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传承需求催热家族信托

2015年03月27日 16:22  作者:陈赤  (0)+1

  在居民收入不断增长、财富不断积累的时代背景下,家庭部门的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的巨大需求,有望成为支撑信托业发展的新的驱动力,帮助信托业开展收费型的资产管理、财产管理等买方业务和事务管理业务。由此,家族信托应运而生,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信托

  2014年被称为中国家族信托元年,是有着深刻的行业转型动因的。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信托公司传统的债权融资类业务面临了空前的挑战。

  一方面,优质企业、优质项目的融资业务,成为众多商业银行、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竞相追逐的对象,信托公司倍感竞争激烈;另一方面,经济下行、行业危机、地方经济塌陷、腐败案件等带来的企业信用风险,使信托公司需要付出更多心力才能应对“刚性兑付”的压力。

  为适应新常态下的新场景,信托公司通过反思认识到,依赖原有的路径,以企业融资需求为主要驱动力,一味地扩大风险型债权融资类业务,单向地从事卖方业务,无论从盈利空间考虑,还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着眼,已经不大具有长久的可持续性了。但正如罗素所言,世界始终不偏不倚地正悬于希望与恐惧之间。

  在居民收入不断增长、财富不断积累的时代背景下,家庭部门的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的巨大需求,有望成为支撑信托业发展的新的驱动力,帮助信托业开展收费型的资产管理、财产管理等买方业务和事务管理业务。由此,家族信托应运而生,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可谓是时势使然。

  财富传承的需求悄然形成

  据招商银行与贝恩管理顾问公司发布的《201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介绍,我国已经形成了规模可观的高净值人群。2012 年,高净值人群数量超过 70 万人;其中,超高净值人群规模现已超过 4 万人,可投资资产 5 千万以上人士共约 10 万人。2012 年中国高净值人群共持有 22 万亿人民币的可投资资产,人均持有可投资资产约 3100 万人民币。

  调研显示,中国高净值人群的首要财富目标,从之前的“创造更多财富”开始转向“财富保障”,且提及率高达 30%。许多高净值人士已更加看重如何更好地保障自己和家人今后的生活。与此同时,一些高净值人士开始进入财富传承阶段,有关财富传承的需求开始彰显,超高净值人士对此需求尤为强烈。

  目前中国高净值人群的年龄层比较集中,约 70%的受访者年龄处于 40—60 岁之间。随着事业逐步进入巅峰期和稳定期,部分高净值人士的子女即将成年,“财富传承”的需求开始显现。

  调研数据表明,在全部高净值人群中,约有三分之一的人开始考虑财富传承,而超高净值人群的这一比例更高,达到近 50%。遗产税政策信号刺激、财富保障、子女成年以及家族企业进入移交阶段是促使高净值人群开始考虑财富传承的主要原因。从产品需求角度看,家族信托位于首位,提及率接近 40%。在超高净值人群中,家族信托的需求更加旺盛,提及率超过 50%,并且有超过 15%的受访超高净值人士已经开始尝试接触家族信托。

  目前,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实践已经拉开了帷幕。2013年年初,平安信托设立了国内第一只家族信托——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万全资金信托;此后,招商银行与外贸信托合作成立的家族信托据称已逾50例;北京信托与北京银行合作推出了家业恒昌系列家族信托系列产品;中信信托则与信诚人寿合作,创新推出了国内第一单人寿保险信托;上海信托、中融信托、紫金信托等一批信托公司也纷纷开设了自己的家族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的优越性逐步展现

  信托作为一种优良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从在中世纪的英国诞生之后到现在,历经数百年而不曾消亡,并且流传到世界各地,发挥着巨大而独特的功用。正如法国著名律师皮埃尔·莱勃勒所描述的:“从最庞大的战争赔款到最简单的遗产继承,从华尔街上最具创新金融计划到对子子孙孙的关爱,都可以看到信托的身影。信托在整个人类为了自我生存所付出的各种努力中,无处不在……信托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守护天使,冷漠地、无所不在地陪伴着他们,从摇篮到坟墓。”在家族信托业务中,信托能够为高净值人士创造安全、自由、效率等多方面的卓越价值。

