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周天勇
深化土地体制改革与理顺经济运行(之五)
一般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向市场经济和城镇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随着经济发展经历不同阶段,农村居民的收入中,在家庭收入方面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开始时以农业粮食种植收入为主,后来因种植业结构调整而使经济作物收入比例上升,再后来养殖业收入比重也有所提高;二是进入农业与务工收入并举的阶段,农业劳动力逐步地从农业领域退出,进入城乡第二、三产业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开始和前期收入流回农村居民家庭,后来随着年轻人外出务工比例的上升,他们的工资性收入回流农村家庭的比率和规模都趋于下降;三是从东亚经典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看,农村居民开始或以土地为小额资本,或利用土地与外部投资结合创办企业,越来越多地得到创业资本收入,一些农村居民出租房屋和土地,土地股权入股,获得土地作为资本租赁和入股回报的财产性收入,还有一些居民,因从农村迁移到城镇创业、从业和居住,将自己的耕地、宅地卖出,获得财产出售收入,成为其到城镇中的创业资本和购买住宅的积蓄。土地,不仅使农民获得农业生产性的收入,更重要的是他们能够以地为本金进行创业和获得财产性收入。
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农村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制度看,它们大都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体制。初始阶段,通过赎买的方式,将一些集中度较高的土地大户的耕地,较为平均地分配给了农户,并且对于农业用地的交易,开始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主要是担心土地兼并和农业土地过度炒作。对于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交易限制要比农业用地少,有的是农用土地要由政府集中交易、增值收税,有的是农户交易、政府收税。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符合地方政府的规划管理。
在农业机械化、化学化、水利化、电气化,以及农业技术进步较快速的现代化进程中,小规模农业的问题在于,粮食等生产没有达到规模经济效应,在农业产品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政府对于小农经济的财政补贴越来越多,农民农业收入相对越来越低,而且由于农业低收益,也出现了农用地撂荒的现象。就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看,在进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初次改革后,经历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经济国际化,后来都进行了二至三次改革:适应农业现代化和人口城市化的要求,放宽和促进农业用地的流转集中,先是推行农用耕地的委托信用经营,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更加放开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交易。在这种土地产权结构和配置方式下,农民不仅可以得到农业规模经营带来的收入增长,也可以更多地获得土地为本的财产性收入。而中国大陆的农村居民,则因土地的不可交易性,无法合理定价,失去了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与土地有关的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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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介绍:东北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院原副院长。公众号天勇看经济zhouty-tjj)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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