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酒+存款+贴息”其实就是个伪命题

2017年07月24日10:11    作者:莫开伟  (0)+1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莫开伟

  “购酒+存款+贴息”三种表现形式及其内存动机,便可断言所谓的“存款卖酒”只不过是一种幌子,它既是酒企追求高额贴息的遮人耳目的“烟幕弹”,又是酒企与资金掮客暗中利益勾结的动听“抒情曲”。

“存款卖酒”只不过是一种幌子“存款卖酒”只不过是一种幌子

  所谓“购酒+存款+贴息”也即“存款卖酒”的商业营销模式通常有三种操作形式:其一,酒企将大额资金存入某家银行,因为银行有吸收存款的需求,然后银行将自身用酒指定为该酒企;其二,酒企存款于银行,银行向自己的其他客户,比如信贷客户,推销该酒企的酒;其三,酒企存款于银行,资金随后被“转移”至有需要的其他企业使用,用资企业购买该酒企的酒,并再“补贴”给酒企远高于法定利率的利息。

  前几年,“购酒+借款+贴息”商业运作模式在酒企中也曾是公开的秘密,之所以能应运而生,主要因为反腐败公款用酒消费减少、整体经济趋势下滑,包括银行在内自身的白酒消费减少,白酒行业业绩承压,销售端压力较大;同时,当时市场资金紧张,民间借贷利率高涨,而一些龙头酒企账面却往往趴着大量现金,尤其是上市公司,融资、贷款都很便利,但是资金利用率极差。一些酒企经销商在签署购酒协议时要求酒企向指定银行存入巨额存款,自己贴补高额利息。

  从表现上看,这种“购酒+存款+贴息”有一定合理性,但若仔细分析,这种商业营销模式本身就存在不少猫腻或蹊跷:一则,银行虽有存款任务不假,也可能会冒着巨大风险凭借自身资金供给者的强势地位向信贷企业推销高端白酒,企业或许会买面子,但银行是经营特殊商品—货币的企业,不具有经营具体商品的资格,与其经营宗旨相悖,且也为《商业银行法》所不允许。因此,银行向企业推销白酒似乎不太可能,顶多只是一个噱头。

  退一步,即便银行冒着违规经营风险,为酒企推销白酒,但卖酒企业的存款贴息到底由谁“买单”?是银行还是被迫购买白酒的企业?从银行来说,让其贴息是绝对不可能的,且银行也贴不起这么巨额的利息,因为这不仅会变相增加经营成本,且金融监管部门也检查得相当严格,如果被检查发现轻则会被经济处罚,重则相关管理的人员的任职资格或乌纱帽都会弄丢,不会有哪位银行经营管理者脑残弱智到这种程度。

  显然,由银行给酒企贴息于法于理都是不可能的。而如果指望企业来给酒企存款贴息,如果企业得不到酒企资金使用,怎么会心甘情愿地为酒企贴息,这个世界上本来就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况且这付出的不仅是爱还有真金白银,谁愿当这个冤大头?二则,酒企在存款时都向银行承诺在一定时间内,通常是一年,不运用该笔存款,这种承诺似乎又有违企业经营常规,作为一家高端酒企,即便有足够的资金趴在帐上不动,也不会作这样的承诺,因为企业在一年内的经营动态是谁都难以预料的,资金运用大起大落的现象是常有的;如果一旦经营有变需要运用资金又如何是好?而且要看到酒企作这样的承诺本身就有问题,那就是我的钱存在银行一年不动,只要能给我高额贴息,资金怎么用,我都不管,这本身就存在一种潜在牟利的不良动机。

  在这种动机驱使下,酒企要么就有默许存款银行将资金贷给愿意高额贴息的企业的可能,要么就有允许愿意承担高额贴息的资金掮客将资金转移用着民间高利借贷活动的可能。三则,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酒企与资金掮客或第三方资金需求者暗地达成某种不可告人的牟利目的,将资金存入资金掮客指定的银行,然后通过非常规手段将资金转借给资金融入方,让资金融入方承担高额贴息;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充其量不过只是一个资金通道,银行相关人员可能根本就不知道酒企与资金掮客的利益勾结,比如2013年酒鬼酒所谓亿元存款失踪案就难脱此种嫌疑。

  显然,综合上述“购酒+存款+贴息”三种表现形式及其内存动机,便可断言所谓的“存款卖酒”只不过是一种幌子,它既是酒企追求高额贴息的遮人耳目的“烟幕弹”,又是酒企与资金掮客暗中利益勾结的动听“抒情曲”。写得这里,又让人情不自禁地想起了湘西酒鬼酒所谓亿元存款失踪案的“离奇曲折”故事,更让人惊异于其荒诞不经的演技,也更让人觉得“存款卖酒”背后各方的“良苦用心”:

