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所面临的政策性瓶颈

2014年11月26日 15:39  作者:嵇少峰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嵇少峰

  当前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着与融资担保行业类似的政策性瓶颈及盈利模式不可持续等问题。而监管部门对企业闲置资金零成本的理解是不符合市场普遍规律的,也是造成官方监管目标与商业化小额机构的出资人的根本矛盾。

1小贷公司所面临的政策性瓶颈

  据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839家,贷款余额819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268亿元。江苏、浙江、四川分列贷款余额前三甲。

  我国小贷公司发端于2006年底,由央行[微博]启动试点。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试点扩大至全国。几年来,尽管从小贷公司发展数据看,无论是公司数量还是贷款余额增速不低,但与金融机构相比,全国小贷公司贷款总额也不足一家民生银行的60%。特别是2013年以来,随着全国性经济增速放缓,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普通上升,而作为金融行业产业链末端的小额贷款公司,更是充当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挤压的接盘人,逾期率、损失率迅速上升,许多地区的小贷公司纷纷停业或处于只收不贷的半停业状态,行业生存状况严重恶化。

  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小贷行业发起人、参与者,对当前的形势都普遍感到焦虑,或是忧于生存,或是忧于发展。其原因究竟是什么?小额贷款行业会步融资性担保行业后尘,走向行业的寒冬吗?

  笔者作为资深行业中人,又由于工作原因接触了全国多家省市小贷监管部门及小贷公司高管,对此深有感触。事实上,当前小额信贷机构(本文仅指政府审批成立的有牌照的小额信贷机构)也面临着与融资担保行业类似的政策性瓶颈及盈利模式不可持续等问题。

  资本性质与监管目标的根本矛盾无法解决

  由于国内外小额信贷机构在服务对象、经营模式、操作机构、资金来源等方面都不尽相同,不同国家和地区及不同学者对小额信贷和小额信贷机构有不同的理解与定义。但如果抓住发起人的初衷这一核心要义看,小额信贷均可简单理解为三种类型,分别为公益性小额信贷模式、商业性小额信贷模式和追求公益与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平衡性小贷模式。国际主流观点认为,各种模式的小额信贷均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小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第二,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这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的方面,构成了小额信贷的基本特征。

  当前我国小额信贷三种模式均有,但具主导力量的仍是以商业性小额贷款为主,资本金来源大都以民营企业、民间资金为主,也有部分国资企业,在具体经营理念上也纷繁复杂。监管部门希望小贷公司承载更多的社会义务,以扶贫济困、帮助弱势三农小微企业发展为主要目标,而小贷公司股东往往以追求更高的利润回报为目的,导致监管与被监管的矛盾与冲突时有发生,部分监管政策甚至严重影响了商业性小贷公司的生存,两者间的矛盾制约了小贷行业的发展。事实上两方并未清晰地认识到产生两者间矛盾及理念冲突的主要根源。

  公益性小贷公司的资本金来源大都为政府拨款、政府补贴、社会及企业慈善捐助等,不以盈利为目标,以资金扶助社会底层的广度、公平性、透明度为标准。国际上,普遍把小额信贷看作是一种扶贫工具,联合国[微博]将2005年定为“国际小额信贷年”的原因就是希望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小额信贷的发展,以帮助穷人摆脱贫困,提高生活水平。福利性小额贷款组织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是独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按照章程从事公益性活动,其公益性体现在融资服务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社区性和扶贫性,这类机构大都可以不缴纳税费,并享受一定的政府补贴甚至由政府直接提供持续的资金救助。实际上这类公司往往无法达到保本的状态。公司依靠持续的政府扶持、社会捐助的资金来弥补贷款的损失并保持机构的正常运转。

  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以盈利性为目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其资金来源大都来自逐利性很强的社会化资金。同时,商业性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当然是追逐更高的利润、更大的规模。政府期望让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来承载过多的公益性、扶贫济困的社会责任,在享受金融垄断利润的银行都纷纷退避三舍的情况下,其结果必然是缘木求鱼。尽管部分国家、地区政府对小贷公司予以一些政策补贴及税收优惠,但这些政策大都对小贷公司的利润不产生多大影响,无法弥补小贷公司对弱势对象及低盈利行业的信贷投放带来的利益损失和效率损失。特别是在贷款的坏帐率方面,历史数据均证明三农、小微等弱势群体的不良率居高不下,这也是导致广大金融机构不愿投放这个领域的原因。即使是农村信用社这种享受多种政策优惠的金融机构,如果不是其可以吸收低成本的公众资金使其产生源源不断的现金流,其生存状态早就无法维持。

  追求公益与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平衡性小贷公司,其资本金往往来源较复杂,追求商业利润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公司运作的可持续性,但其根本的目的并不是追求盈利。这种模式以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创办的孟加拉格莱珉银行(GrameenBank,又译为“乡村银行”)为代表。这种模式最被国际社会所推崇,但其还贷率97.26%,股本回报率为5.64%,借款人90%以上为女性的数据(2011年数据)饱受资深金融从业人员怀疑。国际社会包括尤努斯本人均多次表示,如果格莱珉银行前期不能获得政府及国际社会的各种资助、后期不能从公众手中吸收低成本资金以保证现金流,业务根本无法维系。事实证明,2010年底爆发的针对格莱珉银行的尖锐批评浪潮及2011年5月尤努斯请辞格莱珉银行董事总经理一职也说明了一些问题。尤努斯关于社会企业的表述,也为这类小贷机构加上了非盈利的注脚。

  目前我国的小额信贷机构,除中国扶贫基金会下属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少部分公益性机构外,大部分是民营企业出资发起成立。资金来源多是民营企业或民间资金。尽管监管部门在审批时强调资金来源应是企业闲置及剩余资金,但几乎没有几家发起人企业本身没有银行贷款。因此,其本身的平均融资成本或其认可的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就构成了新设小贷公司净资本回报率的底线。监管部门对企业闲置资金零成本的理解是不符合市场普遍规律的,也是造成官方监管目标与商业化小额机构的出资人的根本矛盾。

  (本文作者介绍:曾在央行、银监会从事金融监管工作16年,后加入私募并创建融资担保公司,现为江苏金东小贷公司创始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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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小额贷款政策性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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