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能否成为监管尺度?

2016年12月22日17:29    作者:李庚南  (0)+1

  文/新浪财经金融e观察(微信公众号:sinaeguancha)专栏作家 李庚南

  监管与被监管者的关系,终究是猫与鼠的关系。监管的本能应该是不断从被监管者的行为信息反馈中发现监管的短板与漏洞,及时调整和跟进相应的监管规制,矫正被监管者的行为模式。如果是猫自身退化了,或者老鼠更加精明了,难不成要老鼠放慢脚步?

  但丁说,“道德常常能添补智慧的缺陷,而智慧却永远添补不了道德的缺陷。”以险资为代表的资本“野蛮人”经历了近年来的疯狂,虽然在市场的腾挪中尽显了资本的智慧,但终究因为道德的缺失而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近期,一场缘起险资“野蛮”举牌收购上市公司的监管风波,打破了A股市场“痛苦”的平静。从刘士余对险资“野蛮人”的拍案怒斥、对“来路不明”资金的质疑,到项俊波反对“敌意”收购、强调“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以万能险为“加油站”的险资一时成了“过街老鼠”。

  伴随前海人寿万能险被叫停、保监会进驻前海人寿和恒大人寿开展检查、恒大人寿委托股票投资业务被暂停等事件的演进,险资激进野蛮的步伐似乎噶然止步。

  野蛮的险资似乎、果真被收服了!监管部门振聋发聩的道德喊话不仅让险资萌生了“怯意”,也让我们领略到了“道义劝告”的魅力;同时也平添了市场的惶惑:此次监管风暴显然剑锋直指险资的不道德,仿佛道德评判成了监管的尺度。

  道德与监管的关系似乎从未如此耐人寻味。

  监管该不该听从道德的呼唤?道德能否成为监管的尺度?

  按照纯粹的市场观点,监管的尺度无疑应该是法律法规,法律是现代社会约束商业行为的唯一准绳,“法无禁止则可为”。那么,险资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法》有关规定举牌上市公司,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从法律上似无可厚非。尽管险资激进的举牌手法伤害了实体经济(如董明珠所言,破坏中国制造,就是历史的罪人)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但道德的评判终究不应成为监管出招的依据吧?

  但问题并非吃瓜群众想象得如此黑白分明。这里首先得澄清一个误区,就是将道德与法律简单地归为平行的双轨,归结为两个完全不同的“空间”。实际上,道德与法律并非互不相干的两个体系,而是相互交织相互支撑的。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正如习近平主席所言,“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也就是说,道德以成文的形式上升到全社会的行为规范即为法律。因此,法律的内核中必然包含了基本的道德准则,法律的公正性原则必然包含不可触碰的道德底线。

  正因为基于法律准绳的监管本身就包含了道德的因子,包含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所以,当商业行为触碰社会道德底线的时候,监管岂能不发声?

  而且,监管作为一种管理行为,其本质是追求效率,有效的监管也需要借助道德力量。通过激活道德资源,促成监管与被监管的合力,无疑将大大节约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在《中国人的道德前景》所言,“市场经济需要道德约束的原因之一是,道德约束与法律约束相比较是成本非常低而效率最高的一种约束。”

  因此,依法监管不仅不应排斥道德的考量,而且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角度,还应积极借助于道德约束的力量。

  那么,如何激发道德力量,将道德资源转换为监管资源,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内在的道德资源要外化为监管资源、产生监管的效力,显然存在一个模式转换的过程。道德约束不能直接作为监管的手段,道德的呵斥显然也不可以代替依法监管。譬如石油是一项重要的资源,但并不能直接拿来用,不能直接作为飞机、汽车的燃料,需要通过炼化加工的过程。

  启动道德资源、形成道德约束的模式有二:一是自律,二是他律。自律来自于人们内心的道德感,这是道德约束的最高境界,自律性的强弱则取决于道德资源分布的状况。他律则依赖于外部的强制力。

  不幸的是,自律机制的缺失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短板,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道德滑坡是我们必须直面的现实。在这种现实下,对道德自律显然难寄厚望;而通过增强外部强制力来强化道德的他律性,发挥道德的约束机制或是现实选择。增强道德的外部强制力有两种途径:一是借助于社会舆论、社会组织、行业组织及家族等社会强制力;一是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即使道德法律化。

  相比之下,社会强制力毕竟有限。对于心中全无道德感的人,即没有道德自律的人,道德的他律其实很难发挥效用,社会公众能够做的也不过是“以脚投票”罢了。道德的法庭存于人们的内心。如果道德不能内化于心,即使道德法庭开庭“审判”,也只能是缺席的审判。任何道德喊话,如果没有权力的支撑,必然会苍白无力。唯有将道德约束上升为“成文的道德”即道德法律化,才可能对失德行为形成真正有效的震慑,才能真正启动社会的道德资源,促进监管效率的提升。

  诚然,借助道德约束可以提升监管的效率。但是,必须清楚的是,道德约束不等于道德呵斥;道德呵斥某种程度上的确体现了监管者的担当,但却非监管应有的行为模式,监管不应止于呵斥。回应道德的呼声,完善监管规制、改进监管方式才是监管的本份。

  在道德呵斥的背后,更需要的是监管的反思。如果被呵斥者的行为确已违背了现有的监管规制,那么我们完全可以,甚至早就可以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对其违规行为进行矫正,通过监管处罚、提高违规成本来加以遏制;如果有法可依,又何须用道德喊话?某种程度上,道德喊话的背后也意味着监管短板的暴露,或者监管本身的缺失,甚至不排除监管自由裁量权的释放;如果针对所出现的问题无法可依,则说明监管滞后于创新;那么,我们需要的则不是道德喊话,而是及时修补监管的空白与漏洞,将法外之地纳入监管的篱笆内。

  须知,监管与被监管者的关系,终究是猫与鼠的关系。监管的本能应该是不断从被监管者的行为信息反馈中发现监管的短板与漏洞,及时调整和跟进相应的监管规制,矫正被监管者的行为模式。如果是猫自身退化了,或者老鼠更加精明了,难不成要老鼠放慢脚步?

  反观此番险资举牌掀起的监管风暴,尽管在监管部门的喊话下,疯狂的险资已然退潮,但风暴未必轻易过去。只要资本的逐利性不变,举牌的机制不变,金融资本对实体经济的染指就不会休止,险资之外自会有其他资本虎视眈眈。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习近平主席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阐释,实际上为我们如何变道德资源为监管资源提供了一条辩证的思维逻辑。一方面,要努力培育社会道德,增强社会各行为主体的道德感,让道德内化于心,并成长为自律的力量。这显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其基础就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要正视道德滑坡的现实,强化道德的他律性,通过道德他律促进道德自律。而有效的途径是,推动道德的法律化,即让社会道德成为“成文的道德”;关键则在于努力提升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与严谨性;在监管的词典里,应该少一些诸如“善意”“恶意”“随意”的形容词,少一些监管的弹性,少一些自有裁量的空间。

  毋庸置疑,道德与法律之间总有一些空白地带,或曰监管真空,总存在一些监管套利的空间与机会。如何维护市场公平与正义,让监管不缺位、有底气,加快完善监管体制(包括对监管者的监管)显然已成为市场的当务之急。

  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要深入研究并积极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于市场而言,既是悬念也是期待。究竟监管体制改革这只靴子能否落地、啥时落地,市场正翘首以盼!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邹枫 S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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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举牌 万能险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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