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证监会新股发行意见

2013年11月30日 20:24  作者:管清友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管清友[微博] 张媛 对此文亦有贡献

  证监会放松审批,加强发行人的自我监管,通过机制设计降低溢价发行。短期,前五十家拟上市公司经过证监会多次财务核查,质地优良,存量资金将从二级市场向一级市场流入,加剧市场恐慌情绪,伪成长、伪主题、伪创新将遭抛弃。长期来看,向注册制的过渡明确。

  证监会[微博]本周六临时加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我们之前预计三中全会后《意见》出台,时点符合预期。按照过去经验,《意见》出台后大概两周左右给出发行批文,预计12月底或2014年1月初陆续有公司IPO。

  总体评价:证监会放松审批,加强发行人的自我监管,通过机制设计降低溢价发行。短期,前五十家拟上市公司经过证监会多次财务核查,质地优良,存量资金将从二级市场向一级市场流入,加剧市场恐慌情绪,伪成长、伪主题、伪创新将遭抛弃。

  长期来看,向注册制的过渡明确。若经济增长稳定,流动性配合,则优先股(带入长期资金)市值配售(稳定公募机构)有利于稳步提高股指中枢。发行人发行溢价空间降低,股票一级市场价格向价值逐步回归。

  逐条解读如下:

  1、提高拟上市公司的质量,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

  2、审核制逐步向注册制的过渡,三个月即为过渡阶段时点,亦为未来申报发行时点,监管层自我约束向市场化转变。“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3、允许存量发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转让的具体方案应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公开披露。”

  4、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理赔机制。“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

  5、五年改三年,加强可操作性。“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6、优先股提上日程,未来将成为重要的融资方式。“鼓励企业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

  7、新增溢价发行的举措。“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8、回拨比例下调,利好机构投资者。“调整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9、市值配售的概念初现,长期来看,二级市场抛股打新受到抑制。“改进网上配售方式。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人,进行配号、抽签。

  10、公募基金与社保基金主导发行定价机,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网下配售的股票中至少40%应优先向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上述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投资者进行配售。”

  (本文作者介绍:民生证券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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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管清友新股发行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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