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和林:校园贷要尽快确立监护人制度

2017年06月20日09:14    作者:盘和林  (0)+1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盘和林

  其实校园贷本身没有原罪,只要确立“监护人制度”即虽然大学生已经构成法律上的民事独立行为人,但校园贷的金融特殊性,仍然需要引入监护人知悉权制度,确保大学生的校园贷更加理性,这才是治本之举。

校园贷要尽快确立监护人制度校园贷要尽快确立监护人制度

  近日,银监会联合教育部、人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且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对于存量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退出时间表。

  校园裸贷、培训贷、创业贷等各种校园贷及其衍生产品,引发女大生跳楼、农村大学生父亲哀求网贷公司等恶性事件。去年以来,监管部门对校园贷进行多次整治,仍然未能杜绝网贷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干脆直接按下“暂停键”,这也是监管部门的无奈之举,毕竟校园贷所引发的各种恶性事件备受社会诟病,一些尚未踏入社会的大学生也确需“善意保护”。

  究竟是从此“赶尽杀绝”,还是经过整改允许部分合规的网贷机构“重启”校园贷不得而知,因为银监会的文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但笔者认为,“网贷机构暂停校园贷”虽然有监管的合理性,但仍难免“以堵代疏”之嫌,希望经过存量的整治之后,逐步“重启”网贷机构的校园贷业务,其实校园贷本身没有原罪,只要确立“监护人制度”即虽然大学生已经构成法律上的民事独立行为人,但校园贷的金融特殊性,仍然需要引入监护人知悉权制度,确保大学生的校园贷更加理性,这才是治本之举。

  应该说,即便是存在非理性消费的情况,但也无法否认大学生校园贷确有刚性需求。大学生在创业、培训的确存在资金需求。有舆论认为,网贷机构没有原罪,即网贷机构与裸贷并不是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这种说法并非全无道理,在英国、美国等国家也广泛存在在校园贷业务。

  虽然,《通知》中明确指示相关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有针对性地开发开展高校助学、培训、消费等金融产品。这既是监管部门对那些真的需要帮助的大学生的善意帮扶,也是正视大学生校园贷刚性需求的举动。但大学生信贷存在缺乏收入及抵押物、信用缺失等特殊性,不可能完全由银行信贷所替代。居不见,即便是有资金收入来源的中小企业,国家也出台了很多扶持政策,政府还真金白银进行补贴,但其贷款难、贷款贵也是”世界性难题”,更何况大学生完全没有收入,银行能比给中小企业贷款“更豪爽”?

  可以预见,不管国家如何鼓励、扶持商业银行开展校园贷业务,但银行信贷必然无法完全满足大学生合理的资金需求,更无法覆盖校园贷所留下的空缺。有需求必然就有供给,校园贷很可能转入更加隐蔽的“地下”,从而导致“地下经济”盛行。违法犯罪并不会比取缔校园贷少和程度轻。大禹治水“宜疏不宜堵”,时至今日仍是不变的的道理。

  校园贷治理也是如此。监管部门对网贷机构按下“暂停键”对存量进行清理后,除了引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之外,对网贷机构亦不能讳疾忌医,对一些大型、规范的网贷机构仍需“开大门堵偏门”。网贷机构校园贷的门并非不能开,关键是要确立“监护人制度”,以家长等法定监护人的介入来弥补大学生在校园贷上的“非理性”,也能确保满足其刚性需求。

  首先,从法理学来看,由于“信息不对称”过于强调形式平等的民商法不能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进行保护,从而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国家须对处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实施“特别保护”。在培训贷等校园贷款中,大学生对金融知识匮乏,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其次,校园贷款属于一种典型的金融消费行为,相关部门还应按照金融监管原则----“审慎监管原则”进行管制,对于培训贷等校园贷款的发放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测、预警、控制等,要求涉及校园贷款链条上的所有公司都须遵循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制定严格的把关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因此,基于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监管原则,虽然大学生已经具备民事能力,但大学生没有独立、稳定的经济能力,即还款能力,必须引入“监护人制度”如监护人的审查与把关甚至是担保,否则就应由放贷公司承担不利责任,对大学生进行“消费者特别保护”,只有这样才会倒逼放贷公司遵循金融的“谨慎性原则”。

  我们十分理解监管者按下“暂停键”的良苦用心,但我们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须尽快确立对校园贷“监护人制度”,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按下葫芦浮起瓢”。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青年经济学者,著名财经评论员)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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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校园 监护人 校园贷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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