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乌龙指”或涉刑责及巨额赔偿

2013年08月17日 13:07  作者:操乐龙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操乐龙 [微博]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震惊天下。就在人们猜测这只是光大证券交易人员操作失误时,又有媒体发现光大证券在中国金融交易所增购了7023手空头仓位。这一发现也许让事情的性质发生逆转。光大证券面临操纵市场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法律责任风险。

光大证券“乌龙指”却事有蹊跷。尤其是光大证券在“失误操作”之前或同时增购了股指期货,且为看空,这足以让人对光大证券相关人员主观心理状态产生强烈质疑。  光大证券“乌龙指”却事有蹊跷。尤其是光大证券在“失误操作”之前或同时增购了股指期货,且为看空,这足以让人对光大证券相关人员主观心理状态产生强烈质疑。

  光大证券相关人员涉嫌触犯证券法

  如果“乌龙指”事件仅仅是光大证券相关人员操作失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其即便造成了扰乱证券市场的结果,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并不构成犯罪。在国外,股票交易员操作失误也时有发生,如2010年5月6日因交易员操作失误致纽约证券交易所[微博]股指暴跌,但并未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不过,光大证券“乌龙指”却事有蹊跷。尤其是光大证券在“失误操作”之前或同时增购了股指期货,且为看空,这足以让人对光大证券相关人员主观心理状态产生强烈质疑。光大证券相关人员存在利用巨量蓝筹股交易拉升股价,再砸盘打杀股价而获利的可能性。

  因此,笔者认为,上交所[微博]和证监会[微博]应对此进行全面调查。如果经查明光大证券相关人员操作确为故意,那么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光大证券相关人员利用巨额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股票获利,或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光大证券面临巨额民事赔偿风险

  在“乌龙指”期间跟风买卖股票而受损的股民是否可以向光大证券索赔,关键要看光大证券相关操作人员是否属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如果上述人员纯粹是操作失误,那么其行为并不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也不属于内幕交易、虚假陈述、证券欺诈等行为,故股民难以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向光大证券索赔。

  如果上述行为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应由光大证券赔偿股民损失。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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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光大证券乌龙指刑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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