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监局与国资委开展监管协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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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16:05 证券时报 | |||||||||
为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粤证监局与国资委开展监管协作 本报讯(记者 水菁 牛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构建资本市场综合监管体系,有效督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规范运作,努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防范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广东证监局迅速行动,于日前与广东省国资委签署协作备忘录。
协作备忘录中约定,广东证监局和广东省国资委本着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讲求实效的原则开展上市公司监管协作,协作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为:一是双方相互开放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监管信息资源,加强日常信息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定期不定期通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重大股权、资产及人事变动、风险等情况及不良诚信记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双方通过互相通报、召开协调会、研讨会、联合检查、通报批评等形式依法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大并购重组行为,把好重组准入关,切实推动上市公司解决关联方占用资金和担保问题,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公司机制创新,改进和加强上市公司及其国有控股股东高管人员管理,做好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妥善解决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共同推进优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三是建立联络制度,落实监管协作工作。双方分别指定联络处室和专门联络员,负责协作联络事宜,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交流有关情况,协商解决协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共同推动上市公司及其国有控股股东规范发展的举措。 据悉,协作备忘录还明确提出,广东省国资委应将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效能与控股股东高管人员的业绩考核挂钩。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相关人员涉嫌违规或对违规事项整改不力、损害国家和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广东证监局可以向相关国资监管部门提出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等职务的意见,由国资监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调整或作出相应处理,并根据《公司法》等规定慎重向上市公司推荐优秀的高管人选。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