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佳 通讯员 天法宣) 广州的胡先生在餐厅吃鱼中毒住院,法院裁定餐厅除赔偿其1.6万元经济损失、返还就餐费外,还要赔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胡先生今年正月初五(2月13日)与妻子、儿子及一朋友到天河区一餐厅就餐,花了620元点食了龙趸鱼和其他普通菜。当晚9时,朋友胸口闷疼。3小时后,胡全家也出现严重的呕吐、腹泻、肚痛、身体发麻、心脏刺痛等现象。经医生抢救,2天后脱离危险。15天后出院。
医生出具的诊断书显示:“四肢乏力原因深海鱼类中毒?”当日与胡在该餐厅食用同一条鱼的陈国×一家亦出现类似中毒的临床表现。
胡先生将该餐厅告上法院,请求判令餐厅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9万余元,返还就餐费,赔偿精神损失6万元。餐厅辩称:当日售出的龙趸鱼(属深海鱼)是2月6日从黄沙海鲜批发市场购进的,有合法购货凭证。且医生在胡的诊断书上打了一个问号,说明医生也不肯定原告病情是否因食深海鱼中毒所致。至此,原告是否由食用深海鱼导致食物中毒,其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成了本案审判的关键。
天河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胡家中毒后出具的《调查报告》显示,专家讨论后认为这是一起食物中毒(龙趸鱼可能性大);检测人员虽在该渔港从业人员的肛拭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但报告未支持这一结果;其结论是:这是一起原因不明的食物中毒。但中大第三附属医院专家告诉法院,本案属深海鱼中毒可能性大。深海鱼肉一般无毒,鱼肠、腺体、内脏等常有毒,这对相关厨师来讲是常识。
法院认为,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只需依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而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可认为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为因果关系。据此,可知原告食物中毒是因食用了被告提供的深海鱼所致。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种可能性不存在,故不采纳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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