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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式公积金返还全流通改革方案(1)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 16:20 新浪财经

  方案设计者 阳生

  《按揭式公积金返还全流通改革万能方案》是笔者多年来探索中国股市全流通改革路径的一个最新设计方案。该方案若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有所裨益,那也算是笔者所希望表达的一种“微言大义”了。笔者坚信,不管股权分置问题多么错综复杂,只要能够集中民智,“股权分置”同样也是一道可以迈得过去的坎!解决问题的逻辑应该是:理念引导思路,
思路产生办法,办法决定路径。特别是对于“股权分置”这一事关大局的问题,在理念没有完全树立,思路没有全面理清之前,千万别急于试点,那样的试点无异于试错。所以,笔者希望在本方案中,首先能够把理念扶正,把思路理清,方案本身其实是次要的。如果我们的理念与思路对头了,就有理由坚信:打开全流通大门的那把万能金钥匙总会找到的!

  一、对几个重要理念的辩析

  1、股权分置看不见的危害在哪里?

  表面上看,由于股权分置滋生了各种非流通股特权,如:圈钱式的股权再融资、掏空式的关联交易、自焚式的对外担保、霸王式的金融创新、欺诈式的信息披露等等,笔者把它们归结为中国股市的五大弊端,并称之为“中国股市真实的泡沫”,任何再冠冕堂皇的上市公司不管遇到其中的哪一项,都足以让投资者撞断了腰;但实质上看不见的危害,却根源于股权分置导致了二级市场的股价只反映流通股的股权价值,却不能同时反映非流通股股权价值的体制性病态,这种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利益不一致的体制病根,才使一些非流通股大股东诚信尽失,甚至堕落成为了中国股市股权价值的摧残者,而不是成为正常的中国股市股权价值的维护者。这正是造成当今中国股市晴雨表功能丧失的真实内因!令人窒息的是,如今这种隐藏在体制里的病根已令资本市场风雨飘摇,市场各方若再不齐心协力将它彻底根除,中国股市的投资者,可能已无宁日!

  2、资本的活力在哪里?

  笔者在《论“资本的活力”》一文中曾阐述,资本活力应该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资本的流动;另一个是资本的膨胀(增值)。对于现代经济来说,资本的活力表现为一种非常鲜明的动机:资本的流动是为了达到资本的膨胀(增值)之目的。资本的逐利本质即资本寻求利润最大化现象,激发了资本的流动,这种资本流动的动力正是体现了资本自身的内在活力;在一个能够有效吸引资本流动的投融资体系内,通常情况下,资本能够得到有效的配置或有效的运作(重组),从而促使资本不断产生其应有的效益,这便是资本的外部环境所激发出来的活力,即资本的外在活力。不管是在实体经济领域,或在虚拟经济范畴,资本市场活力水平的强弱,相对于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经济容量的壮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然而,由于股权分置,中国的资本市场犹如一个布满断头路的市场。事实上,在中国的资本市场里大约有2/3的资本因此而不能正常流动。一个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国家,当它的许多国有资本在资本市场中被沉淀以后,它的活力将何以展现?在中国的资本市场里,当资本的膨胀(增值)失去了其应有的空间,投资者的收益如何实现?因此,在我们的资本市场里,只有用我们自己的智慧打通所有的断头路,让中国股市资本的活力充分得以展现,我们才有机会实现国九条提出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所制定的任务和目标,然后才能真正做到“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增加财富的机会”,最终国家也才能够从中获得“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的巨大引擎!无疑,中国股市的全流通改革,才是当前中国资本市场最具挑战性的改革。

  3、全流通改革的障碍在哪里?

  主要障碍有如下三点:

  其一、错误的观点和言论,使市场投资者对全流通改革忧心忡忡。比如,一直以来对A股市场产生极具杀伤力的所谓与国际“股价接轨”论。这种错误的观点和言论,不仅对中国股市股权价值缺少客观的评价,无视中国股市自身所特有的、巨大的市场价值,而且更无视中国股市股权分置问题的存在,极力推动以股权分置为背景、以GDP增长9.5%为支撑的我国A股股价与不存在股权分置问题以及GDP增长不及中国一半的海外市场股价强行接轨,导致中国股市的股权价值出现了巨大的、不正常的贬值。笔者认为,这种“股价接轨”论推动的结果,严重扼杀了我国虚拟经济的正常发展,只能是祸国(国有股)殃民(股民)!A股贱了,非流通的国有股也跟着贱了!这难道不是空前巨大的国有资产流失吗?

  最起码的常识告诉我们:以股权分置为背景的我国A股股价,只有通过全流通改革后与海外市场股价才具有可比性。但届时接不接轨?谁更愿意向谁接轨?现在都还没有一个准呢!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市场有各自不同的市场价值,各自不同的市场价值决定了同一只股票在各自不同的市场里发行与上市,肯定会产生各自不同的发行价和市价。为什么有人偏偏光用近视镜圈定A股股价非要与香港H股市场里一、二港元的低价股相接轨呢?为什么不用望远镜看看A股股价能不能也跟美国纳斯达克市场里二、三十美元的中国概念股股价相接轨呢?显然“股价接轨”论者,不是对中国股市妄自菲薄,就是对A股股价刻意打压。于是,那些歪脑门的全流通传闻,成了他们手中最大的做空工具。试想:现在还尚未全流通的A股股价都已经开始与香港H股市场里的低价股强行接轨了,那么,挨到全流通后的A股股价,岂非要向海外“地铁”接轨吗?如此这般,中国股市的投资者怎不对全流通改革忧心忡忡呢?

