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肖飒
不管是P2P的监管还是私募股权众筹的监管,业内都希望能有一个无歧义的、有明确界限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不要再逼迫民间借贷企业重新回到影子银行的位子上去。
近日,我受邀参加某高大上的监管闭门会,主办方给了我一个大题目:政府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飒姐思考很久,从应然角度讲问题,太虚幻;从实然角度讲问题,太悲观。那就从个人代理、咨询的案子中,给出一点个人的看法吧。
首先,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飒姐在北方某地办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哭诉,为何政府的人说认可我公司的商业模式合法性,一转眼,司法机关就把我逮进来了。我国不是三权分立国家,但司法是独立的,2104年3月25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形式案件进入形式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做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形式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同理,行政机关认可企业不是非法集资的行为,不能阻隔司法机关认定其违法犯罪的性质。建议各地政府监管机关不要轻易对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给予背书,可能会导致大众的不解和迷惑。
其次,采取行政处罚的办法辅助监管。飒姐注意到温州市苍南县金融办对一家P2P企业做出了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结合目前网贷平台资金链不断,法律不处理;资金链一断,刑法处理的现实,如果采取相对温和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来处理P2P违规操作还是值得研究的。
但是,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内行使权力;可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内实施行政处罚。苍南县金融办是否有行政处罚权值得商榷。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各地政府可以考虑采取行政处罚手段鞭策P2P企业行为。
再次,监管的负面清单。我们发现从“四条红线”到“监管十条”再到“新七条”,每条都看起来很美,但界限模糊,不好操作。飒姐建议,监管层将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做的事情,列出负面清单,这样有利于企业预判自己商业行为的法律后果,而不是试探、侥幸。
举个例子,不能“自融”是条红线,那么自融的真正界限是什么。大型企业来咨询我们,现在国家提倡产业金融,我们控股P2P上放上关联企业的债权,是不是自融。不管是P2P的监管还是私募股权众筹的监管,业内都希望能有一个无歧义的、有明确界限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不要再逼迫民间借贷企业重新回到影子银行的位子上去。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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