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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灯行红灯停 国企改制信号更清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11:18 证券时报

  孙森林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有六大项内容,分别从国企改革方案、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管理层持股等方面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进行了规范和指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实施意见》的发布可谓及时。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今年的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股权分置改革将在年内基本完成。股改将彻底改变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国有企业影响尤为显著。国资委赶在股改基本完成之前发布《实施意见》,实际上是打了一个提前量,这样就可以使两类改革无缝接轨,避免出现政策“真空期”。另外,今年也是重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年,由于国有企业是上市公司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对国企改制工作的规范,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也有促动。

  纵观《实施意见》,可以发现它主要有三个着眼点:一是针对改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制度上堵塞漏洞,进一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细化2003年有关规范国企改制的一些相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三是根据近两年出现的新情况,增加新内容,使规范意见更具全面性、完整性。

  完善制度主要体现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等方面。例如,在以往,有的企业在改制前先对应收账款进行大额计提,压低国有资产评估值和产权转让价格,改制后,又将计提的资产收回。这部分资产本来属于国有资产,却经过如此一折腾,便流入了某些个人的腰包。针对这个问题,《实施意见》提出,由此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造成的损失须由相关股权方负责。这样规定,能够从制度上防止这个环节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增强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改制方案的制订、会计处理等方面。《实施意见》中详细列举了改制方案应该包括的主要内容、企业改制范围内外的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2003年的规定更进一步。

  此次《实施意见》还有两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一是对改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首先是让职工在国企改制中有知情权、参与权。对此《实施意见》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等。其次,《实施意见》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改制后企业要继续履行改制前的劳动合同、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对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对于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保险等细节问题,《实施意见》不惜篇幅,一一作出了详细规定。

  《实施意见》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对管理层持股问题进行了明确。管理层持股一直是个敏感的话题,各方的争议比较大。2005年4月,国资委、财政部共同发布了一个文件,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投资的重要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这次《实施意见》规范的不是向管理层转让国有存量资产,而是企业增资扩股时管理层持有企业股权。《实施意见》重点突出了“不参与”原则:有关的高管人员不能参与改制过程,并且明确规定了五种管理层不得持股的情况,把造成企业业绩下降的,企图变相侵吞国有资产的高管人员排除在外,顺应了民意。

  发展需要规范,规范促进发展。相信今后的国企改制工作会更健康、更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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