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信集团监事长 朱小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框架下,仅仅以政治道德和信仰的力量来约束和激励企业家的经营行为,以求达到最优效果是不够的。放弃利益激励显然是过于理想的办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做出了清晰的构画,要求国企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寥寥数语,道尽关键所在。实际上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历经三十多年,其间进退跌宕,一发全局,思维激荡,不一而足。当前又面临深化之局面,若干老话需要重提,若干新象值得辨析,本文仅择其关键之处做些讨论。
一、国企的分类与功能分离
从经济角度看,国企并非社会主义国家所独有。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是指一个国家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股控制的企业。在中国,还包括地方政府投资控股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
国企同时具有盈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前者要保值增值,后者体现为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目标和国民经济多个方面的发展。二战后,在凯恩斯主义背景下,由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公有体制从两个侧面催动,东西方国家的国企都大幅增长,对战后经济恢复和以后时期的高速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
尤其是走上改革开放之路的中国,更是以国企的经营优势创造了高速发展的经济奇迹。但时日良久,由于所有权与经营利益的相关性模糊,国企运行模式也暴露出高度垄断、削弱竞争、产权不清、政企不分、治理结构失衡、管理混乱等一些积弊。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企一直是改革主题,历经若干阶段,也获取极大成果,国企的历史也是不断改革的历史。
在我国,国企应作为国民经济的主要动力,有着非同寻常的地位,如何发挥国企的市场能量和平衡社会发展的调节作用是当前国企改革的重要课题。
一般来说,国企作为经济运营主体,可以分为两类来描述:一类是盈利性法人,一类是公益性法人。
盈利性法人其产品当然要参与市场竞争,而公益性法人一般在垄断、专营和惠民领域运营,这两类企业虽然都参与市场之中但经营环境有较大差异。
若是分而运行,尚有其理;若是融为一体,一方面国企挟政府背景而难保竞争的公平,另一方面国企又受现实利益的牵引而难以自觉实现公益目标,可见将盈利目标与公益目标混合在同一企业存在机理上的矛盾。
事实上,我们对竞争性国有企业可以适用保值增值的考核目标,而对公益性国企可以适用专营或垄断保护下的考核目标,其资产经营仍然是市场化的,但其资本回报却是公益性的。
人们常常希望国企能起到左右经济命脉的重要作用,但一国经济之命脉,并不以资本归属为标准来确定,过去强调国有资本要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说法实在是一个理论误区,应该说任何一个市场领域,其总量达到一定比例、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质量和规模时,就是重要领域,政府都应在政策与资本两个维度上高度关注。与其分为命脉和非命脉,远不如分为竞争性和公益性更为科学。
笔者以为,目前国企深化改革,关键点并非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改造,而是把两类性质的国企进行分离,让竞争性企业回归市场,让公益性企业理直气壮地依附政府。企业一旦自行在市场中存在,经营方式的市场化就是必然的选择,机制问题或许能迎刃而解。
就政府而言,对竞争性企业更加关注的是资本,对公益性企业更加关注的是资产,而且应当从现有框架下庞大的国有竞争性企业中逐步减持资本总额,注入公益性企业,增强政府调节经济的功能和弥补民生资本的各种不足。那么,哪些属于公益性企业呢?