  其一,2013年11月初,资金掮客罗某以自己公司名义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签署“存款卖酒”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酒鬼酒供销公司在罗某公司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存款1亿元,为期一年;该公司购买600万元酒鬼酒的高端产品——洞藏酒。稍微有点经营常识的人便知道,这只不过是“子虚乌有”的假合同。所谓的购买600万元高档酒,如何购得?怎么货运?仓储在哪里?显然,这一切都只是不经推敲的虚假合同游戏而已。

  其二,“存款卖酒”是假,赚取高额贴息是真。如酒鬼酒公司在存款尚未存入资金掮客指定的银行,仅仅只是在银行开了一个空户头,就收到了资金贴息方“回报”的355万元的一年期存贷利息差,之后又继续两次收到高额贴息1585万元,三次总共受到了资金使用方高达1940万元的“好处费”;而银行正常存贷款,是无法达到这个收益水平的。因而,如果酒鬼酒公司不是故意放纵资金掮客将资金转移出去放高利贷的话,哪能有如此高额的贴息回报?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这明摆着酒鬼酒公司与资金掮客之间早已达成了将存款资金转移出去放高利贷的默契,所谓“存款卖酒”不过只是暗渡陈仓和掩人耳目的“鬼把戏”而已。

  其三,1亿元这么巨额的一笔存款存入指定银行,如果没有酒鬼酒公司管理高层的“默许”,没有相关人员的精心操作,能被顺利转移出去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而酒鬼酒公司所谓“存款卖酒”自始自终就根本是经过资金融出方与资金融入精心策划的一个骗局,事先是酒鬼酒公司负责销售的高管争得该公司高层的同意,然后与资金掮客商定贴息利率、方式和要求;就连资金掮客方需要的相关转账公章,其实都是酒鬼酒公司故意送过去的,事后声明公司行政财务公章被盗用,世上哪有如此巧合?真是编排了一个娓娓动听、天衣无缝的贼喊捉贼的故事!

  其四,从酒鬼酒公司先后两次谋划存款贴息及所谓犯罪嫌疑人声明中也可管仲窥豹,所谓的“存款卖酒”不过是演绎一曲“皇帝新装”的故事。如第一次酒鬼酒公司指定存入江苏某银行1亿元,后因未及时支付约定的贴息,酒鬼酒供销公司将1亿资金撤回;同时,这种“购酒+借款+贴息”的运作模式,酒鬼酒公司还在浙江、河南、东北等地如法炮制了好几起。而据资金掮客透露,他们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的高层是有“默契”的,可以将钱“悄悄地”转出去牟利,一年后再归还。

  在资金被转移出去出了问题之后,资金掮客罗某还向酒鬼酒公司法务部方副部长发短信声称:“不可能贴这么高的息还买这么多高端酒。若贴息方用不到钱,存在这也没有意义”,已将“存款卖酒”实为追求高额贴息的真实动机透露得一清二楚。尤其,所谓“金融凭证诈骗”中的6名犯罪嫌疑人均当庭否认犯有检方指控的罪名,他们一直声称“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实质上是一场“民间借贷的民事纠纷,而不是诈骗”。

  至于酒鬼酒公司为何不直接将资金高息借贷给其他企业或资金掮客,一则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明令禁止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行为;二则如果酒鬼酒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贷款给其他企业,作为上市企业的酒鬼酒公司,需履行公开披露的义务;三则酒鬼酒公司刚以基准利率从农行湘西州支行申请了5000万元的贷款。为规避上述有关金融监管规定,酒鬼酒公司不得不通过“中间人”罗某来“悄悄地”完成这笔赚取高额存贷利差的肮脏交易。

  可见,种种迹象和事实真相都表明,“购酒+存款+贴息”的商业营销模式不过是一道名副其实的伪命题,其遮掩的实质也不过只是为了追求高额贴息、摆不上正规桌面的、非阳光的地下“融资交易”而已;这种白酒销售营销方式本身涉嫌违规商业交易,亦应被在禁止之列。同时,银行部门更应从中汲取教训,防止因小失大,成了某些居心叵测酒企与资金掮客们实现高额贴息“融资交易”的“护身符”或便利通道,对类似于“存款卖酒”的假把戏应一律予以拒绝或戳穿,避免被酒企和资金掮客套住手段、掉入泥潭而落得“吃不到羊肉反惹一身骚”的狼狈凄惨结局,并因此而引发社会广泛诟病导致银行声名扫地。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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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存款 贴息 酒企 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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