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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费者衣物被洗衣店洗坏可获折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 19:2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13日电 (记者 刘浦泉) 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商务局13日推出《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消费者的衣物被洗衣店洗“坏”可获折价赔偿。如果洗染店以水洗冒充干洗等方式进行欺诈,消费者还可要求双倍赔偿。这一规定将从10月1日起在北京洗染行业正式执行。

  近年来,北京洗染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目前,交易中使用的洗染凭证,多为经营者单方制定,内容简单,权利义务不明确、不对等,致使消费纠纷发生后难以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

  《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正面的《北京市洗染服务凭单》和背面的《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条款》两部分内容组成。示范文本对衣物洗染后产生的质量问题,按是否办理了保价手续对赔偿标准予以区分:对保价衣物,按照洗染行业协会制定的有关保价的规定执行;对未保价的衣物,则突破过去洗染业内以洗染费用的倍数为计价基础的赔偿限额,将折价赔偿限额提高到2000元。

  假若一件衣物的购置价格为3000元、洗染费为20元,如果发生洗染质量问题造成衣物毁损,过去一般洗衣店最高只赔偿洗染费的20倍,即400元;而按照示范文本的规定,如果顾客事先在洗衣店办理了保价手续,洗衣店将按照双方事先议定的价格进行赔偿,可接近3000元;如果事先没有保价,顾客出示购物凭证并计算相关折旧以后,也可获得2000元以内的赔偿。

  示范文本还规定,《北京市洗染服务凭单》填写不清楚、不完整引发的责任,由经营者承担。对因衣物上的洗涤标识错误等原因导致的洗染质量问题,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逾期未完成洗染工作的,消费者每日可按洗染费用的5%要求经营者支付延时费,顾客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洗染费用。消费者逾期30日未取回衣物的,经营者自第31日起每日可按洗染费用的5%收取保管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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