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视角下的信托业务监管分类研究(五)

风险视角下的信托业务监管分类研究(五)
2018年03月16日 14:24 新浪投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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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分类存在问题———10家分类试点信托公司调研总结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八大业务分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试点工作从2017年4月21日起,在外贸信托、安信信托、中建投信托、重庆信托、平安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交银国际信托、陕国投信托和百瑞信托10家信托公司启动试点。2017年9月8日,课题组召集10家试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试点情况调研。从调研情况看,10家试点公司对业务分类高度重视,制定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组建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整体工作开展顺利。10家公司分类试点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八大业务具体分类涉及多个标准

  八大信托业务分类以防范风险为基本出发点,在具体的分类标准上是以信托投向为主,同时考虑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类型、信托资金来源(委托人性质)、信托资金投向与运用方式、信托公司管理方式等不同标准。这一点在同业信托、财产权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和事务信托上面均有所体现。

  (1)同业信托是指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资金来源或运用于金融同业的信托业务。即在界定同业信托时,除了信托资金投向以外,还需要考虑委托人性质。

  (2)财产权信托是指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以依法可以流转的非资金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权设立的信托,即在界定财产权信托时,需要考虑信托财产的类型。

  (3)公益(慈善)信托分类依据是信托目的。

  (4)事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委托人的指令,对来源于非金融机构的信托资金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包括信托公司的管理方式和委托人性质。

  可以发现,八大业务具体分类涉及不同的标准,虽然任何一元的维度可能都无法穷尽信托业务分类。但是从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到信托资金投向与运用方式,再掺杂了信托资金来源(委托人性质)、信托公司主动管理或被动管理。这种多维分类标准需要信托公司在分类中多头考虑,为分类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例如,对于资金来源于非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承担被动管理职责,信托资金投资于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非公开市场交易的主动管理型金融产品的信托业务如何分类,从资金运用上看应划分为同业信托,但从资金来源及项目功能看应为事务信托。

  此外,信托公司通常受托管理的信托项目数量多、规模大,报送的监管数据也很多,势必需要进行系统化管理,按统一的逻辑和规则实现报送数据的自动生成。目前八项分类的数据来源是多维度的,在系统化过程中,难以通过“依据会计科目提取监管数据”等现行方式实现系统化的自动生成,会对系统逻辑判断和数据的提取形成阻碍,影响数据提取的精度。

  (二)股权附加回购选择权业务分类

  目前的业务分类中,将“股权附回购”列入债权信托。然而,实践中存在实质虽然为股权投资,投资初衷是基于与目标企业共同成长,但为了确保信托资金安全,防范资产于特定情形发生时(如上市失败)的风险,约定由相关交易对手于特定情形发生时受让股权方式实现信托资金退出的情形(即有条件回购股权的信托业务)。对股权附回购选择权业务,一律认定为债权信托可能并不妥当,根据投资目的和交易结构,分类处理、区别对待可能更为合理。理由如下:第一,即使合同约定的受让条款属于回购条款,但该条款是可选项,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且受让方在信托成立时并未指定,其与债权信托不同。第二,信托公司在这类业务中承担的职责更类似于股权信托,并且增值收益体现在信托退出时可能享有浮动收益。第三,股权附加回购选择权信托从设立信托的本意上看,还是为了寻求获取股权增值的超额收益。回购具有债权性质,但仅仅是一种选择权,因此,一些股权附加回购选择权业务本质上还是股权信托,而非债权信托。

  (三)同业信托采取双重标准,分类上较为复杂

  同业信托采取资金来源和信托资金投向的双重标准,在分类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资金来源为金融同业或非金融机构,投资标的为非标同业资产的情况

  (1)如果信托资金来源于金融同业,也投向非标同业资产,究竟是按照金融机构被动管理类还是投资非标同业类分到同业信托项下,并不明确。

  (2)对于资金来源于非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承担被动管理职责,信托资金投资于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非公开市场交易的主动管理型金融产品的信托业务如何分类,从资金运用上看应划分为同业信托,但从资金来源及项目功能看应为事务信托。如何准确分类,还需进一步明确。

  2.资金来源为金融同业和非金融同业混合且信托公司被动管理情况的分类问题,分两种具体情况:

  (1)委托人既有金融同业又有非金融同业,且根据合同约定,由金融机构承担尽职调查等主动管理责任。对于此类项目,是按照混合信托分类原则,分为同业信托和事务信托,还是统一归入同业信托项下的金融机构被动管理类,需要明确。

  (2)委托人既有金融同业又有非金融同业,且根据合同约定,由所有委托人承担尽职调查等主动管理责任。对于此类业务,有三种分类方式:A.对于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可设定比例),划分至“同业信托—金融机构被动管理类”范畴;B.修改“事务信托”定义,规定事务信托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混合资金情形,此情况下不符合上述A资金比例且符合被动管理定义的混合资金来源信托可以划分至“事务信托”范畴;C.按照混合信托分类原则,委托人为金融机构的分为同业信托,委托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分为事务信托。

