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以行为监管为主

2014年03月03日 10:44  作者:姚文平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姚文平

  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处理好主体与行为监管之间的关系,即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监管对象是参与主体还是侧重于参与主体的行为。主体监管更多关注的是市场准入方面的监管,而行为监管则更多的是持续经营等方面的监管。

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以行为监管为主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需要关注并处理好以下几大关系:

  处理好主体与行为监管之间的关系

  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处理好主体与行为监管之间的关系,即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监管对象是参与主体还是侧重于参与主体的行为。主体监管更多关注的是市场准入方面的监管,而行为监管则更多的是持续经营等方面的监管。谢平认为,应该以行为监管为主,对此我们非常认同。

  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来自不同的领域,十分多元化,比如现有的金融机构、互联网公司,还有许许多多的创业公司及创业者。它们有些是持牌的,有些则没有牌照,只是以联盟、合作等方式间接参与互联网金融。

  与此同时,它们所从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可能也是非常多元化的,没有或者说还没有形成固定、成熟的模式。因此,对这些主体加以监管,无论是监管的资源还是监管的有效性,都是很有挑战性的。

  因此我们认为,未来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以更多从主体监管转变为行为监管。从主体监管转变为行为监管,可以促进市场参与主体的平等竞争,促使市场更加开放和有效。当然,以行为监管为主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弃对参与主体的监管,同时从一定意义上说,对这两者的监管之间往往也是密不可分的。

  处理好持牌与非持牌机构监管之间的关系

  按照是否拥有相关的金融牌照,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持牌机构和非持牌机构。从当前的情况看,持牌机构往往是金融机构,已经基本纳入现有的监管体系,在监管方面相对比较成熟;而非持牌机构往往是准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主要是一些取得相关业务准入资格或者借助于与持牌机构之间的合作来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基本上还没有被纳入现有的监管体系,在监管方面相对模糊或者相对空白。

  从某种意义上讲,持牌与非持牌机构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体系内与体系外机构之间的关系。持牌机构与非持牌机构在品牌及声誉风险、监管要求以及违规成本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从现状来看,监管机构对持牌的、体系内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是非常严格和全面的,对非持牌的、体系外的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则相对宽松和局部的。我们建议,未来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应该对持牌机构、金融机构适当放松,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容错机制;对于非持牌机构、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应当予以必要的监管。

  在持牌与非持牌方面,还有一个比较现实的课题是,如何监管互联网公司这样一些当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比较活跃的机构。这些大型互联网公司本身不是金融机构,但是下面有些单元是金融机构,有些单元拥有相关的金融牌照或者是准金融机构,有些没有金融牌照的单元则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来间接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未来这些互联网公司还可能通过参股、控股现有的金融机构的方式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监管机构能否对这样的“混合体”、“联合舰队”实施适度以及有效的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着十分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处理好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监管之间的关系

  美国《乔布斯法案》对中小企业给予了很多支持,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更善于创新,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在整个社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基石作用。当前,中国政府十分关注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举措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实际上也是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就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而言,有些参与者是实力强、规模大的大企业,比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一些互联网巨头;而更多的参与者则是实力弱、规模小的中小企业,如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以及许多来自互联网领域的创业公司等。从监管的角度看,大机构和中小机构有着不同的优势,同时面临着各自不同的风险。

表1   不同规模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优势及风险
参与者规模 优势 相关风险及监管挑战
大机构 实力强,人员规模大,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较强 大而不能倒
中小机构 涉及面小,负面影响小 实力及风险管理能力较弱

  我们在这里讨论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涵盖了两个层面,一是要支持互联网金融更多地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在融资等方面的需求;二是要引导大的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与中小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相互促进,共同成长,共同发展,形成多层次、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

  由此可见,第一个层面主要围绕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第二个层面则是围绕互联网金融生态圈的完善。从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两者其实是相互关联的:中小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自然会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又会为中小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从而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在同等条件下,可以对互联网金融的中小参与者以及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

  (本文作者介绍: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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