  我国A股股价的确需要接轨。但不是与香港H股股价接轨,也不是与美国纳斯达克中国概念股股价接轨,而是存在A股股价如何与自身全流通后的股价接轨的问题。这正是中国股市全流通改革的一道重大命题!笔者希望本方案能够最终破解这道命题。

  其二、在国家没有批准设立全流通改革专门机构之前,市场投资者对全流通改革普遍缺乏信心。因为市场投资者担心,全流通改革容易受部门利益所左右。没有设立权威的全流通改革专门机构,就没有值得投资者信赖的全流通改革的统一思想、统一规划,投资者心中就形不成稳定的预期,中国股市想长期健康稳定的大发展就得不到制度的保障,中国股市也就谈不上产生什么大牛市了。

  其三、非流通股大股东对全流通改革仍缺少足够的动力。试问:现在全流通改革的动力在哪里?按理说,非流通股大股东对全流通改革应该很卖力,全流通能够让纸上富贵变成真金白银,非流通股大股东何乐而不为呢?但事实并非如此!什么缩股啊,送股啊,补偿啊,似乎都是流通股股东在倒逼,非流通股大股东并不怎么表态。其奥妙何在?显然,因为存在于中国股市的上述五大弊端已根深蒂固,各种非流通股特权的诱惑力或许大于全流通改革所能够带来的实惠。部分经营能力低下的非流通股大股东更担心的是,如果没有“股权分置”作保护,其控股地位可能不保,极易被全流通改革后所形成的“促进资本的流动与重组”之历史潮流所冲垮,给自身既得利益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4、补偿式全流通与含权式全流通哪种提法行得通?

  补偿式全流通提法,从公平的角度上看,其理念不能说不对,但思路却不对。因为“补偿”这个概念,完全要靠行政或司法手段进行追索才行。另外,以什么理由补偿?如果理由不能令非流通股股东信服,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补偿式全流通也就行不通。而且补多少?补多了,非流通股股东不干,你拿他没辙;补少了,流通股股东也不干,股价便会暴跌,势必市场会变成一团乱麻!

  而监管层先前提出让A股含权的思路,其理念无疑是正确的,但提法未必准确。A股为什么可以含权?可惜监管层没有给出答案,主要原因是还没有找到可以令非流通股股东信服的依据。另外,A股到底该含多少权?同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若没有统一的规则,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双方利益将始终无法平衡。有学者认为,不妨通过讨价还价的市场化办法来解决双方利益矛盾问题,但这种看似市场化的办法,恰恰会让投资者冒巨大的市场化风险!因为讨价还价的过程,股价已经暴跌,况且等到股价一除权,可能流通股股东连一个只儿也捞不着!这正好误入“股价接轨”论的陷阱中---股价实现自然接轨。“股价接轨”论者就是企盼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股价能够强行实现自然接轨,因为其全流通理念是诡诈的!他们企图用教条主义思想引导监管层走一条极端的“市场化”自然接轨式全流通途径。这是一条不惜以7000万流通股股东为牺牲品的途径,显然与国九条精神背道而驰!

  那么,剩下的只有行政决策式全流通和笔者提出的价值平衡式全流通两种途径了。前者是一条强制性的、完全运用行政手段的途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风险极大;而后者则是一条在统一行政规划下、主要运用市场手段与必要行政手段相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运行的、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双方利益均衡的安全途径。《按揭式公积金返还全流通改革万能方案》就属于这种价值平衡式全流通改革的一个最鲜活的方案。

  5、分类表决制度需作哪些改进?

  在股权分置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引入股东分类表决制意义重大。它对上市公司须经流通股股东表决的重大事项,特别是对圈钱式的股权再融资议案,能够发挥有效的制约作用。同时也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提供了可实施双向选择的公正平台。 但从运行效果来看,并不令人满意,有必要作如下几点改进:

  (1)将流通股股东表决形式,由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这两种表决形式统一改成交易所委托系统内表决。在委托系统内进行表决,技术上并不存在什么障碍。做法是:a、股东大会必须安排在交易日召开,同时规定相关议案必须在正常交易时间内表决。对股权再融资议案和全流通改革议案表决,规定至少要停牌3个交易日以上;b、将股票代码改成议案表决代码;c、委托系统只要将委托买入设为同意,将委托卖出设为反对,将委托撤单设为弃权,将委托数量默认为帐户内的全部持股数量即可。

  (2)将全部参加委托系统表决的股数视为有效票数。有效票数包括委托系统内表决产生的全部同意股数、全部反对股数和全部弃权股数。

  (3)当全部同意股数超过全部有效票数50%时,议案即获得通过。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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