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

2015年01月09日 16:27  作者:肖飒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肖飒

  不管是P2P的监管还是私募股权众筹的监管,业内都希望能有一个无歧义的、有明确界限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不要再逼迫民间借贷企业重新回到影子银行的位子上去。

政府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政府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

  近日,我受邀参加某高大上的监管闭门会,主办方给了我一个大题目:政府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飒姐思考很久,从应然角度讲问题,太虚幻;从实然角度讲问题,太悲观。那就从个人代理、咨询的案子中,给出一点个人的看法吧。

  首先,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飒姐在北方某地办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哭诉,为何政府的人说认可我公司的商业模式合法性,一转眼,司法机关就把我逮进来了。我国不是三权分立国家,但司法是独立的,2104年3月25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形式案件进入形式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做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形式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同理,行政机关认可企业不是非法集资的行为,不能阻隔司法机关认定其违法犯罪的性质。建议各地政府监管机关不要轻易对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给予背书,可能会导致大众的不解和迷惑。

  其次,采取行政处罚的办法辅助监管。飒姐注意到温州市苍南县金融办对一家P2P企业做出了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结合目前网贷平台资金链不断,法律不处理;资金链一断,刑法处理的现实,如果采取相对温和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来处理P2P违规操作还是值得研究的。

  但是,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内行使权力;可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内实施行政处罚。苍南县金融办是否有行政处罚权值得商榷。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各地政府可以考虑采取行政处罚手段鞭策P2P企业行为。

  再次,监管的负面清单。我们发现从“四条红线”到“监管十条”再到“新七条”,每条都看起来很美,但界限模糊,不好操作。飒姐建议,监管层将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做的事情,列出负面清单,这样有利于企业预判自己商业行为的法律后果,而不是试探、侥幸。

  举个例子,不能“自融”是条红线,那么自融的真正界限是什么。大型企业来咨询我们,现在国家提倡产业金融,我们控股P2P上放上关联企业的债权,是不是自融。不管是P2P的监管还是私募股权众筹的监管,业内都希望能有一个无歧义的、有明确界限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不要再逼迫民间借贷企业重新回到影子银行的位子上去。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本文为作者独家授权新浪财经使用,请勿转载。所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欢迎关注官方微信“意见领袖”,阅读更多精彩文章。点击微信界面右上角的+号,选择“添加朋友”,输入意见领袖的微信号“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关注。意见领袖将为您提供财经专业领域的专业分析。

意见领袖官方微信

文章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肖飒P2P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老艾侃股:中石油异动惹祸 周五仍望现上涨定律 电改之后电价是否能hold住? 深港通核心不在“通”而在“融” 怎样管住国企的胸器 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十点思考 网贷暗示提供刚性兑付 去担保之后怎么办? 美国人全球搞联盟中国怎么办? 远离权贵勾结企业家才不会焦虑 加拿大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移民 最牛的股市和放缓的中国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