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小贷监管应处理好四大问题

2017年11月27日12:15    作者:莫开伟  (0)+1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莫开伟

  对网络小贷进行清理是一个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的大事,亦是网络小贷自身需不断规范和净化的必然要求。

  最近,监管机构对P2P网贷平台清理基本就绪、对其即将纳入有效法治监管轨道之后,将重点监管矛头剑指网络小贷,而实质也是对网络现金贷监管的不断升级;如果网络小贷监管措施落地,整个网络小贷将进入经营“严冬”,2700家平台也将面临生死大限。正在P2P行业上演的优胜劣汰也即将在现金贷行业开启。

  对网络小贷进行清理是一个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的大事,亦是网络小贷自身需不断规范和净化的必然要求:

  首先,网络小贷拥有正规经营牌照的少,整个网贷经营实质性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状态,需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引导。数据显示,目前在运营的现金贷平台2693家,而市场上有网络小贷牌照242张。这表明,尚有91%数量的现金贷平台游离在灰色地带。

  其次,当前现金贷是线上小额现金贷款,这种方式恰好符合互联网小贷条件。实际上,目前许多头部的现金贷企业,正是依据网络小贷的牌照开展现金贷业务。对这种变换马甲进行经营的行为需进行清理和规范。

  再次,随着现金贷公司取得网络小贷的牌照,或者与网络小贷公司合作,原来网贷小贷的2B业务蜕变为2C业务。而且,随着大数据风控手段的采用和效率的提升,客户量急速增长,影响面急剧扩大,产生社会问题的可能性加剧。尤其是现金贷的贷款额度普遍偏小,由以往的以万为单位下降至以千甚至以百为单位,且不需真实的交易作为基础,只能通过高利率来覆盖高企的坏账率,直接突破了36%的贷款利率上限。在这样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原本的服务实体经济的普惠功能被歪曲,国家相关部门设立网络小贷的初衷也变味了。

  最后,还有不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网络小贷有名无实,领取了经营牌照之后,并没有真正开展业务;不少公司企图通过转让或买卖的形式转给其他无正规经营牌照而实质已在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公司,这实际上隐藏着较大的风险隐患,需及时果断地对这种行为予以取缔或阻止,再也不能拖延或有丝毫犹豫。

  笔者认为监管部门正确的监管态度应是区分情况,根据网络小贷不同的情况采取灵活的、有所区别的监管政策,绝不能将其一棍子全部打死:

  一是对有正规经营牌照的网络小贷公司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端正经营作风,遏制其盲目逐利动机,将其放贷利率限定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使其逐步走上经营正轨。

  二是对无牌照经营的网络小贷公司先清理,然后根据其业务发展状态和合规情况,取缔、合并一些经营规模不大的网络小贷公司,鼓励其进行兼并,保留规模大、经营较正规的网络小贷公司,并给予其发放正规网络小贷经营牌照。

  三是各级政府通过大数据加速发展个人征信系统,让年轻、消费能力强、难以得到正轨金融服务机构的群体尽快得到信用服务,而不是禁止现金贷。一旦建设好了个人征信在内的各种基础设置,现在谈论的许多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禁止现金贷不是解决问题,只有发展才能解决问题。

  在此基础上,还应重点处理四个问题:

  第一,疏通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监管态度与政策上的淤积,在监管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当前网络小贷出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态度上不一致现象,中央政府审批谨慎、发放牌照较严,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从解决地方金融弱势群体需要出发,审批相对宽松,门槛相对较低;尤其还出现审批之后监管不到位问题,以至一些领取网络小贷牌照的公司或企业并没有开展实质性的业务经营,这需要二者在下一步治理网络小贷中加强沟通与协调,统一思想认识,坚决纠正中央政府紧、地方政府松而使清理整顿陷入僵持状态的倾向,充分发挥清理整顿与监管的灵活性,调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以便形成监管合力,消除涣散状态。

  同时,应及时、有效地解决机构审批与监管政策不同步问题,也即地方政府审批应出台相应配套的措施,消除先审批后出台监管政策或不出台监管政策的做法,使机构审批与监管政策出台同步,消除监管滞后和真空现象发生。

  第二,掌握好正规网络小贷与非正规网络小贷之间的准入与退出标准,在监管方式保持高度一致。导致目前网络小贷出现混乱无序局面,除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思想认识、监管态度上不一致,导致监管缺乏合力的原因之外,与两者在网络小贷审批准入标准及退出市场等方面的政策度量差异较大有一定关系,中央政府审批严格,地方政府在网络小贷公司发起、成立由各地方监管部门审批,存在准入门槛低、审核宽松、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且存在重批轻监管倾向,尤其各地政府也缺乏统一行业准入、业务等监管标准。监管严重滞后,使网络小贷陷入一种盲目扩张倾向。据相关资料,自2008年银监会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小贷公司全国遍地开花。

  来自网贷之家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全国已有153家互联网小贷公司都由地方政府审批。为此,当前和未来在网络小贷监管上的重中之重,就是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在审批上都应按照统一的行业准入标准实行,消除“全国粮票”与“地方粮票”并轨现象再发生,使申请网络小贷牌照的公司没有任何政策空子可钻。

  第三,解决好有牌照不经营与无牌照违规经营的问题,在监管上做到抓住要害部位。当前网络小贷还有一个比较混乱的地方就是地方政府发放的一些网络小贷经营牌照,一些企业和公司本来就没有开展实质性经营,听到严监管消息之后,就沾沾自喜,对手中拥有的小贷经营牌照意欲待价而沽,甚至于囤积居奇,这是一个很危险的信号:金融牌照转让会带来不少风险隐患,它会为一些不具备网络经营的小贷公司或现金贷公司变换马甲、继续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提供“护身符”;尽管可能金融监管部门不允许这样做,但防不胜防,一些经营牌照很有可能转手,为非法小贷公司或现金贷“洗白”自身经营提供条件。尤其,不少网络小贷牌照转手之后为跨区域经营的泛滥提供了温床,风险会急骤放大。

  对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把严控牌照当着监管的重心,将没有使用的牌照全部收回或全部作废,重新对领取牌照的公司进行登记,视情况再决定是否发放正规经营牌照,消除一切有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隐患。

  第四,解决好短期内严清理整顿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在监管上突出引导网络小贷的普惠性。网络小贷是金融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创新及满足社会弱势金融群体消费需要的产物,有其一定的社会合理性和必要性,任何试图扼杀网络小贷的作法都是违背金融发展规律的,也是不会为民众所接受的;如果全部棒杀,有可能扼杀金融创新,压抑民众正当的金融消费需求,对我国经济企稳回升不利。

  对此,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应正视网络小贷存在的问题,采取一分为二的辩证态度来看待网络小贷的利弊,在未来出台监管政策性,既要考虑遏制网络小贷存在的混乱无序行为,做到通过出台监管措施能够有效扭转不利经营现状,实现“药”到“病”除、兴利除害之目的,将其引向健康规范轨道;同时,又要考虑网络小贷对社会积极作用的一面,出台的监管政策不能将网络小贷管死,实现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监管之目的,严格控制其非法牟取高管利润的企图,确保网络小贷可持续发展,让其真正造福于社会和民众,让我国互联网金融获得空前发展与壮大。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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