这当然是一个动态划分的范围。那些对某一时期国民经济宏观格局有重大影响、对民生质量有重大影响的行业可能会被划入这个范围,但公益性企业享有不同的财税条件和竞争环境,涉及大众根本利益。
因此,一定时期的公益性企业范围应该经过特定的行政或法律程序确定。就当前社会经济而言,军工企业、航天、石油、城市地铁、城市地下管线、自来水等行业应视为公益性行业,实行垄断经营,在整个104万亿国企资产中,公益性企业所占的比重不应超过30%,否则市场起决定作用的机制很难成立。政府注入这些企业的资本应保持相对的稳定并且能够得到及时补充。
二、国有资本与国有资产
对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经济而言,既要在市场框架下实现经济资源配置的高效率,又要确保社会均衡发展的公平正义格局的实现,通过无形的市场之手和具体的政府调控合力作用于社会经济这样一种理想的状态,关键还是要从资本和资产两个概念上区分不同的功能。
让资产全部进入市场,由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让资本划分功能,使政府的调节功能建立在资本的实力上。
国有企业到底是资本意义上的界定还是资产意义上的界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更多地使用国有资产的概念,如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审计等。其实资产作为生产元素是归属于资本的,资本是所有权范畴的概念。
当我们谈论国有企业时,更主要是指其资本权属,而不是资产归属。由于资本作为生产要素可以带来价值增加,所以必须有法律上的权属状态,作为资本增值的分享依据。资产是实现资本价值过程中的各种可交换的物品,常常是生产的结果而不是生产的决定性要素,所以用资本权属来界定企业的所有权性质是一个民事法律的原则。
对于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其资产当然属于国有企业,但对于股份制企业来说,其资产只归属企业,而不能直接归属资本所有者,资本所有者只能按股份权限分享资产收益。所以,谈到国有企业时,只能从资本意义上认定,而不能从资产意义上划分。
从法律意义上讲,实际控制一家企业一般要占到资本股权的51%,所以只有全资和占有51%以上国有控制企业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对这些企业进行竞争性和公益性的区别才有实际意义。
只有资本权重达到控股比例的企业,大股东才有权任命经营代理人,而鲜见以资产产生状态和法律状态来界定企业性质的方法。也就是说,即使对国企而言也只存在国有资本,而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国有资产,所有的资产只归属具体的企业。
按照资本权属来界定国有企业的范围,在道德上使企业具体经营者摆脱了经营资产过程中市场波动的羁绊和压力,资产经营和交易中的盈亏都是正常现象,不宜用来衡量经营者的政治道德。
在法律上,强调资本的权属关系,体现了资本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经营的有限责任,更能厘清其中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果政府直接经营企业资产,那就意味着政府对企业经营的无限责任,这当然不妥。
国有资本的经营,包括控股与参股两种形态。目前需要建立一整套国有资本的经营、考核、统计、收益分析的管理体系。控股需要经营资产,是指对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的资产经营。
对经营资产的企业,政府应任命或聘任经营代理人,资产归属于每个具体的企业,都是由资本所有者按照权属去委托代理人进行经营管理,如聘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等等,这些都是通过企业章程实现的。
因此,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说法是不准确的,经营国有资本才是政府的责任和目标。对参股资本的管理,世界通行的做法是建立主权基金委托经营,如中国的中投公司、新加坡的淡马锡、阿联酋的投资局等。
参股资本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技术性,一旦进入资本市场就应尊重市场规则。资本价值与价格的涨落只是市场的正常现象,动辄质疑资本交易是否贱卖了国有资本实际是对市场规则的怀疑。当然,任何资本交易都应有严格的评估与定价程序,防范利益输送也是重要的管理课题。
三、混合所有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的增长依赖于全社会各类资本的增值,用以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求。需求的增长表现为社会各个方面,也就决定了社会资本在各方面运营的合理性,不论这些资本如何来源和构成,它们的增值都构成了社会经济总量的增长。
因此,所有的资本从经济上是平等的,而社会主义的政治前提则决定了社会总的资本结构中公益性资本的重要性和适当的比重。
混合所有制是市场经济环境下资本组合、生产要素重组从而产生出新的经济动力的重要制度安排,大势所趋,毋庸置疑,其中涉及到两个重要的理论问题,需要讨论。
一是对一股独大评价。国有资本一股独大,是政府乐见的结构,便于对国有企业控制和经济调节能力的增强。但对于竞争性企业来说,国有资本一股独大会造成企业经营战略和目标上与公益性的冲突,也会使得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影响;一股独大也会造成企业治理结构缺乏理性制衡,一家股东左右董事会的局面,除了可能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更严重的常常会使企业的经营方针复制大股东的战略,不利于企业的成长。
二是资本所有者的平等待遇问题。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机制下,资本的功能并不因权属不同而不同,但会因使用方向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经济影响。所以资本所有者的平等待遇是市场平等竞争的前提。
在我国因为历史的积累,国有资本已经足够强大,其主导公益经济的作用也足够强大,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竞争领域,如果社会其它资本得不到法律和监管、行业准入等方面的国民待遇,混合所有制就只是纸上谈兵。
