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姚文平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创新模式,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方面既要坚持原则,即守住底线,不碰红线、“高压线”,同时又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保留一定的空间。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可设定相对粗线条的、原则性的行业监管办法或者指导意见。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需要关注并处理好以下几大关系:
一、处理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分工与协作的关系
我国现有的金融业监管体系主要是按照银行、证券与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来划分的,随着经济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这些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日益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已经给现有的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许多“准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会参与到相关的金融活动中来,这就会给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更大、更多的挑战。
2013年8月,国务院同意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外汇管理局,旨在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联席会议包括“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和“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等内容。
对于金融监管机构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的特征,参与的市场主体非常多元化,同时数量庞杂,相关监管涉及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迫切需要尽快明确现有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在明确各自分工的同时,还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没有分工,就会出现“三不管地带”或者“多头监管”的格局;没有协作,监管的有效性以及专业性就值得怀疑。我们认为,在当前,需要由央行牵头来协调不同金融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此同时,除了金融监管机构以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能还需要与工信、工商、税务以及地方政府(金融办公室)等部门开展合作。
二、处理好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创新模式,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方面既要坚持原则,即守住底线,不碰红线、“高压线”,同时又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保留一定的空间。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在相关法律、法规相对缺失的情况下,监管既要给予相关市场参与者以充分的发展空间,又不能完全放任自流。
对此,我们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可设定相对粗线条的、原则性的行业监管办法或者指导意见,引导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同时通过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促使相关参与者在红线以内运行和发展。至于说红线在哪里,从宏观层面理解,就是不能损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正如央行副行长刘士余指出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应注意防范风险,两个底线不能突破,一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二是非法集资。
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全球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初期,一定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以往金融监管机构面对的往往都是那些资本实力雄厚、人才相对齐备、管理相对规范的金融机构,而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往往是一些资本实力弱、人员数量少、对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不太熟悉的机构或创业者。因此,我们对待互联网金融不能求全责备,在监管方面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在监管的原则性与灵活性方面,还要把握好对于一些风险事件的处理。一个风险事件的出现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是个别事件还是系统性事件,需要认真分析和判断。不能因为一些偶发事件而对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平衡监管理念做出频繁调整,或者来一个180度的大拐弯。
三、处理好短期与长期监管之间的关系
短期与长期监管之间的关系,与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密切相关。从短期看,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初期,此时许多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还不是非常清晰。因此,当下监管机构持有“让子弹飞一会儿”的监管理念是无可厚非的,但我们同时需要认识到,市场参与者的做法、行为是有惯性的。说得通俗一些,我们不能以大人的标准来要求孩子,但也不能因为他们是孩子就完全放任自流。不然,他们要么没法长大,要么即使长大成人了,一些陋习将难以改正,发展的隐患将难以消除。因此,在当前这个阶段,即使它们还只是“孩子”,监管者应该告诉这些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哪些是坚决不能碰的,哪些是我们比较鼓励和倡导的。
金融监管其实是存在“路径依赖”的。长期其实就是由一个个阶段性的短期组成的,阶段性的、短期的监管会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参与者打上一个个“烙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走过的一段段“路径”累积起来会形成一定的“依赖”。监管机构需要处理好短期与长期监管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防止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以及“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
(本文作者介绍: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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