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是有前提条件的,并非所有企业都能随便准入的“鱼龙混杂”场所,各级政府与银行部门、投资者应始终坚守债转股底线,擦亮眼睛,不能让劣质企业蒙混过关,避免债转股变成一锅“大杂烩”。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莫开伟
自今年3月28日东北特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北特钢”)发布公告称短期融资券“15东特钢CP001”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后,东北特钢由此开启了连环违约。目前已实质性违约8起,违约规模累计超过50亿元,而第9次本息总额达7.441亿元的债券违约也于 9月24日不期而至。
作为首例地方国企违约事件,其影响力不亚于在中国大地上投放了一枚原子弹:它引发市场震惊,让广大投资者对公募基金投资产生了广泛担忧,这对中国企业未来发债将带来不可估量的负作用,恶化企业发债环境,使通过债市直接融资将变得更加困难;它同样敲响了国企债券刚生兑付不会被打破的丧钟,让民众对债市投资心生疑虑,严重挫伤了广大投资者对债市的投资信心。
对于东北特钢违约行为,企业刚开始一点也不着急,企业高层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信誓旦旦地宣称,企业绝不会违约,也决不走债转股之路,但刚转身就立即变脸,宣布企业走债转股之路;而此前东北特钢控股股东辽宁国资委及其实际控制人辽宁省政府也亦提出了债转股方案,但这都不过是一厢情愿之事,他们的方案遭到了债权人的强烈反对,最终无法达到目的。在穷途末路之际,东北特钢及辽宁省国资委才不得不决定启动破产程序,预计9月底之前出台破产重整方案,意求东北特钢绝处逢生之路。同时,表明东北特钢和辽宁国资委不顾投资者利益、暗地酝酿的债转股方案正式“流产”。
东北特钢债转股方案“流产”,可以说是债券投资人维权抗争的胜利,使未来任何违约企业意图单方通过债转股来逃避债务的行为将无法走得通;同时,它也是中央政府债转股政策得以正确落实的生动体现,限制劣质企业混入债转股市场,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债转股质量,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潜藏和蔓延;同时让不符合条件的劣质企业无法进入债转股“绿色通道”,使其通过破产程序安乐死去,能最大限度地清除供给侧改革障碍,顺利推进去产能,最终优化中国产业经济结构。
尤其,东北特钢债转股走向失败事件折射出值得政府、发债企业、银行机构、债市投资者等各方深思的三个问题:
首先,债转股是有前提条件的,并非所有企业都能随便准入的“鱼龙混杂”场所,各级政府与银行部门、投资者应始终坚守债转股底线,擦亮眼睛,不能让劣质企业蒙混过关,避免债转股变成一锅“大杂烩”。东北特钢连续违约九次,违约资金达50余亿元,且在债券违约期间不仅不积极想办法筹措资金尽量偿付投资人,且还出尔反尔,不顾债券投资人一再反对,企图通过实施债转股方案逃避债务偿还责任,实属“品质不良”企业,阻止这样的企业进入债转股程序,不单是债转股宏伟金融工程之幸,更是中国经济发展之幸。通过这件事情,给所有发债企业敲响了一击警钟:要想债转股成功,首先需企业把信用当成生命,始终坚持诚信发展理念;同时,要坚持企业创新,拿出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在这样一种生产经营状态下,企业遇到资金困难,才有可能被纳入债转股范围,求得资金困难的解决;否则就会成为一场闹剧,让自己“身败名裂”而最终无缘债转股。
其次,债转股不仅需要企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更需要企业具有良好企业经营品行和声誉;如果企业一遇到资金偿还困难就把希望寄托在债转股身上,而不是积极通过加强管理、节约成本、挖掘资金潜力,更会让人对其债转股行为产生不满和阻止,也让其“险恶用心”更加在公众面前暴露无遗。这实际上给所有发债企业上了一堂新动形象的公开课:债转股并非逃避债务的“避风港”,也不是企业走出困境的“救命稻草”,任何企图通过债转股逃避债务的行为,最终都不会得逞。如果资金确实存在困难而又无力偿债,并且企业靠自身努力无法摆脱经营困局,最好如实向广大债券投资者及相关监管机构说明情况,走合法破产程度,这样更会让企业显得从容,获得广大投资者同情和理解,尽量将债务违约负面影响控制到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减少社会振荡和抑制未来其他企业发债环境的恶化。
再次,债转股不仅需要银行把关,更需要当地政府决策,因为当地政府行政权力对银行机构左右力较大,会影响银行正确决策;而作为债转股的见证人和推崇者,地方政府一定要出于公心,用好这根“救命捞稻草”,当好裁判员,维护好债转股规则,不能拿债转股当交易或送人情的筹码,更不能把其当着为地方政府谋利或遮丑的“护身符”;否则就会使债转股异位成一块任人揉捏的“橡皮泥”,使债转股走向歧途,最终危害中国经济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要看到,在东北特钢债转股这场闹剧中,当地政府始终扮演了不光彩角色,不坚持债转股原则,不征求广大投资者及机构意见,暗地支持企业债转股,在遇到投资人强烈反对、此道无法走通的情况下,才不得不启动破产程序;如果当地政府能坚持债转股原则,积极主动督促企业走破产程度,可能现在东北特钢就不会那么被动,更不会在全社会产生恶劣影响。这告诉各级政府,今后发债企业在债务违约、无法偿还情况下,要剔除“私心杂念”,在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权益条件下,督促企业走破产清算程序,使企业能按法定程序在破产之后重获新生;同时也告诉广大债市投资人,债市打破了刚性兑付,并非无风险投资场所,今后投资债市也当谨慎为上。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邹枫 S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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