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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荐人制度新政将近 汇丰触线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 14:30 《财经时报》

  香港新的保荐人制度突破在于:一是强调保荐人的尽职责任;二是对保荐人有持股5%的限制

  本报记者 苏娜

  7月23日,交通银行邀请了6家国际投资银行,竞投该行海外上市保荐人的合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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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最终会选定3家作为保荐人。获邀银行包括高盛、汇丰控股、德意志、花旗、美林及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业内盛传汇丰和高盛夺标机会最高。

  据悉,交行保荐人名单最快下个月才揭晓。但是近日已如箭在弦的香港保荐人制度,可能会打破汇丰既做交行第二大股东兼做保荐人的美梦。汇丰控股入股交行19.9%股份的协议近期将做实,届时,汇丰持股仅次于财政部,为交行第二大股东。

  由香港证监会和联交所联合制定的《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操守准则》将于10月1日生效,该规则将着重加强保荐人的独立性以及明确其尽职调查要达到的标准。其中有一项重要规定:保荐人或保荐人集团任何成员持有新申请人已发行股本超过5%的,将被视为不具有独立性,因而不能担任该发行人的保荐人。同时,独立性的禁忌甚多,如融资限制、业务限制等等。

  业内人士指出,汇丰在近年制定的在投资银行领域追赶花旗、美林等大行的策略,是通过为入股或者为发行申请人提供长期融资服务等方式,获得保荐人和承销商资格。但是这种路径,恐怕会在新规则生效后碰壁。

  管制收紧

  2002年后期,香港出现一些涉及上市公司的企业丑闻以及突如其来的企业倒闭事件,如杨斌案和周正毅事件等等。媒体和公众开始将注意力集中在那些将发行人引入市场一方的角色职责上。

  2003年1月1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发表的《2003年企业管治行动纲领》中表示,将由政府、证监会和联交所共同制定一项改善企业管治的政策方针。这包括修订主板和创业板的《上市守则》,新规则已经于今年4月1日生效,新规收紧了借壳上市,以期堵上往上市公司装垃圾资产的做法。

  2003年5月,香港证监会和联交所联合发布《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操守准则》草案,同时向专业人士和公众人士咨询意见。该规则的市场咨询已经于近日结束,预计近日香港证监会和联交所将刊发最后定稿及咨询意见总结报告。

  香港主板一直没有明确的保荐人制度规范,主要是参考财务顾问牌照。香港的财务顾问牌照是香港证监会发放的,有了这个牌照,再加上若干实践经验,才可以做保荐人。通常保荐人分为牵头保荐人和联席保荐人,如果只聘请一家保荐人,则称为惟一保荐人。对于惟一保荐人(包括牵头保荐人)的要求比较严格。主板的做法是:财务顾问必须在多宗成功上市申请中担任联席保荐人,才有资格担任惟一保荐人。因此,以往有很多公司为了获得惟一保荐人资格,就挂名担任多家公司上市的联席保荐人。

  而创业板由于没有三年盈利要求,风险较高,所以一开始就采用了保荐人制度。截至2003年3月31日,香港创业板保荐人名册上有56家金融机构。

  香港上市公司以及上市申请人中,有相当大比例的公司注册地及主要业务都在香港境外,尤其近年来内地民企蜂拥香港上市,他们主要是透过注册海外离岸公司控股内地资产,这就为核实资料以及发起人的资历,带来了较大困难,因此,监管层和市场投资者都特别倚重那些将公司引入市场的保荐人所做的尽职调查。

  5%限制成杀手锏

  京华山一执行董事、投资银行部主管温天络说,这些规定很多并不是新发明,而是将以前主板实际操作中的规则归纳成文罢了,结合了创业板的一些做法,如将创业板《第3A章咨询文件》中规定的持股限制5%引入主板。

  尽管近期香港媒体称投行对5%限制反对声音较大,但作为投资银行主管,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温天络坦言:这个规定很有必要,虽然有人辩解说,持股和借贷关系能增进保荐人对新上市申请人的了解。但是确保保荐人的独立性确有必要,否则投资者怎么信任你呢?

