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单后利率市场化怎么走?

2013年12月09日 12:18  作者:丁蕊  (0)+1

  文/新浪财经北京站记者 丁蕊

  12月8日晚间,央行出人意料地启动了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闸门。由央行制定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12月9日起开始施行。这意味着此前业界期许已久的同业存单业务推进得以落地,作为目前唯一具有存款性质的市场化利率,其能为未来存款利率市场化提供参照,也意味着中国利率市场化再进一步。

  同业存单是什么?

  央行[微博]所称的“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同业存单”发行主体为“存款类金融机构”,意味着政策性银行(目前应仅为国开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等都能够发行。但目前尚仅限于“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即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中信、兴业、浦发九家商业银行和一家政策性银行国开行。

  同业存单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同业机构投资者,《办法》规定:“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这意味着企业、居民个人还不能直接购买,只能间接投资

  《办法》要求,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夯实Shibor体系的基准性

  一方面,相较于目前已经存在的同业存款,同业存单融资成本略低,未来有可能较大幅度替代同业存款,进而降低银行整体资金成本。另一方面,同业存单的推出有利于中长端上海银行间拆放利率(Shibor)利率的重估,夯实Shibor体系的基准性。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微博]对此的解释是,“目前的现实情况是,Shibor利率体系1个月以内期限的可信度较高,但对1个月及以上期限,市场目前上认为可信度不高。NCD的推出并要求参照Shibor定价,能够大大增强1个月以上期限利率的真实性,夯实Shibor利率的基准性。 ”

  此外,鲁政委还分析称,商业银行以其作为贷款定价的基准利率,风险会更为可控,因此,未来 LPR、Shibor和同业存单(NCD)都能够成为贷款定价的可选基准。同时,同业存单推出之后,如果短期国债仍然稀缺,未来也可以考虑推出基于NCD的利率期货,其可望与IRS(中国人民币利率互换)、 目前5年期的中期国债期货一起,时间期限更为完整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

  是否纳入贷存比计算?

  不过,在监管属性上,同业存单有很多没有明确的地方。最为关注的是同业存单是否要纳入贷存比的计算。

  中金公司在其报告中即提出,目前同业存单不能算作普通的存款,也不纳入贷存比计算。由于同业存单有类债券属性,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金融债可以在计算贷存比时予以抵扣,同业存单是否要在计算贷存比时予以抵扣值得商议。

  不过在鲁政委看来,央行昨日出台的“办法”将同业存单界定为“定期存款凭证”,虽然需要另辟账户,但意味着可以计入“定期存款”,可以计入贷存比,可以享受未来将出台的存款保险。

  利率市场化下一步怎么走?

  同业存单的推出被看作利率市场化又进一步的标志。下一步将如何走?目前各界的共识以及官方陆续公布的口径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然后按照先长期再短期先大额再小额的步骤放开存款利率。

  具体而言,下一步将出台存款保险制度,而后适时重新启动针对居民和企业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再提高存款利率上限,最终完全取消存款利率上限,利率市场化完成。

  根据财新的报道,酝酿20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明年初即将问世。这将是后续存款利率彻底市场化的前提。据报道,存款保险制度最终方案基本按照央行设计分步走的设想,先在央行下属的金融稳定局内设一个存款保险基金,并由其管理,性质类似社保基金、保险保障基金、证监会[微博]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待到未来条件成熟时,再设立完全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

  存款保险基金按银行业税后利润1%-1.5%匡算,以2013年前三季度,银行业净利润约1.12万亿元匡算,初步规模每年约在100亿-150多亿元。

  而在同业存单推出,以及预期内的存款保险制度面世后,下一步或是大额可转让存单事隔16年后重启。

  我国曾在1986年至1997年短暂允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发行,而后完全暂停。根据《中国金融改革开放大事记》记载,1996年,央行印发的《大额可转让存单管理办法》规定,各商业银行可以向城乡居民个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央行根据商业银行总行的申请核定发行额度。

  根据当时的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吸收的存款,应当向人民银行[微博]缴存存款准备金。对城乡居民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为1万、2万、5万;对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面额为50万、100万、500万。其期限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其在存期内按照存单开户日银行挂牌公布的利率水平和浮动幅度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存单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逾期部分不计付利息。利率水平由原来在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改为按发行时物价状况确定利率水平。

  但由于当时通胀水平较高,国库券收益率高于大额存单,使得大额存单发行量受到抑制,此外没有给大额存单提供一个统一的交易市场,同时出现了伪造银行存单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大额存单出现很多问题,央行于1997年暂停了审批。

  中国利率市场化从1996年开始,至今已经17年,属于时间跨度较大的国家。随着银行同业存单进入实质阶段,存款保险制度明年初面世,中国利率市场化距离全面完成短则三年长需五年。

  “建立市场基准利率体系是利率市场化非常重要的一个基础条件。”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昨日做出如是表态,他说,同时还要培育央行的政策利率体系,促进金融货币宏观调控框架的转型,争取在中期以内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

  不过正如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所言,大型金融机构和小型金融机构对利率市场化的态度也是不一致的,金融改革的进程将非常复杂,很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本文作者介绍:供职于新浪财经,研究方向:房地产、金融。微信号:my_fd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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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同业利率市场化存单同业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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