  其一,家族信托为人们营造安全的财富保管空间。这种安全性,首先来自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所带来的特殊的破产隔离功能。按照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既区别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也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信托设立后,信托之外的债权人不得以对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拥有债权或其他权利为由对信托财产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即使委托人、受托人死亡或者解散、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受益人仍保留其在信托财产上的优先权利和利益。其次,安全性来自于信托所具有财产上的长期管理功能。

  一来,信托成立后,委托人的意愿可以长期维持,除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留了撤销权外,委托人不得废止或撤销信托;信托也不因委托人的死亡、破产而终止,自始至终为实现委托人设立信托之初的目的而存续。因此,信托成立使委托人的意思冻结,有助于保障信托的安全性、确实性和连续性。

  另一方面,由于信托法律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而约束受托人是天然的行为,因此,即便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失去了对受托人的控制能力,按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须尽到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些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令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使受益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危险性大大降低。

  二来,信托成立后,将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长期固定化,并可根据其目的将信托受益权连续归属于数个受益人。

  三来,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信托文件的规定,妥善地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使信托财产产生利益,但受托人不得享有信托利益,而必须将信托利益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分配给受益人,这一强制性原则是信托作为一种代人理财制度流传至今的关键。如果存在多个受益人,受托人还必须履行公平义务,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受益人。总之,在信托目的达成前,信托就像一个“封闭的圆圈”,外力因素难以切入,信托财产借此得到持续稳定的管理。此外,家族信托在保护委托人隐私方面,也有独到之处。

  其二,家族信托很好地帮助人们实现其自由意志。首先,信托是将财产转移功能与财产管理功能整合为一体的创新型制度,利用其特有的法律构造,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纳入其间,从而既可以用于财产转移,又可以用于财产管理,也可以同时用于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其次,在信托,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可以为各种各样目的创设信托。第三,在信托设计中,委托人可以在信托财产的管理结构和信托利益的设置方面附加各种各样的条件,使信托在应用上具有空前的灵活性。从而更加灵活地实现委托人的意愿。

  其三,家族信托给人们带来财产管理和保障的高效率。首先,信托公司拥有或可以汇集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士,通过对信托财产在国际国内和不同投资品种之间的组合运用,帮助信托财产免受通货膨胀的侵蚀,获得保值增值的机会。其次,保障财产长期保留在家族之内。例如,在英美国家,通过设立教养信托(Support Trust,特点是要求受托人将信托利益按照受益人所需的教育或扶养费用标准分配给受益人)、禁止挥霍信托(Spendthrift Trust,该信托禁止受益人自愿将信托利益转让给他人,并规定受益人的债权人对信托利益没有请求权,从而保障财产不致落入外人之手)和保护信托(Protective Trust,该信托主要用来保护受益人不受债权人的追索)等方式,作为保护财产不流失到家族外的有效工具。第三,家族信托还可为委托人和继承人提供税收策划、管理教练、留学安排、旅游活动、医疗保健等多方面的服务,帮助委托人提高经营水平和生活品质。

  推动家族信托发展的待解问题

  在我国,家族信托是“小荷才露尖尖角”,要在今后得到健康快速发展,尚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虽然《信托法》给家族信托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案例,使人们对家族信托在安全性方面的实践效用存在不小的疑虑。

  其次,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迄今为止迟迟没有出台,严重限制了家族信托的财产类型。目前,家族信托中的信托财产以货币资金为主,大量的股权、不动产还无法作为信托财产顺利“委托给”受托人,导致家族信托运用的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

  第三,由于信托公司的国际化业务才刚刚起步,在将家族信托中的信托财产运用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经验还颇有不足,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了分散投资、防范某一国家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最后,有不少高净值人士愿意将一部分财富用于慈善事业,但我国的公益信托目前还不具备广泛的可实施性,相关制度建设还亟待完善。

  (本文作者介绍:作者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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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信托公司信托家族信托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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