  尽管尚未定稿,但是按照以往经验以及咨询文件中的措辞来看,通过的几率很高。保荐人的持股限制乃是一个国际惯例。英国上市主管机构定有类似的规定,而且持股限制更为严苛,规定保荐人可持有上市申请人的股权必须低于3%。

  在实施保荐人制度之前,内地承销制度中曾规定:承销商和发行申请人之间如果存在前五大股东关系或者持股超过7%的,不得从事承销业务。

  实际上,香港主板以前的潜规则也是有持股限制的,不过没有一刀切地说不可以做保荐人,但是不能做惟一保荐人或者牵头保荐人。以平安保险(2318,HK)为例,平保上市时,持有股份的汇丰银行、高盛、摩根士丹利是作为联席保荐人,保荐人是由中银国际担任。

  香港凯基金融(亚洲)董事梁健昌认为,虽然原则上法不溯及既往,但是上市前持股5%的限制应该扩展至持续保荐期(与内地的持续督导责任相似),即上市后1年。如果这样理解,则新规则生效后,汇丰控股持有平保9.9%的股份将需要减持到5%以下,并且在平保上市1年后才可以超越5%的限制。而高盛现时持有5.4%,也需要做减持。

  《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操守准则》咨询文件的119条对独立性做了详细阐述:保荐人不得替任何并非独立于保荐人的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出任保荐人或者副保荐人(co-sponsor),副保荐人是相对于保荐人来说的,比联席保荐人级别更低一些。

  该条详细列举了6种禁忌:(1)保荐人或保荐人集团任何成员持有新申请人已发行股本超过5%;(2)保荐人或保荐人集团任何成员持有的股权的公平价值占保荐人集团综合有形净资产超过15%;(3)保荐人或保荐人集团任何成员在新上市申请人的董事会中持有大多数的控制权;(4)IPO筹资的15%以上将用于偿还保荐人集团公司债务;(5)上市申请人很大部分营运资金来自保荐人集团成员公司的银行融资;(6)存在其他业务关系,包括集团成员担任核数师或审计会计师。

  该条款旨在禁止保荐人与发行人有过多利益纠葛,以保证其独立性,这是保荐人对监管者以及市场投资者所负有的公允责任。因此,与发行人有过多其他业务往来的投行,其保荐业务将受到限制,以维护其公信力。类似汇丰银行试图通过为入股或者为发行申请人提供长期融资服务等方式,获得保荐资格的做法,在新规则生效后将遭遇尴尬。

  内地保荐人制的尴尬

  日前,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琼花,002002)招股说明书涉嫌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进行立案稽查,并自7月9日起3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字保荐代表人张睿、吴雪明推荐的项目。

  江苏琼花是中小企业板上市以来受到谴责的第一家上市公司,也是保荐人制度推行以来首家被惩罚的公司。

  刚刚推出两个月,保荐人制度就开始面临极大的尴尬。与香港做法不同的是,内地是采用双轨制,即规定了保荐机构中具体执行业务的自然人为保荐代表人,实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制度,保荐代表人资格需要通过专业考试取得,类似会计师资格。

  香港联交所采取的制裁方式是,私下谴责、公开批评、公开谴责、声明个别人士为不可接受人士、暂停牌照、限期提供补救措施、取消牌照。内地实行的保荐人制度在惩罚方式上与此相仿,不过更多是处罚保荐代表人,列举了很多取消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情形,尤其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的责任更重,且IPO的持续督导期长达两年以上,上市当年发生亏损则保荐代表人资格不保,而上市公司出现违规的多种情形下,保荐代表人需要暂停3个月不能执业。不过,香港的惯常做法更严酷:被公开谴责的保荐人在5年内都可能没机会参与保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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