  3.对于“投资非标同业类”定义问题

  (1)“投资非标同业类”定义为“信托资金通过信托产品投资于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非公开市场交易的主动管理型金融产品的信托业务”。实际情况中,投资标的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也包括金融机构持有的资产(如信贷资产转让类业务)。投资于金融机构持有的资产与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实质上是类似的。可以考虑修改“投资非标同业类”定义,改为“信托资金通过信托产品、投资于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非公开市场交易的主动管理型金融产品或持有的金融资产的信托业务”。

  (2)八大业务分类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银发〔2014〕127号①中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鉴于银发〔2014〕127号文通知中关于同业业务的范围大于八大分类的范围,建议按照127号文的规定认定同业业务,不能仅限于持牌金融机构。

  (四)标品信托的内涵和外延不明确

  (1)公开市场的界定。目前,八大业务分类对标品信托界定为投资于公开市场发行的交易金融产品。然而,对公开市场的范畴,目前官方尚无统一的规定。随着信托业务的持续开展,新型业务和产品不断涌现,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传统公开市场的界定。例如,《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本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据此,此类非标业务投资是否应归入标品信托存在疑惑。在非标业务开展热度日益提升的背景下,建议相关部门与时俱进,界定“公开市场”的内涵与外延,对于标品信托也可以进行准确的界定。

  (2)标品信托根据信托公司承担的责任可以分为主动管理类和被动管理类,对于主动管理类标品信托,信托公司主要承担市场风险;对于被动管理类标品信托,信托公司主要承担操作风险。目前,对于标品信托的分类,并无进一步区分主动管理类和被动管理类。对于信托公司承担被动管理职责的标品信托,究竟是划分到同业信托或事务信托下,还是分类到标品信托项下,并不明确。

  (3)标品信托二级分类中的固定收益类与非固定收益类,目前没有明确定义,建议对相应的定义进行解释。

  (五)财产权信托分类问题

  关于①以约定的期限和收益进行信托受益权转让,或②委托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且受益人向委托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两类财产权信托分类问题。

  依据《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对财产权信托第三项规定,财产权信托如以约定的期限和收益进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则应归入债权信托。实践中,采取上述交易结构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可能承担主动管理责任或被动管理责任,资金来源也可能为金融同业或非金融同业。

  因此,财产权信托如①以约定的期限和收益进行信托受益权转让,或②委托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且受益人向委托人支付相关款项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该笔业务实质进行分类,应归入债权信托、股权信托、同业信托或事务信托等,可能更为妥当。即对于资金来源于金融同业的,且信托公司承担被动管理责任的,划分至“同业信托—金融机构被动管理类”;对于资产委托人为金融同业(如银行将其信贷资产打包设立信托),无论信托公司承担主动管理责任还是被动管理责任,均划分至“同业信托—投资非标同业类”;对合同已明确符合被动管理信托四个特征的,又无法划分至同业信托的,划分为事务信托等;对于其他由信托公司承担主动管理责任类型的项目,可根据业务实质划分至债权信托或股权信托。

  (六)穿透原则的适用原则尚不清楚

  八大业务分类基本原则之一是“实质重于形式”,为贯彻落实这一原则,需要对顶层资金端性质和底层资产端性质进行穿透管理。但是,目前监管机构尚未明确穿透管理的基本要求。

  (1)金融机构的非自有资金是否需要穿透、如何穿透,对配置型基金产品(其中仅有一部分投向了信托产品)又采取什么穿透原则。对资金来源于已备案私募基金的,是否需要进一步向上穿透,要求对方提供投资人明细。若需要对金融机构的非自有资金及私募基金进行穿透,实践中还可能存在对方不予配合的情况。同时,对底层资产端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如信托投向某基金,但信托仅为其中一个投资人,投资仅占基金的一部分时,如何穿透说明底层资产,上述均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则。

  (2)同业信托界定为信托资金来源于同业或运用于金融同业。然而,就信托资金来源的问题,存在真实资金来源为同业,但信托直接委托人不是同业的情形,例如,委托人为有限合伙或契约型基金等SPV,而SPV的资金来源为金融同业。在这种情形下,是否需要往上穿透最终资金来源,并将该类业务界定为同业业务存在疑惑,建议予以明确。

  (七)混合信托的分类问题

  混合信托是指一笔信托业务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分别按照业务实质将对应业务规模进入相应分类。后续制定风险资本计算标准、保障基金认购标准时拟考虑以实收信托规模为基础,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以孰高原则进行分类,项目结束前不做调整。

  从实践情形看,混合信托可能出现资金端的混合和资产端同时混合。以信托公司发挥主动管理职责的股权投资类项目为例,部分委托人以债权或股权等非现金形式加入,部分委托人以资金形式加入,以资金加入的委托人可能既包括金融机构,也包括自然人。信托财产运用上,部分信托财产通过债权方式运用,部分信托财产通过股权方式运用。也就是说,此类项目中,既有财产端的混合,又有资产端的混合。目前,对于此类项目,需要先根据信托财产进行区分,信托财产为非资金的部分直接界定为财产权信托(资金端),信托财产为资金的部分则根据信托资金运用方式进一步细分。

