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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发行市场标尺 琼花事件拷问“保荐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 11:09 经济日报

  7月13日,江苏琼花(资讯 行情 论坛)因未能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有关委托理财事实而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并在7月14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作为项目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人,面临是否将承担责任,又将承担怎样的责任的拷问,同时保荐人制也受到业内人士质疑。

  作为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保荐制度的推行一度被认为将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半年未到,“琼花”事件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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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无疑为此制度的前景蒙上了阴影。按照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保荐制”即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对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

  如今,江苏琼花出现这么大的问题,作为保荐机构的闽发证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保荐人制度是否存在缺陷,透过“琼花”案件我们应该看到些什么?

  深交所在谴责江苏琼花的同时对保荐机构的诚信和履行持续保荐职责的能力表示强烈关注,实际上就是在谴责闽发证券。作为当事人保荐机构的闽发证券对此事是否存在知而不报的嫌疑?假如保荐人不知道,那么就要负失职的责任;如果知情不报,那就要负合谋的责任。保荐代表人之一吴雪明曾辩解:“公司部分高层至少在6月17日就知道委托理财危机,公司可能刻意隐瞒事实。此前我知道琼花有国债自营投资,但不知道实际是委托理财,如果之前知情,绝对不可能让江苏琼花上市。”据了解,江苏琼花的两笔国债委托投资分别发生在2002年7月25日和2003年4月24日,距离其上市有一年多的时间,在此期间,保荐人应该对公司情况作出全面了解和监督,但为什么直到上市,两位保荐人仍未对此作出过任何说明呢,保荐人事先真的可能毫不知情吗?一位业内人士说,如果保荐人确实不知情,那只存在一种可能性,就是江苏琼花从一开始到最后,就一直刻意隐瞒。但是,从他的经验来看,一家还未上市的企业不可能对证券市场的规则了解得如此清晰。

  保荐人之一的吴雪明还曾提到,由于自己对国债的交易规则、交易方式不甚清楚,对公司国债投资风险有所疏忽,没有深入调查。这就使大家产生了另一个疑问:闽发证券的这两位保荐人有没有尽到自己的保荐责任?他们的专业能力是否值得信任,保荐人制是否存在缺陷?作为证券市场的专业人士,如果用“不甚清楚”的理由为自己辩护,免不了让人对其专业能力产生怀疑,同时也会对保荐人的考核制度提出质疑。由此来说,即使保荐人并非同谋,在保荐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尽责程度和专业能力确实让人放心不下。一位投行人士曾透露,保荐人通常很少对公司的原始财务凭证和合同协议进行核实,大部分情况下,他们只是就关心的问题向公司发函问询,公司只需出具书面回函即可,在一些敏感问题上,如果公司恶意隐瞒的话,保荐人可以说是无能为力。

  据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介绍,实行保荐人制度是有条件的,有边界的,它只是在国际上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中实行,并非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在主板市场上实行的普遍制度;在创业板市场上,也只是某些国家和地区实行了保荐人制度,因此,保荐人制度不是国际惯例。

  就中国而言,实行保荐人制度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尽管“琼花”案件是个例,还是深层次地反映出了保荐人制的阴暗面,如何根据中国国情有效地完善保荐人制度,应该是相关部门不容拖延的工作重点。  

  文/本报实习生 刘黄周

  高晓建 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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