倾覆。

  徐某内幕交易及离婚案综述

  徐某,浙江宁波人,炒股风格以“快准狠”而出名,被称为“私募一哥”。徐某早年是宁波的一位散户,因擅长股市投资,在股市中获取巨额收益。2009年,徐某成立上海泽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开始进军私募界。泽X旗下的产品因多次取得私募冠军而受到中国资本市场的关注。2015年11月1日,徐某因涉嫌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等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6年4月29日,徐某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及内幕交易犯罪,被依法批准逮捕。2017年1月2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某构成证券市场操纵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同时判处罚金110亿元,没收案件中违法所得约93.37亿元。2019年3月底,徐某妻子应某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交请求离婚起诉状。

  徐某案发后,家庭名下接近210亿元的资产都受到查封,包括泽X系公司的资产、徐某父母名下以及夫妻名下的所有资产。据悉,徐某所得赃款已全部被追缴,徐某妻子称其中涉及至少约120亿为夫妻共同合法财产。2019年3月底,徐某妻子应某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交请求离婚起诉状。在不减刑的情况下,徐某的出狱时间是2021年7月9日。随着徐某出狱日期临近,徐某案中涉及的财产甄别终于有了进展。2020年5月31日,应某在微博中透露其从青岛中院获知,徐某案件的资产甄别阶段终于进入尾声。但微博同时提到,因资产甄別时间长达三年,导致被冻结合法资产严重缩水。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徐某被依法逮捕时,青岛市公安局冻结了徐某持有的六家上市公司资产,分别为大恒科技宁波中百、东方金钰、文峰股份华丽家族、长航油运。经过近4年时间,除当时仍未恢复上市的长航油运外,5家公司的股价基本腰斩,华丽家族和东方金钰跌幅甚至超过70%。5家公司的总市值也从徐某被捕时的669亿元,缩水至目前的228亿元,市值累计蒸发441亿元。

  徐某刑事犯罪已被法律公正处理,但后续的财产处理因为涉及因素太多,并不像刑事案件那样推进顺利,但徐某一人犯罪却不可避免地“连带”了家人、朋友利益受损,表明了资产风险隔离的重要性。

  4、个人不当行为

  过度炫富型消费、吸毒、赌博都十分有害的个人行为,因此家破人亡的不在少数。以赌博为例,近几年来在国内媒体上经常能看到企业家因在境外赌博欠下巨额债务而拖垮企业的新闻。通常来说,赌债往往是非法且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所以赌债无需偿还。这种法律认知在中国内地法下是正确的,但是当适用澳门等赌博合法地法律时,赌债也可以成为合法债务,可以得到中国内地法律的支持。

  宋某、李某隆股权转让纠纷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判决[3],十分具有指导意义。宋某、李某隆股权转让纠纷案中一个重要的审理要点是关于《借款协议》及案涉系列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因以赌债为基础而无效,即境外赌债合法性的问题。

  宋某主张《借款协议》及案涉系列股权转让协议系由发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赌债而产生,因赌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以赌债为基础的合同应属无效。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赌债,在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法律的情况下,应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赌债特征的博彩机构经常居所地及与赌债有最密切联系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认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对宋某主张应当适用我国大陆地区法律认定《借款协议》及案涉系列股权转让协议因基于赌债发生而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除了个人法律行为能给资产带来风险,那些不受人主观控制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事件也可以影响资产安全。

  [1](2018)京民终18号

  [2](2019)沪02民终834号

  [3] (2016)最高法民终152号

  内容来源:节选自《资产保护与风险隔离操作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作者简介:

  田小皖律师是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中国及美国法学教育背景及实践经验,拥有TEP(Trust and Estate Practitioners)资格。

  田律师在家族财富传承与配置、跨境资产配置、离岸信托、移民与税务居民身份规划方面从业多年,客户及落地资源丰富,是中国家族信托保护人业务推动者。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责任编辑: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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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资产 债务 债权人 高净值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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