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本的比重或大或小,投资者包括政府在内,其对企业的经验管理诉求都应该通过董事会的代表来表达和实现,而不能因为其中有国有资本就能拥有特殊的影响力。
甚至政府控制的公益性企业,也可能成为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因为其它社会资本也具有投资于垄断、专营、惠民等行业中的意愿,只要它愿意遵循国家政策、愿意经营平稳低收益或无收益的企业。
混合所有制能带来投资利益的均衡。其实质是资本在国民待遇条件下的机会均等,而机会均等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保障。可以说混合所有制的提倡推动,的确是抓住了现阶段国企体制改革的核心,也必将会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活力。
四、企业家困境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框架下,仅仅以政治道德和信仰的力量来约束和激励企业家的经营行为,以求达到最优效果是不够的。放弃利益激励显然是过于理想的办法。所谓利益激励不仅包括利益的获得,也包括利益的丧失,既包括物质如奖金等,也包括精神如理想的实现、能力的施展等。
无论何种企业治理结构,其价值最终体现在能否为企业经营者(企业家)提供一个有效、制衡、个性化的管理平台。对于私营企业来说,资本权属及其风险均有明确真实的法律上的承担者,治理结构的选择常常围绕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来设计与展开,但国有企业则比较复杂,其股权所有者(政府)和实际经营者相对分离,股权、经营权、监督者三权之间的组合与市场和资本配置、资产经营之间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法律关系。
多年来,正是由于这些法律关系的认识、理解及表达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差异,所以国企的管理者中尽管不乏精英,但很难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出色的、理性而富有个性的企业家。我们可以把这叫做“企业家困境”。在深化改革的当下,如何破解这个困境,确实需要有破题之举。
首先,明确代理人关系。在国有企业资本营运中,存在三层关系:股权代理人、经营代理人和监管代理人。同西方企业治理结构不同的是,中国的企业法所确定的上述代理关系中,同政府管理结构的直接关联较深,这使得问题复杂化。
如股权代理人,一般是指国企董事长,但政府指定的股权持有人(如中投)不仅充当账务簿记股东,而且派出董事参与企业战略制定,而董事长却由政府直接任命,并不由持股单位决定,这样董事长与董事(会)就失去了一致的价值取向,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一般应持公司立场,而股权董事常以大股东立场审视企业决策。
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以及高管层尽管都是由政府任命的经营代表,而董事、监事却是由簿记股东指派的代表。他们都代表了大股东的权益,却无法弄清楚谁才是经营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因此,现行由国资持股单位派出董事、监事,而政府另行任命企业经营者的国有资本管控模式需要改进。
从原理上讲,国资持股单位只宜充当“账房先生”,对国有资本进行账务登记和收取权益,而企业的经营应由政府任命的经营代理人如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执行董事等各司其职,承担国资经营的最终责任,一般高管人员和董事、监事都应从市场吸纳。须知,国资的管控模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特点,也就无法形成真正中国特色的国企治理结构。
其次,聘任制与任命制的选择。无论是竞争性企业还是公益性企业,都需要从市场吸纳各类管理人才,包括高管和董事、监事等。
这些市场人才强调专业性和流动性,所以适于聘任制,但对国资企业的经营代理人除了专业性之外,还要考量综合素质和忠诚度,强调稳定性,所以适用于任命制。因此,除了国企“三长”和执行董事应实行任命制外,其他高管和董监事,均应适用完全市场化的聘任制。
第三,激励模式。激励是国企改革的关键坐标。激励模式影响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动因以及风险控制。
一方面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激励看作是奖励,或是把国际同类岗位的工资定价拿来类比;另一方面,也要深刻理解个人职业生涯与企业发展相互关联的巨大动力作用。如前所述,竞争性国企与公益性国企的内在矛盾也反映在激励模式的选择上,竞争性企业与公益性企业应适用不同的激励模式。
对于竞争性国企,在激励模式上要适应市场一般规则,企业激励模式有多种选择,主要是两个要点应有所突破:一是薪酬市场化,二是管理层和员工持股。从工薪激励到利益绑定是现代企业激励模式的进步,利益绑定蕴含了职员的职业生涯、成就感、财富成就、安全感等一系列管理心理原理,已经成为竞争力的主要载体,激励过度当然会带来短期行为或逆向选择等风险隐患,而激励不足则企业也会漂浮动摇。
因此,在财务政策上应给予竞争性国企一定额度的股权与利润分配权限,以满足适度激励的需要。对于公益性国企来说,因为带有市场垄断性,员工职业生涯也以稳定为特征。因此,与企业状态相适应的薪酬和福利条件是基本的激励手段。
上述三个方面的破题之举是国企经营和企业家成长的必要条件,也是突破“企业家困境”的重要举措,更是深化国企改革的关键。企业家是企业的灵魂,民企如此,国企亦如此,让国企的企业家们走出困境可能正是国企保值增值和履行公益责任的要害。
总之,国企改革正值关键阶段,需要研究和讨论的问题也很多,摆正上述坐标的位置至关重要。凡事知易行难,闻道者众,悟道者十,行道者一。智慧和勇气才能使国企改革在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顺畅通达。
(本文作者介绍:中信集团监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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