  例如,目前市场上的现金管理类信托大部分资金投资于债券、基金等标准化产品,但有小部分投资于信托产品、资管计划等。现金管理类信托采用净值管理,委托人可能每天都进行申购、赎回,每天的投资收益又转为实收信托,信托资产规模每天都处于变动的状态。对于现金管理类信托的分类有两种建议:第一是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划分,如果约定投资标准化产品比例不低于70%的,则以期末信托规模为基数×70%划分为标品信托,剩余的视为TOT(全部认购本公司产品)或者同业信托等。第二是根据实际投资比例进行划分,以统计期末的信托规模和投资比例进行计算并划分,这样可能导致在统计期末人为调整投资比例,不能反映真实的投资情况。相比较而言,第一种模式可能更为妥当。

  (八)TOT项目的分类问题

  TOT为两层以上的信托结构,目前监管部门为准确计算信托业务的风险资本,对于以TOT为形式的信托产品的分类一般坚持“穿透性原则”,即只将底层信托按业务实质归入相应类别和计算风险资本金,而母信托只需在附注中单独列示即可。实践中,TOT类产品以及存在交叉投资的信托产品的合并抵消较为复杂,难以做到准确,且行业内各家公司是否进行抵消的操作方式也不一致。

  TOT类产品以及存在交叉投资的信托产品主要有四种类型,分别为标准TOT类产品(信托资金100%投资于本公司设立的子信托,包括倒伞形和正伞形)、资产配置型类TOT产品(部分信托资金投资于本公司的信托产品)、家族信托产品(部分信托资金投资于本公司的信托产品)以及投资其他公司的信托产品。对于此四类产品的处理方式建议如下:

  (1)标准TOT类产品:对母子信托进行合并抵消,对于底层子信托按业务实质进行分类;在数据统计过程中,将上层母信托规模直接减除,虽然存在数据差异,但差异不大。

  (2)资产配置型类TOT产品:将投资于本公司的信托产品资金进行合并抵消,其他非投资于本公司信托产品的资产按业务实质进行分类。

  (3)家族信托产品:按照目前的分类标准,仍然需要对家族信托产品进行底层资产穿透分类,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分类操作,即将家族信托产品投资于本公司的信托产品资金进行合并抵消,其他非投资于本公司信托产品的资产按业务实质进行分类。

  (4)关于投资其他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类产品的问题。对于某一信托公司的信托资金投资其他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类产品,对于前一信托公司,根据穿透原则对信托业务进行分类;对于后一信托公司,亦对该笔信托资金进行分类。在行业数据统计中,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

  此外,在实际TOT的信托业务模式中,若本公司信托计划投资其他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或同业机构的资管计划,穿透却很难实现,且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底层信托财产的运用变化动态也很难掌握,由此会导致分类出现疏漏错误。因此,是否可以考虑明确TOT仅限于同一信托公司设立母信托,认购别的公司信托产品不计入TOT,而根据具体投资产品,进行相应的划分。

  (九)可转债业务的分类问题

  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对于可转债业务的分类,建议按照时间阶段,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阶段进行拆分,把一笔可转债业务在前期以债券形式存在的时候划分为债权信托,在债券转化为股权后则将此笔业务归入股权信托的业务范畴。

  (十)家族信托纳入现有分类难以体现业务特征

  实践中,家族财富管理信托被信托公司视为重要的转型方向,自2013年以来取得了快速发展。北京银行发布的《中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报告2016》显示,截至2016年末,中国境内已有21家信托机构和14家商业银行开展了家族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规模约441.80亿元。展望2020年,中国本土家族信托规模可达6275.50亿元。但是在目前的八大业务分类中,并无家族信托的位置。

  目前,通常将家族信托归入到事务信托中,或者将其拆分纳入不同的业务类型,而在信托资金端的运用则大部分归入TOT。然而,家族信托归入事务信托并不妥当。理由如下:第一,事务信托属于被动管理型信托,但是,家族信托中,信托公司有时承担的是主动管理职责,而非单纯的被动管理。第二,事务信托属于资金信托,但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并不限于资金,可能包括股权和房产等非资金财产,也可能是非资金和资金的混合。如果按照混合信托进行分类,可能出现同一个委托人设立的信托需要分类计算的问题。第三,家族财富管理信托是国外信托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业务类型,目前也被多数信托公司视为转型方向。从监管上看,应当通过适当的监管措施引导此类业务发展。第四,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都属于信托本源业务,慈善信托被作为单独的一个业务类型,家族信托也作为单独业务类型更为妥当。总体而言,将家族信托进行拆分,归入不同的信托业务项下,或者归入目前的事务信托项下,不能体现家族信托业务的特征。家族信托业务的风险点与传统营业信托业务有很大差别,对于家族信托的监管也应当与营业信托有所不同。

  (课题牵头单位: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摘自:《2017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责任编辑:何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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