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莫开伟
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需进行全面权衡和全方位考虑,把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尽量都考虑周全,不断完善相关机制,防止地方金融监管局成立背离初衷,出现变味或丧失作用等不良结果。
当前,一场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风暴即将席卷全国,这场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是各省(市)地金融办,改革内容是为其加挂金融监管局牌子,增强监管职能。据披露,河北、山东、深圳金融办已加挂金融监管局牌子,江苏、湖北等地也正在研究推进这一调整,更多的地方也将陆续加入这场改革之中(10月1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从当前现实看,各地方政府掀起的这场改革确有必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紧迫性。一方面,全国各地类金融机构如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都处于散乱状态,监管分属不同部门,陷入比较混乱的局面;而这些类金融机构又被正规监管金融机构边缘化,不少处于野蛮无序生长状态。另一方面,我国类金融机构近年发展迅猛,几乎已近失控状态,由于正规金融监管机构不愿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又力量有限,且监管职能分散不同政府职能部门,导致类金融机构监管空白与重复并存,一些风险事件的暴露更凸显当前地方金融监管格局内在的矛盾。
再一方面,类金融机构经营的是金融业务,由于金融业务具有较强的风险外溢性和专业性,必须要求有专门监管机构对其加强严厉监管,否则就会产生较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并进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而且,目前一些类金融机构的风险内控机制脆弱、业务操作不规范、经营方向发生严重偏差,已经并正在滋生较大经营风险隐患,亟需强有力的、专门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才能将类金融机构各类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然而,这一切都只是对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在理论上的设想,而到具体现实中可能还会存在很大差异或矛盾,甚至可能会与设想相反的结果。因此,对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还需进行全面权衡和全方位考虑,把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尽量都考虑周全,不断完善相关机制,防止地方金融监管局成立背离初衷,出现变味或丧失作用等不良结果。对此,笔者认为要让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局充分发挥好金融监管作用,并将类金融机构监管推向正轨,促进类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亟需处理好五大关系。
首先,处理好地方政府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有效整合类金融机构监管资源,形成地方金融监管合力。地方政府职能机构应站在维护金融稳定的政治高度,从大局出发,消除权力旁落思想,服从地方政府统一安排,将所有类金融机构监管的审批权和监管权交给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时新成立的地方金融监管局与原有政府类金融机构职能监管部门建立永久合作关系,汲取他们对类金融机构监管比较成熟的经验或做法,然后将其整理汇编成完善的类金融机构监管制度,以便消除重复劳动,降低金融监管成本,尽快构建好类金融机构监管的制度框架,提高类金融监管效能,净化地方金融监管环境。
其次,处理好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有效协调监管力量,消除离心离德倾向。地方金融监管局成立之后,与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形成了纵横交错的两条不同金融监管网络;两者虽属不同政府主导机构,金融监管分工也各有侧重,但相互之间并非孤立的单枪匹马,也并非老死不相往来的“陌生人”,而是一个有机联系的金融监管整体,可以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共同提高;且只有两者齐心协力,才能共同将我国金融监管工作搞好,从根本上消除金融风险隐患。由此,两者之间应加强联系与沟通,建立好协作平台,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并消除相互扯皮、相互推诿及相互暗地争权夺利等不良倾向,才能从根本上搞好金融监管,铲除一切金融乱象滋生的社会土壤。
再次,处理好类金融机构监管与原有金融机构监管之间的关系,出台科学监管规章,有效堵塞改革期间可能出现的监管真空。类金融机构监管交给地方金融监管局之后,尽量做到消除各种矛盾与摩擦,要对原有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上的做法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用辩证否定的哲学观对待原有监管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将比较成熟的监管经验和监管方法保留下来,将监管不足的做法进行合理摒弃;在此基础上,根据类金融机构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建立一整套科学的金融监管制度和方法,对类金融机构形成灵敏有效的监管体系;同时,根据地方金融监管与原有监管职能机构之间存在的监管漏洞或空档,及时完善和补充,尽快构筑对类金融机构全覆盖的有效金融监管。
第四,处理好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寻找监管利益共同点,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在表面上分别代表地主政府与中央政府的监管利益,但实际上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消除金融业乱象,维护金融业稳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效的监管推力。因而,两者之间必须在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监管经验、金融监管规律等方面进行大胆、有效的交流或合作,尤其地方金融监管局应积极主动向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学习和借鉴一切对类金融机构监管有益的东西;同时,在金融监管上既服从中央号令,做到令行禁止,又根据地方金融运行不同特点或类金融机构特殊性,做到监管融会贯通。尤其,在类金融机构发展上应坚持从紧监管原则,严把机构准入关,防止出现片面站在地方政府利益上对类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现象发生,坚决消除在类金融机构监管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最后,处理好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目标与金融监管力量之间关系,组建懂金融业务、有金融监管经验和能力的精干队伍,消除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倾向。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应明确其成立的宗旨和重要使命,克服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是为增加地方政府向中央分割金融监管权力、或可为地方政府安排几个官员的片面认识倾向:一要做到组建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力量精干、高效,确保具有金融专业水平和金融监管能力,防止出现滥竽充数倾向。二要做到组建地方金融监局的监管权力相对独立,避免地方政府盲目干预,或者只把地方金融监管局当成地方政府的附庸机构,让地方金融监管局充分行使金融监管职权,消除金融监管体制性掣肘。三要做到组建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目标相对明确,避免成立该机构只为争权利、多安插自己心腹的浓厚行政倾向,把监管好类金融机构、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消除地方金融风险隐患当作重要工作使命,把不讲价钱、不畏困难、不贪图利益当成搞好类金融监管工作的行动指针。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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